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征收

赵XX、王XX、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XX、王XX、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再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XX,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儒,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XX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儒,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XX。

    负责人:王XX,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XX,河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XX、王XX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XX(以下简称李XX七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0)豫13民终6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豫民申8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赵XX、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儒,被申请人李XX七组的负责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王XX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赵XX、王XX作为独生子女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当享受到的合法权益被李XX七组侵害而引发的诉讼,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但一、二审均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审理本案,属认定基本事实、基本法律关系错误。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补偿,但李XX七组分配补偿金时对其他独生子女家庭均多发放一人份补偿金,而未对赵XX、王XX独生子女家庭多发放一人份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李XX七组停止侵权并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土地征收补偿费935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李XX七组负担,或发回重审。

    李XX七组辩称,1.该组形成的村规民约是外嫁女所生子女可以分配一部分利益,但不再享有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待遇。通过村组多次开会表决形成的决议是有效力的,应当依法认定。2.如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补偿费,则会导致村组平均分配利益的相对减少,损害其他村民利益,其他村民不会同意。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规定本质是引导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请求维持原裁定。

    赵XX、王XX于2020年9月4日向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李XX七组停止侵权并向赵XX、王XX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土地征收补偿费(即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共计9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XX七组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XX七组依照民主议定程序确定了分配方案,决定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全部集体组织成员,并已将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到户。本案中,赵XX、王XX均按照李XX七组确定的分配方案各分得一份补偿款,其二人对已分得的补偿款部分没有异议,但以独生子女应多分一份名义向李XX七组要求多分一份,因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后,赵XX、王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结合本案,双方就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发生纠纷,该纠纷涉及村民自治范围,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豫1391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驳回赵XX、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退回赵XX、王XX。

    赵XX、王XX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XX七组负担。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对于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民主议定法律程序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系村民自治体现,对于依法制定的分配方案存有异议,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就本案而言,李XX七组土地被征用后,赵XX、王XX已经按照李XX七组确定的分配方案各分得一份补偿款,现赵XX、王XX以其为独生子女家庭为由要求多分一份,本质上是对补偿款分配方案存有异议,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豫13民终679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凭证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待遇。本案中,李XX七组对于赵XX、王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赵XX、王XX各应分得一份征地补偿款无异议,但该家庭要求按照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增加一人份待遇有异议。双方系因赵XX、王XX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多分一人份村民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且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认为本案纠纷系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驳回赵XX、王XX的起诉不当。

    综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赵XX、王XX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6791号民事裁定及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1391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长  邹XX

    审 判员  杜XX

    审 判员  韦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XX

    书 记员  张XX


其他 土地征收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