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湘10民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X,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湖南舜源泽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住所地湖南省娄*市娄*区。
法*代表人:刘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常X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公*(以下简*XX公*)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2020)湘108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经*阅卷和*问各方*事人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常X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X公***其各项**损失227,275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XX公**担。事实和*由:1.一审法*违反司**定程*强*性规定,鉴定结果无效,应*依法*信湘南学院司**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或遴选符*鉴定质证的司**定机构重新鉴定;2.案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通*,应*照2个九级伤残以及2020年**居*的标准计*。
XX公**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程*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其提供劳*受伤的各项**365,237.54元;2.诉讼费*XX公**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常X受雇于XX公***电力维修。2019年6月17日10时*,常X乘坐工友袁*某驾驶的桂C2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南郴州市资兴市三都*龙*村新XX方**往上竹园组方**行电力维修作业过程*,在一家**家*门前,车*熄火停至一分钟后*后**,在车*货箱上拿东*的常X跳车*车*辗压造成*伤。当天常X被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骨一科住院治疗,2019年10月31日出院,共住院136天。出院诊断:1.右下肢毁损伤:右胫腿骨开发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皮*软组织严*挫裂伤、右内踝骨折、右侧腓浅神经*伤;2.右小腿大面积皮*撕脱伤;3.失血性休克;4.全*多处软组织挫伤;5.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等。因伤情未愈,又于2020年3月19日到益**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0天,2020年4月18日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养,建议全*一个月;2.出院后*个月内避免下肢过度负重,扶*行走;3.出院后*强*炼等;4.出院后*期复查,视骨折愈合情况,适时*除内固定等;5.如有*适,随诊。以上共花**疗费*339,839.75元,已由XX公***支*。
2020年6月13日,经*X委托,湘南学院司**定中心评定,常X双*肢长度相*100px以上,踝关*功能*失75%,现状态属两个玖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90日;后*治疗费*常*况*为15,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XX公***对常X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后*治疗费*行重新鉴定。2021年3月22日,经*托双**事人共同选定的郴州市旺昇司**定所评定,常X左*肢损伤致左*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经*疗后*形愈合,评定为拾级伤残,右下肢毁损伤致右踝关*功能*失50%,评定为拾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90日;后*治疗费18,000元。常X对伤残鉴定不服,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经*查*为,本次鉴定程*合法,鉴定人员和*定机构均具有***质,常X未提供充*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故未予准许。
另查*,常X共生育两位女儿,大女儿常X某出生于2009年2月21日,小女儿常X某出生于2014年12月31日。
一审法*认为,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关*因受害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接受劳*方XX公**法*单*,属个人与法*之间的劳*关*,因此常X起诉案由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错误,本案应*性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纷。本案争议焦*:一、常X的损失该如何*担;二、常X的损失认定。一、关**X的损失该如何*担的问题。《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三人追偿。”即用人单*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常X作为XX公**雇员,在从*雇佣活动中,在乘坐的车*无法*制的情况*选择跳车*成*身损害,其自身不存在明*过错,故常X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应*XX公**担。二、关**X的损失认定:1.后*治疗费。常X主张**治疗费18,000元,有*定意见书为证,应*支*;2.营养*。常X经*定营养*90天,常X主张*养*2700元(90天×30元/天),符*事实和**的规定,应*支*;3.住院伙食补助费。常X因此次交通*故共住院治疗166天,常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9960元(60元/天×166天),对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4.护理费。常X经*定护理期90天,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参照湖南省上一年*城镇私营单*居*服务业年**工资39,552元/年**其护理费。常X的护理费*9752.4元(39,552元/年÷365天×90天),对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5.交通*。常X主张*通*5280元,未提交相**交通**据予以佐证,但考虑常X为治疗伤情及鉴定确实存在交通*,酌情认定常X的交通**3320元(20元/天×166天),对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6.残疾赔偿金。常X为农*居*,因此次交通*故受伤构成*处拾级伤残,其主张*伤残赔偿金2020年**居*人均可支*收入16,585元/年**残疾赔偿金,予以支*,常X残疾赔偿金*36,487元(16,585元/年×20年×11%)。关**抚养*生活费,常X某出生于2009年2月21日,小女儿常X某出生于2014年12月31日,均系常X的抚养*象,抚养**从*一次定残日开始计*分别*7年、12年,2020年*南省农*居*人均生活消费**为14,974元/年,故被扶**生活费**15,647.83元(14,974元/年×7年×11%÷2人+14,974元/年×12年×11%÷2人)。以上共计52,134.83元;7.误工费。常X经*定误工期240天,未能*供证据证明*入状况***的固定行业,参照2020年*南省农*居*可支*收入16,585元/年**误工费。常X的误工费*10,905.6元(16,585元/年÷365天×240天);8.精神损害抚慰金。常X因此次事故受伤构成*处拾级伤残,常X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对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9.鉴定费。常X共花**定费2250元,有*票及司**定意见书作证,应*认定。综上,常X各项*失共计114,522.83元。遂依照《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常X114,522.83元;二、驳回原告常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6613元,减半收取3306.5元,保全*2320元,合计5626.5元,由原告常X负担2530.5元,被告湖南XX公**担3096元。”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理查**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一、一审法*鉴定程*是否违法;二、案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通***何*定以及常X的上诉请求应*予以支*。
关***一、《司**定程*通*》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委托原司**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定机构进行,但原司**定机构应*指定原司**定人以外的其他符*条件的司**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不低于*司**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定人中应*至少有*名具有***业高*专业技术职称。经*,一审法*委托重新鉴定的郴州市旺昇司**定所的鉴定人员和*定机构均具有***质,与常X自行委托的原司**定机构湘南学院司**定中心为同一级别**一资质的司**定机构。一审法*采信郴州市旺昇司**定所作出的案涉鉴定结论,不违反前述法*的规定,且常X至今仍未提供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证据,故常X的该上诉理由不成*,本院不予支*。
关***二、如前所述,一审法*采信具有*定资质的郴州市旺昇司**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依据该鉴定结论中“两个拾级伤残”等结论,认定案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同时*合常X未提供交通**据这一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案涉交通*,于***,本院应*维持。故常X的该上诉理由不成*,对其请求判令XX公**偿其因本次事故所造成*各项**损失227,275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常X的上诉理由不成*,本院不予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程*合法,本院依法**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常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戴**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孟XX
二〇二一年*月九日
法*助理 肖XX
书记员 吴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依法*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或者查*事实后*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席*决等严*违反法*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
原审人民法*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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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