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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212刑初86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安化县。2014

    年12月因吸毒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

    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

    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莉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于

    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公诉机关于同年12月1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后

    公诉机关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年12月15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王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黄X通过电话联络,以每个(约1克)人民币35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

    格,向购毒人员葛X先后三次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6个(约56克),具体如下:

    同年3月16日,葛X电话联系被告人黄X索购10个甲基苯丙胺。黄X向黄XX(另案处理)要货后,黄XX授意杨X(另案处理)将烟盒包装的10个甲基苯丙胺藏于宁波市某酒店招牌附近。葛X根据被告人黄X要求将3500元毒资存入指定账户后,获得黄X告知的毒品藏匿地点,取走毒品,完成交易。

    同年3月21日,被告人黄X采用同样方法,以7000元的价格向葛X贩卖甲基苯丙胺20个。

    同年4月1日,被告人黄X采用同样方法,以9100元的价格向葛X贩卖甲基苯丙胺26个。

    同年5月10日,被告人黄X被抓获归案。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黄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葛X等人的证言,辨

    认笔录,技侦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

    罪,数量达甲基苯丙胺五十克。被告人黄X构成累犯、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

    处。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黄X能自愿

    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黄X通过电话联络,以每个(约1克)35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葛X先后

    三次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6个(约56克),具体如下:

    同年3月16日,葛X电话联系被告人黄X索购10个甲基苯丙胺。黄X向黄XX(另案处理)要货后,黄XX授意杨X(另案处理)将烟盒包装的10个甲基苯丙胺藏于宁波市某酒店招牌附近。葛X根据被告人黄X要求将3500元毒资存入指定账户后,获得黄X告知的毒品藏匿地点,取走毒品,完成交易。

    同年3月21日,被告人黄X采用同样方法,以7000元的价格向葛X贩卖甲基苯丙胺20个。

    同年4月1日,被告人黄X采用同样方法,以9100元的价格向葛X贩卖甲基苯丙胺26个。

    同年5月10日,公安民警至湖南省安化县将被告人黄X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其多次受黄XX的指使将毒品放置宁波市一酒店附

    近,联系卖毒品的是黄X。一个就是一克的事实;

    2.证人葛X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至4月,其三次向黄X购买毒品,一共56个,一个就是一克的事实;

    4.技侦资料,证实被告人黄X与杨X等人通电话商量贩卖毒品事宜;

    5.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黄X的辨认;

    6.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8.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6.被告人黄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达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能当庭自愿认罪,承认指控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35年5月9

    日止);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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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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