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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了对方财产转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财保26号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入驻深圳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670664T。
法定代表人汪X。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侨城东路与白石路交汇处地铁9号线侨城东XX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300MA5EEHER18。
法定代表人宋X。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担保人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847419F)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XXX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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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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