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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之后房屋上存在租赁关系时,抵押人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前情:法*在执行申*执行人XXX银行与被执行人甘*XX公*(以下简*“XX公*”)、XX公***、某鑫公***、任*、某凯公****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公****法*作出的(2017)甘10执100号执行裁定书损害第三人合法***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

案情:异议人XX公****:其公***峰XX提供的抵押房*分别*XX公***综合楼第七—八层,签订《抵押合同》的时*为2015年12月23日,而在此之前,在抵押房*的范*内异议人已分别*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

担保法



第48条

、《

物权*



第190条

规定,异议人认为作出的(2017)甘10执100号执行裁定一方*会妨碍到承租人合法*承租权*,另一方*对抵押财产采取查**及公*拍卖、变卖方*剥夺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撤销(2017)甘10执100号执行裁定,中止对XX公***综合楼第七—八层的房*查*。异议人为支*其请求,向**提供的证据有:1、《XX公***租赁合同》复印*,用以证明*公**赵XX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了商*租赁合同,已将XX公***综合楼第八层(8001—8010号)商*租赁给了赵XX,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2、《经*场地租赁合同》复印*,用以证明*公**西安XX公**2011年12月23日签订了商*租赁合同,已将XX公***综合楼第八层租赁给了西安XX公*,租赁期限为15年。3、《XX公***场地使用合同》复印*,用以证明*公**庆阳XX公**2014年8月28日签订了场地使用合同,已将XX公***综合楼第七层商*租赁给了庆阳XX公*,租赁期限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

申*执行人XXX银行辩称,其有**求法*依法*抵押合同签订前已出租的抵押物进行查**拍卖、变卖,不存在损害原承租人的合法**,如对涉案房*依法***者公*拍卖、变卖损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提起诉讼,不属本案受理范*,应*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提供的证据有:编号为622XXXX0101—2015西峰(抵)字0019号《抵押合同》、庆市房*证西峰区字第201XXXX2653号《房*他项**》,用以证明XX公****2015年12月23日与XXX银行自愿签订《抵押合同》,将XX公***综合楼第七—八层房*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合法**,XX公**履行到期债务时,申*执行人有**求法*依查**抵押物并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经*查**,XXX银行与被执行人XX公*、XX公***、某鑫公***、任*、某凯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阳*西峰公*处作出的(2017)西公*字第1451号执行证书发生法*效力后,XXX银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申*强*执行。

审理过程:在执行中,法*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甘10执1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执行人XX公****下并位于**省庆阳*西峰区南XXXX公***综合楼7-8层房*,期限为二年。该执行裁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XX公****其在抵押房*的范*内已分别*第三人西安XX公**订、赵XX、庆阳XX公**订了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担保法》第48条、《物权*》第190条规定,认为作出的(2017)甘10执100号执行裁定一方*会妨碍到承租人合法*承租权*,另一方*对抵押财产采取查**及公*拍卖、变卖方*剥夺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撤销(2017)甘10执100号执行裁定,中止对XX公***综合楼第七—八层的房*查*。法*认为,本案争议的焦*为:被执行人XX公****否有**出执行异议,其异议请求能*依法**。《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关*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规定的,可以向*责执行的人民法*提出书面异议。”《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关*人认为执行过程*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的下列行为违法*出异议的,人民法*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执行等执行措施。据此,被执行人XX公******人民法*执行措施*出异议。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对执行行为异议,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一)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的,裁定撤销相**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的,裁定变更相**行行为;(四)异议成*或者部分成*,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裁定异议成*或者相**分异议成*。”本案在执行中,异议人XX公****为作出的(2017)甘10执100号执行裁定,一方*会妨碍到承租人合法*承租权*,另一方*对抵押财产采取查**及公*拍卖、变卖方*剥夺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撤销(2017)甘10执100号执行裁定,中止对XX公***综合楼第七—八层的房*查*。对此经*查*为,《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民共和**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中华*民共和**权*》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不受该抵押权*影响。抵押权*立后*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同时,《最高*民法*关**民法*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担保物权*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款,应*优先清偿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租赁权*其他用益*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续存在于*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有*响的,人民法*应*依法*其除去后*行拍卖。”据上述规定,成*在先的租赁权,优先保护承租人依据合法**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因租赁物所有**变动而受影响,并不是禁止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动。

处理结果:本案对被执行人XX公****押房*的查**拍卖、变卖,涉及到承租人的权**“买卖不破租赁”或“优先购买权”,属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时**告知相****行使的权*,法*并未限制承租人继续享有*租赁权*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执行行为违反法*规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除法*对于*押物本身的执行,其请求撤销(2017)甘10执100号执行裁定,中止对XX公***综合楼第七—八层房*查**理由不能**,该异议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XX公***产开发有*公**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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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2 16:00:00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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