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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在债务履行中转让股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构成“逃废债”?

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事实

1.1某XX公**款情况

截至本法*意见书出具之日,某XX公**贵支*存量贷款两笔,贷款余*3551.62万*,其中2017年10月30日XX支*向*XX公**放贷款2000万*,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9日,截止目前贷款本金1777.62万*;2018年4月2日XX支*向*发放贷款2000万*,贷款期限1年,到期日2019年4月1日,截止目前贷款余*1774万*。

1.2股权*让情况

2015年7月22日,XX公*、某XX公*、XX公****同出资设立了XX盛**,其中XX公**资900万*,占注册资本金*24.46%;某XX公**资900万*,占注册资本金*24.46%;XX公****资1880万*,占注册资本金*51.08%。

2019年3月25日,XX公*、某XX公*、XX公****同签署《公**权*让协议》,约定:某XX公**其持有*XX盛***权、机器设备以122XXXX9069元*让给XX公*,其中股权*让价款102XXXX9069元,机器设备转让款200万;XX公****持有*XX盛***权*161XXXX6440.66元*让给XX公*。本协议签署后,某XX公**还上述担保贷款结清债务后,XX公**2019年5月25日支*股权*让款。

上述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贷款,主要指某XX公**贵支*的存量贷款3551.62万*。经*地调查*解,某XX公**欠XX公**来款,双**意以122XXXX9069元*权*让款抵顶,且本次调查*程*也未发现双**间股权*让款的支*凭证。

1.3土地使用权*让情况

2019年12月19日,某XX公**XX公**署《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某XX公**定西市XX区XX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证号:甘(2019)XX区不动产权*XXX号,其中砖混结构厂房*办公*房*计*筑面积3031.77㎡、宗*面积10710㎡)转让给XX公*,转让价款400万*,于2019年12月10日支*完毕。

2019年12月25日,某XX公**XX公**上述不动产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某XX公**2019年12月24日向XX煊房*产公**法*具了发票。

2016年5月,某XX公**定西市XX区凤*镇人民政府、定西市XX区凤*XX村民委员会及各村民签订了《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协议(帮扶*织类)》,各村民同意将其申*的精准扶*专项*款5万**某XX公**用,期限为三年,某XX公**年**民按不低于*困户信贷额度8%的标准支*带动红**计1.25万*。2019年5月,各方*次签订了《贫困户帮扶*动解*协议》。

据调查*解,某XX公*400万**地转让款主要用于**精准扶*资金、红***农*款,其中83万**于**薯农*款,245万***定西市XX公**于**某XX公**付定西市XX区凤*XX村民精准扶*户资金,剩余72万**于**红*。

二、“逃废债”的认定

逃废债并不是法*概念,更多地体现在金**构的监管**中。一般来讲,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欠债都*逃废债,它强*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行能*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

所谓“有*行能*”是指有*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部分或全*履行债务。从*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

实践中,逃废银行债务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以企业转型改制、重组、分离、合并、破产、非正常*易*方*逃废金**务;通*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以虚假诉讼等方*逃废金**务;不经*权****同意,擅自处置、损毁金***债权*抵(质)押物(权);出于*避偿债义务目的,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清的担保以及无法*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蓄意逃避金***对贷款的监督、转移资产,致使金***贷款难以收回;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金**务的重要事项**大财务变更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法*、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协助债务人逃废金**务等。

三、某XX公**股权*让行为不构成“逃废债”

根据调查*况*现有*料,本所律师*为:暂可认定122XXXX9069元*权*让款以抵账方*完成**,某XX公**主观上不存在有**履行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不构成“逃废债”。

另外,虽然某XX公**其持有*XX盛***权*让与XX公*,但因某XX公**XX盛***系贵支*所持债权*被执行人,本次股权*让行为并不影响法*对某XX公**XX盛***取强*执行措施,其仍负有*照生效法*文*履行还款的义务。

四、某XX公**土地使用权*让行为亦不构成“逃废债”

根据调查*况*现有*料,本所律师*为:某XX公**然未将XX公**经**的400万**让款用于**贵支*的银行贷款,但是并没有**其他不正当方*挥霍、转移,故意逃避贵支*的债务,而是用于*还某XX公**付定西市XX区凤*XX村民的精准扶*专项*款、贫困户分红**农*款,化解*务危*,亦不属于“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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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9 16:00:00

审理法院: 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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