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个人债务

十年前借钱给别人,当时借款人口头承诺月利息1.5,现在债权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居*不承认有利息!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省六安*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5民终2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男,.....................。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刘XX,男,....................。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魏X,女,....................。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判决选择性、机械性第依据适用已被最高*作出的关**定(1995)12号文**,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电话通*录音不具有*法*是错误的。《最高*关**事诉讼证据若干*定》认定(1995)号法*所指“未经*方*三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系不合法*为"应*理解*系对涉及对方*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事人或其他人合法***行为。《民诉法》的司***106条关*“对以严*侵犯他人合法**、违反法*禁止性规定或严*违背公*良俗的方**成*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也明*了该司**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5日、2021年1月22日之间的电话通*录音并没有*犯他人的合法**,该电话通*内容*双**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取之嫌疑,被上诉人在两次电话里均亲口承认当初借款有*息1.5分的约定。2,当初被上诉人借钱*船系其夫妻共同决定,有**上诉人出面借款,船买回来后*是由两被上诉人共同经*和*输,按照生活逻辑,购买大型机械两被上诉人不可能*商*,另一被上诉人不可能*知情,应*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妻共同债务。后*安*中级人民法*作出二审判决全*支*上诉人一审的上诉请求,即判决两被上诉人共同向*诉人承担借款本金10万**利*(以10万**基数,从2011年6月12日起,按月利*1.5分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国*LPR标准月利*1.28分计*,至付清之日止,已付13万,从**利*中比除)。本案因上诉人不认识字和*人老实,容**任*人,所以当初出借借款时*听信他人,未尽到借条上要求借款人注明**的约定,导致后*催要借款,被上诉人不承认有1.5分利*的约定,而且当初借条上也未明*写上借款人老婆名字。结果在一审时,一审法*便根据1995年*最高*的一个回复和*条上未载明*款人老婆名字,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通*录音不具有*法*,也不予认定借款人老婆以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经*一审庭审和*审,通*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及结合相**实和**,最终*二审法*说服法*,得到一审诉讼请求的全*支*的成*案例。


其他个人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2 16:00:00

审理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