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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广*市**公司与广*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韶**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民终1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XX,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韶**浈江***镇南郊三公*韶*综合楼南座9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韶**浈江*东*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市XX公*。住所地:广**韶**浈江***********。
负责人:邓XX,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朋,广**行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市XX公*。住所地:广**广*市天河区*******之二A1303房。
法*代表人:戴X,公**经*。
上诉人广*市XX公*(以下简*XX公*)、孟XX因与被上诉人广*市XX公*(以下简*XX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浈江*人民法*(2020)粤020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孟XX上诉请求:1、改判XX公**XX公**担连*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的相***由XX公*、XX公**担。事实和*由:一审判决遗留承担责任*主体,导致实体处理错误。证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已载明*邓XX是XX公**负责人不是法*代表人,XX公**为XX公**分支*构,其不具有*立法*资格。根据《中华*民共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公**以设立分公*。设立分公***向***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具有**资格,其民事责任*公**担。”之规定,XX公***与XX公**担连*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以XX公**依法*记,具有*事人资格,能*立承担责任*由,支*XX公**抗辩理由显然没有*实和**依据。
XX公**称:一、其与孟XX不存在任**程*同合作,孟XX起诉的金*与其无关;二、根据孟XX提供的劳*合同、结算单,均是是XX公***,并无其公***,不予认可;三、根据XX公**供的结算单**,至今超过三年,超过诉讼时*,请法*驳回孟XX诉讼请求;四、其与XX公**独立核算,即使存在相**务,也应*XX公**行承担,其不承担任**任。请求驳回孟XX全*诉讼请求。
XX公**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XX公***XX支*53145元(比一审减少10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由孟XX承担。事实和*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以致对XX公**款金*计*错误。首先,2016年7月21日《舒**防结算单》的余*106145元,但该结算金*事实上是2016年2月之前的数据。之后,XX公**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9日分别**了3000元、2000元、5000元*计10000元*孟XX。一审判决未认定该事实,造成**数额错误。其次,即使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述事实,但孟XX一审诉求的10万*,经*审庭审时*XX也确认XX公**后*支*了43000元*孟XX,XX公**欠款应*只有57000元,而不是63145元。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托书明*排除的事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之规定,孟XX确认了以上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未认定,属于*定事实不清。再者,根据孟XX民事起诉状事实和*由计*,XX公**是欠孟XX57000元。计*方*:325845元*370000元=695845元(两个工程*额),695845元-219700元(结算单*认已支*的)-376145元(孟XX一审提交的银行记录及起诉状自认的)-43000元(XX公**交另外转给孟XX中国XX帐户的)=57000元。综上,一审法*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请二审法*依据事实和**,查*事实后*判。
孟XX向*审法*起诉请求:判令XX公*、XX公***支*孟XX欠款10万*。
一审法*认定事实:孟XX多次承揽XX公**消防安*工程*,2016年7月21日,XX公**孟XX双**消防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后,XX公***XX出具了一份《舒**防结算单》,双**认孟XX与XX公**消防安*费*计*325845元。结算单*后*明:截止2016年4月30日止,XX公**支*219700元,余*106145元。之后,XX公***XX中国XX尾号9382账户付款43000元,余*63145元,至今未付。孟XX经*还未果,遂向*院提起诉讼,请求法*支*其诉求。一审庭审中,XX公**上述结算款无异议,但认为其2016年4月1日、29日合计*账支*10000元,应*抵扣,孟XX认为结算单**载明*止2016年4月30日止,此款已在结算时*除,故不同意再予以抵扣。同时,XX公**为其另支*现金2500元*孟XX,也应*以抵扣,孟XX对此不予认可后,XX公**提供合法**证据证实。
另查*,2017年1月19日,XX公**与孟XX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劳*合同》,双**定的消防安*劳*费*37万*。孟XX建设银行尾号3797账户自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收到XX公***李XX的账户支*的款项*376145元。
