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被告人徐XX在KTV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蔡XX、丁XX、王X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辩护意见∶指控徐XX参与组织卖浮行为的证据不足,其仅参与酒店正常业务和正常经营活动,不是卖淫团伙的组织者及获利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幕拿香犯协助组织卖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丁XX犯协助组织卖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王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