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14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雪,陈X(实习),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张雪、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在昆明市呈贡区XX开设了“风雪动漫”游戏室,聘请罗XX进行经营管理。2019年2月1日14时许,民警在“风雪动漫”游戏室内发现罗某、王某、沈某、浦XX、申X、张X等人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并现场查获疑似赌博机“好歌声盛典”、“神龙大侠”2台。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认定:“好歌声盛典”游戏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共有8个机位;“神龙大侠”捕鱼游戏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共有4个机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到案后未完全供述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坦白;被告人当庭认罪。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为公诉机关量刑过重。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XX系自首;社会危害不大,营利金额也未查获,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家庭困难。建议免除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开设赌场的事实属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设施设备认定书、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到案后并未完全供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系自首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李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涉案的赌博机共12个机位,依法应以此认定赌博机台数。保全的1400元、游戏机主板等已被收缴,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扣押在案的游戏机盒、键盘控制板系犯罪工具,应予没收。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开设赌场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个红色游戏机盒、一个银灰色游戏机盒、一块键盘控制板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