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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3民终1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XX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807548X4。
法定代表人:赵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夏安连,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白龙路中XX原宇城钢结构公司老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402MA6K44NF8D。
法定代表人:卢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XX、李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溪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蒋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蔡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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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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