一审法*认为,孟XX多次承揽XX公**消防安*工程*,双***算,XX公***XX出具了一份《舒**防结算单》,该结算单*法**,该院依法*以确认。该结算单*后*明:截止2016年4月30日止,XX公**支*219700元,余*106145元。事后,XX公***XX中国XX尾号9382账户付款43000元,余*63145元*今未付,故孟XX请求XX公***63145元,该院依法*以支*,超过部分,该院不予支*。对于XX公*、XX公**出XX公**XX公**独立核算的,相**务应*XX公**担的抗辩理由,由于XX公**依法*记,具有*事人资格,能*立承担责任,且XX公**独立核算,故对此抗辩理由,该院依法*以采纳。对于XX公*、XX公**出,孟XX超过了诉讼时*的抗辩理由,由于*算单*未约定还款时*,故孟XX可在合理时*内向XX公**张**。对于XX公**出其2016年4月份支*的10000元,应*抵扣的抗辩理由,由于*XX否认后,XX公**提供合法**证据证实,且结算单*已载明*止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止,故对此抗辩,该院不予采纳。对于XX公**出其另支*现金*孟XX2500元*抗辩理由,由于*XX否认后,XX公**提供合法**证据证实,故该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一、XX公**孟XX63145元,应**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给孟XX;二、驳回孟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一审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1150元,由孟XX负担424元,XX公**担726元。
本院查*,对于*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孟XX无异议;XX公**认为结算单*遗漏了其还支*了10000元*事实,其它无异议。本院对于*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有*议的部分外,予以确认。
另查*,二审中,孟XX与XX公**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劳*合同劳*安*费*算价为370000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社会公*利*、他人合法***除外”之规定,根据本案双**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为:一、XX公**XX公**否应*承担连*清偿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的欠款金*是否计*错误。
关*XX公**XX公**否应*承担连*清偿责任*问题。《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可以依法*立分支*构。法*、行政法*规定分支*构应*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构以自己的名义从*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法*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构管*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承担。”孟XX的起诉状及现有*证据显示,孟XX一直是与XX公**行结算,其提交的2016年7月21日的《舒**防结算单》、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劳*合同均是XX公**具和*订,并加盖XX公**公*,故确认XX公**以自己的名义与孟XX订立涉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孟XX起诉和*诉均要求作为法*的XX公**其分支*构XX公**拖欠的安*费*担连*责任,根据上述法*规定,本院确认对于*欠的工程*先以XX公***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XX公**担,XX公**涉案工程*承担补充*偿责任。
XX公**欠工程*如何*定。经*,孟XX提起本案诉讼,诉称XX公**其工程*100000元。从*XX提向*审法*提交的证据看,其与XX公**认的《舒**防结算单》载明:截止2016年4月30日止,XX公**支*219700元,余*106145元。XX公**、二审期间均主张*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9日分别**了3000元、2000元、5000元,合共10000元。因孟XX予以否认,而上述支*时*均发生在结算单*明*截止日期2016年4月30日之前,在XX公**能*交进一步*据加以证实的情况*,本院对XX公**主张*予采纳。诉讼中,双**事人均认可,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劳*合同的劳*安*费*算价为370000元。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收到XX公***李XX的账户支*的款项376145元。XX公***XX中国XX尾号9328账号付款43000元。经**,XX公***孟XX安*费57000元(106145元-43000元+370000元-376145元)。实际上,从*XX在一审庭审中的陈*看,其认可结算后XX公***了案涉工程*43000元,孟XX起诉主张*程*款100000元,扣减后,XX公**工程*57000元。一审判决拖欠安*款的为63145元**,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孟XX、XX公**上诉理由部分成*,对其有*部分予以理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七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韶**浈江*人民法*(2020)粤020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韶**浈江*人民法*(2020)粤020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广*市XX公**孟XX57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给孟XX;
三、广*市XX公**上述款项*担补充*偿责任;
四、驳回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半收到1150元,广*市XX公**担612.5元,孟XX负担537.5元。孟XX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一审法*予以退回612.5元;广*市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审法*缴纳诉讼费6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62元,由广*市XX公**担50元,由孟XX负担1378.62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韩**
审  判  员  赖*文
审  判  员  彭*光
二〇二〇年*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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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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