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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没有**合同如何*认劳*关*

    案情简*

    申*人甲某经*试合格,2021年1月进入被申*人处从*销售一职,双**2021年1月签订的劳*合同只存放在被申*人处,2021年4月申*人在工作中受伤。对于**人的赔偿双**法*商*致,从*发生纠纷。

    仲*审理

    经**审理查*:被申*人于2016年4月登记成*,登记机关*某市场监督**局,被申*人住所为中国(云*)自由贸易*验区某处,被申*人经*范*为预包*食品(茶叶)、茶具、散装食品等。

    争议焦*申*人与被申*人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关*?

    申*人认为:被申*人因需要招聘员工,申*人经*试合格,2021年1月进入被申*人处从*销售一职,双**2021年1月签订劳*合同。申*人的工作受被申*人处的安*和**,双**在事实劳*关*,至今双**劳*关*并未解*。

    被申*人认为:申*人与被申*人之间是劳*关*,并非劳*关*,双**体的关*由仲*庭进行依法*决,被申*人不认可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存在劳*关*、双**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4月15日存在劳*关*。

    本院认为:经*审调查、举证质证、双***,首先,申*人与被申*人当庭确认申*人工作的主要内容*仓管,销售以及发货,申*人的工作内容*被申*人的业务组成*分;其次、申*人平**工作是由被申*人处员工进行安*和**;再次,申*人提交的《工资转账记录》由被申*人发放;最后,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发生劳*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与争议事项***证据属于*人单*掌握管*的,用人单*应*提供;用人单*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之规定,劳*者入职的相**据应*用人单*进行保管,由于*申*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于**关*,被申*人应*担举证不利*责任,故本院认定申*人于2021年1月进入被申*人处工作。

    综上所述,根据《劳*和*会保障部关**立劳*关*有**项*通*》(劳*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关*的有**项**如下:一、用人单*招用劳*者未订立书面劳*合同,但同时*备下列情形的,劳*关*成*。(一)用人单*和**者符*法*、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依法*定的各项**规章*度适用于**者,劳*者受用人单*的劳*管*,从*用人单*安*的有*酬的劳*;(三)劳*者提供的劳*是用人单*业务的组成*分。二、用人单*未与劳*者签订劳*合同,认定双**在劳*关*时*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册),缴纳各项*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向**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份的证件;(三)劳*者填写的用人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有**证由用人单*负举证责任。”之规定,申*人与被申*人之间符*用人单*与劳*者未订立书面劳*合同应*确认劳*关*的情形,申*人当庭确认其未向*申*人作出过解*劳*关*的意思表示,被申*人主张*于2021年4月与申*人协商**劳*关*,由于*申*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发生劳*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之规定,被申*人应*担举证不利*责任,故本院认定申*人与被申*人之间的劳*关*解*的时*为申*人第一次作出解*劳*关*意思表示的时*,即申*人提交劳*争议仲*申*书的时*,故本院认定申*人与被申*人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存在劳*关*。

    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因本案申*人的请求为确认劳*关*,确认劳*关*不适用调解**,故本院不组织双**行调解,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劳*和*会保障部关**立劳*关*有**项*通*》(劳*部发〔2005〕12号)之规定之规定及本案事实,裁决如下:

    确认申*人甲某与被申*人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存在劳*关*。

    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仲*裁决为非终*裁决。

    律师*点

    劳*者在劳*关*形成*,要积极收集与劳*关*有****据。作为用人单*需要及时*订劳*合同,购买有**险。从*创造和*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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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04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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