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XX,男,汉族,1954年10月30日
出生于***青岛市,公*身份号码XXX,初
中文*,退养*工,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二路10号1单XX103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波、胡X,山*XX律师。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鲁020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宣*后,原审被告人高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9月21日19时*,在青岛市市北XX附近,被告人高XX在遛其饲养*两只大德牧*的过程*,适逢被害人姜X路*此处。因高XX饲养*牧*未拴绳,在靠近姜X时*到了姜X,因而双**生口随后*人争吵至铁门内侧,并相*用手指划对方*部。争执期间,高XX用持有*机的右手戳击姜X脸部,致姜X左*受伤。姜X报警后*告人高XX被公**关*话传唤到案。经*定,被害人姜X左*伤后**院诊断为眼球破裂伤、眼内容*脱出,术后*力恢复欠佳,眼球逐渐变小萎缩而行眼球摘除伴义眼台植入术、活动性义眼眼座植入术,其左*损伤构成*伤二级;其面部皮*挫伤肿胀,构成*微伤。
上述事实,有**审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抓获经*、常*人口信息查*、网上逃犯情况*明、电话查*记录、被害人姜X的伤情病历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证人滕XX、薛XX、刘XX等的证言,青公*(刑二)鉴(伤)字[2021]第8号法*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被害人姜X陈*,被告人高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认为,被告人高XX在与被害人姜X发生争执的过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意伤害罪,应*惩处。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XX有*徒刑四年*个月。
上诉人高XX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高XX系自首;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高XX已与被害人达成*偿谅解*议,请求对高XX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审理查**事实、证据和*审相*另查*,二审期间,上诉人高XX通*近亲属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补偿被害人姜X部分经*损失并取得谅解。市市北区司**已出具调查*估意见书,同意上诉人高XX认的受登美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外核实的调查*录、案外补偿协议书、谅解*、调查*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合法。
关**XX辩护人所提高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在案证据证实,高XX虽系经*话传唤自行至公**关*受调查,但其侦查*段*述中否认故意伤害姜X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首。该项*护意见不成*,不予采纳。关**诉人高XX所提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高XX已与被害人达成*偿谅解*议,请求对高XX从*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二审期间高XX认罪悔罪,通*亲属对被害人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其在原判基础上予从*处罚。
鉴于*岛市市北区司**调查*估同意对高XX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法*高XX宣*缓刑。该项*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
(六)项,《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维持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2021)鲁020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XX的定罪部分,即“被
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
二、撤销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2021)鲁020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XX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高XX有*徒刑四年*个月”。
三、上诉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马*
审判员贾XX
审判员岳XX
2020年9月14日
法*助理岳*
书记员栾XX
其他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