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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10刑初42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X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石X。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X、李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廖XX。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天津XX律师。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8)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石X、廖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及辩护人董XX、被告人石X及辩护人赵X、被告人廖XX及辩护人陈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韩XX、石X、廖XX分别通过微信、贴吧联系,利用快递或见面交易的方式,先后在广东省深圳市,天津市东丽区、河北区,西青区等地,非法收购、出售陆X、蜥蜴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韩XX非法收购、出售豹纹陆X4只、苏卡达陆X1只、犀牛鬣蜥1只;被告人石X非法出售辐纹陆X2只、豹纹陆X2只、犀牛鬣蜥1只;被告人廖XX非法出售豹纹陆X3只。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东丽区好新XX附近,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向陈XX(另案处理)出售蜥蜴1只,后陈XX将该蜥蜴交至公安机关。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蜥蜴为犀牛鬣蜥,属于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圆尾蜥属所有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津南区,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从梁X(另案处理)处收购陆X1只。2017年7月,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东丽区好新XX附近,将该陆X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X(另案处理),后公安机关在韩X住处查获该陆X。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陆X为苏卡达陆X,苏卡达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河北区附近,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从刘X(另案处理)处收购陆X1只,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XX办公室内查获该陆X。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陆X为豹纹陆X,豹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廖XX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以每只人民币6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韩XX出售陆X2只。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东丽区好新XX将收购的一只陆X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X,后公安机关在韩X住处查获该陆X。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河北区附近从被告人韩XX车上查获陆X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陆X均为豹纹陆X,豹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韩XX受高X(另案处理)委托,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廖XX收购陆X。同日,被告人廖XX在广东省深圳市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韩XX及高X出售陆X1只,后该陆X在高X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陆X为豹纹陆X,豹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16年4月,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西青区XX附近,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仝X(另案处理)出售蜥蜴1只,后公安机关在仝X住处查获该蜥蜴。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蜥蜴为犀牛鬣蜥,属于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圆尾蜥属所有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西青区XX附近,分别以人民币2200元、1400元的价格向刘X出售陆X2只,后公安机关分别在刘X住处、被告人韩XX办公室内查获上述两只陆X。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两只陆X均为豹纹陆X,豹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东丽区XX内,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向晏X(另案处理)出售陆X1只,后晏X将该陆X移交至公安机关。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X为辐纹陆X,辐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南开区华XX附近,欲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张X(另案处理)出售陆X一只,尚未售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X驾驶车辆内查获该陆X。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X为辐纹陆X,辐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河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南开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廖X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XX、石X、廖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陆X、蜥蜴均已移交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救助。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出示了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电子光盘、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X、石X、廖XX违反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韩XX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石X、廖XX的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XX、石X、廖XX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涉及数量较少、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均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韩XX、石X、廖XX分别通过贴吧、微信联系,利用快递或见面交易的方式,先后在广东省深圳市,天津市东丽区、河北区,西青区等地,非法收购、出售陆X、蜥蜴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韩XX非法收购、出售豹纹陆X4只、苏卡达陆X1只、犀牛鬣蜥1只;被告人石X非法出售辐纹陆X2只、豹纹陆X2只、犀牛鬣蜥1只;被告人廖XX非法出售豹纹陆X3只。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韩XX收购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被告人廖XX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
1.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东丽区好新XX附近,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向陈XX(另案处理)出售蜥蜴1只,后陈XX将该蜥蜴交至公安机关。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蜥蜴为犀牛鬣蜥,属于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圆尾蜥属所有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2.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津南区,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从梁X(另案处理)处收购陆X1只。2017年7月,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东丽区好新XX附近,将该陆X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X(另案处理),后公安机关在韩X住处查获该陆X。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陆X为苏卡达陆X,苏卡达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3.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河北区附近,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从刘X(另案处理)处收购陆X1只,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XX办公室内查获该陆X。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陆X为豹纹陆X,豹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4.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廖XX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以每只人民币6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韩XX出售陆X2只。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东丽区好新XX将收购的一只陆X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X,后公安机关在韩X住处查获该陆X。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河北区附近从被告人韩XX车上查获陆X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陆X均为豹纹陆X,豹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5.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韩XX受高X(另案处理)委托,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廖XX收购陆X。同日,被告人廖XX在广东省深圳市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韩XX及高X出售陆X1只,后该陆X在高X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陆X为豹纹陆X,豹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二、被告人石X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
1.2016年4月,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西青区XX附近,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仝X(另案处理)出售蜥蜴1只,后公安机关在仝X住处查获该蜥蜴。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蜥蜴为犀牛鬣蜥,属于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圆尾蜥属所有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2.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西青区XX附近,分别以人民币2200元、1400元的价格向刘X出售陆X2只,后公安机关分别在刘X住处、被告人韩XX办公室内查获上述两只陆X。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两只陆X均为豹纹陆X,豹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3.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东丽区XX内,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向晏X(另案处理)出售陆X1只,后晏X将该陆X移交至公安机关。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X为辐纹陆X,辐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4.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南开区华XX附近,欲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张X(另案处理)出售陆X一只,尚未售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X驾驶车辆内查获该陆X。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X为辐纹陆X,辐纹陆X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韩XX在天津市河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石X在天津市南开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廖X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XX、石X、廖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陆X、蜥蜴均已移交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救助。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书证,还有证人刘X、仝X、高X、梁X、韩X、杨某、晏X、张X的证言,电子数据光盘,视听资料光盘,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石X、廖X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出售陆X、鬣蜥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其中,被告人韩XX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石X、廖XX的行为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出于兴趣爱好,在饲养野生宠物过程中时有收购和出售的行为,有别于以盈利为目的商业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涉及数量较少、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均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并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石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廖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随案移送的三部手机,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新来
人民陪审员  李 芸
人民陪审员  张家香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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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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