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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沁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沁水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燕龙,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甄XX,男,汉族,陕西XX公司驻沁水县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水县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水县XX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水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1元,减半由原告负担7825.5元。

审判员  崔XX

书记员  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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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沁水县人民法院

标      的:1565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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