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圳市福田*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财保26号
申*人深圳市XX公*,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XX(入驻深圳市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670664T。
法*代表人汪X。
委托代理人黄XX,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广*XX实习*师。
被申*人深圳市XX公*,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沙*街道侨城东**白***汇处地铁9号线侨城东XX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300MA5EEHER18。
法*代表人宋X。
上述申*人向*院申*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申*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财产。担保人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847419F)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以人民币XXX元*限。
本院经*查*为,申*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扣押或冻结被申*人深圳市XX公**下价值人民币XXX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月三日
书记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