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1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XX公*,住所地辽宁*盘山*高*街道高XX。
法*代表人:王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XX公*,住所地辽宁*盘山*新县城XX。
法*代表人:于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XX实习*师。
上诉人盘锦XX公**与被上诉人盘锦XX公**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人民法*(2020)辽112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公*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盘锦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盘锦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盘锦XX公**诉请求:1、撤销辽宁*盘山*人民法*(2020)辽112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查*事实,依法*判支*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一、上诉人已经*付了一期土地及附属物,被上诉人实际占用、使用、收益,应*支*土地租金。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所指向*标的物是盘锦市盘山*高*镇省道102线高*村段*侧的约900亩土地(其中一期土地451.98亩),包*土地附属阴*133栋,蔬菜大棚29栋以及各个大棚的周**置土地。那*被上诉人一审以大棚存在质量问题和*提供完成*配套设施*行抗辩,显然是错误的,且被上诉人之前从*向*诉人提出过任**修要求,单*以此作为拒绝支*租金*抗辩,显然有*合同法*六十条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在2017年1月8日被上诉人就已经*收一期土地及其附属的23栋阴*、一期蘑菇棚26栋;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的陈*,被上诉人已经*际使用土地及大棚,但抗辩称大棚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提供供电,但是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申*法*调取的(2018)辽1122民初3027号卷宗*容,事实与被上诉人的待证事实大相*庭。首先录音证据显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了必要的生产条件,在上诉人建设电站施*过程*,考虑到施*安*、防止触电,对整个电站进行暂时*停电施*,是完全**常*的,也是对被上诉人在现场人员的一种保护。另外,根据法*调取(2018)辽112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载明“因棉毡被盗严*,金*XX公**XX公***棉毡拆运入库,集中保管。”表明*上诉人在接手土地附属设施*,没有*到合理使用义务,擅自拆卸大棚,对大棚的结构和*量造成*无法*免的损坏。但一审判决却以(2018)辽112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中载明*电站缺陷,推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租赁期间交付的大棚数量和*础设施*不合格,完全*视被上诉人使用大棚期间疏于*护和**拆卸等行为对大棚造成*损坏,属于*于*实认定的错误。二、一审法*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未履行合同全*义务,故而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诉请,属于*用法*错误。三、一审判决在查**上诉人确实租赁了上诉人的土地后*然驳回上诉人要求支*租金*一审诉请,有*法*公**则。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查**实,依法*判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盘锦XX公**称:第一、上诉人陈*不属实,至合同解*上诉人没有**辩人交付合同约定的900亩土地也没有*付133栋蔬菜大棚。第二、上诉人仅仅向*辩人交付了15栋蔬菜大棚和1栋阴*,但至合同解*上诉人也没有*照约定提供农*生产用电,没有*约定提供大棚的保温*,园区变道,园区排水,阴*没有*户等等,导致答辩人只有*入无法*生收益,据此答辩人不应*支*租金。第三、上诉人上诉所称的2017年1月8日的验收是上诉人与施*方*验收,但验收时*存在质量问题,特别*验收并不包*农*生产用电的验收,也就是说没有**生产用电的进入,而并不是交付给被上诉人,3027号民事判决书中年*是2018年*他合同没有*行的情况,并不是本案合同的履行。第四、上诉人上诉所称其他理由同样无事实和**依据,理由不成*。第五、2017年6月19日,双***了本案合同,约定不再履行,且约定因原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互不追究,同时2017年6月19日终*合同至上诉人2020年8月18日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依据,恳请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盘锦XX公***审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6月21日土地租金131,817.64元,并以131,817.64元*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计*逾期付款利*;二、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对于*事人双**有*议的事实,原审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1、《设施**小区土地及设施*赁合同》,拟证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的法*关*,同时*定原、被告之间土地租金*计*标准。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议,但对证明*的有*议,双**土地系农*用地,该合同仅是双****务的约定,并不能*明*告履行情况。2、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告已向*告交付了一期阳*棚23栋,一期蘑菇棚26栋,原告已依据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质证认为该竣工报告日期为2017年1月8日,原、被告双**订合同日期为2016年11月6日,原告提供的大棚竣工日期晚于*同签订日期;该竣工验收也仅仅是23栋阴*和26栋蘑菇棚,没有*到合同约定的133栋阴*及蔬菜大棚29栋;该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中包*骨架防腐、大门防水、前墙板棚内平*等均没有*成,至竣工验收报告日期时*,验收报告中的大棚仍没有*收合格,更不符*本案合同的农*生产条件。特别*明,原告仅仅向*告交付了15栋蔬菜大棚和*栋阴*。3、关***《设施**小区土地及设施*赁合同》的协议书,拟证明*、被告双**租赁合同已经*2017年6月19日终*。被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议,根据该证据的约定,双**本案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是互不追究的,在原、被告之间双***、义务至终*协议签订日期为止。4、原告与高*街道高*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合同及补充*议,拟证明*告向**村委会租赁土地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议,但是该证据能*明*涉土地属于**用地,本案的案由应*农*土地承包*同纠纷。5、记账凭证一份,拟证明*告在2017年***村委支*了2018年*2020年*土地租金1,254,300元。年*金*418,100元。出示证明*行回单(复印*),拟证明*告2015年6月18日就已经***镇人民政府支*土地租金*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关*性有*议,本案合同的租赁期间是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6月,而原告支*租金,其用途明*备注是2018年*2020年*土地租金,故在原、被告租赁期内,原告方*没有**租金,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不应**告支*租金。对原告提交的银行回单,对其真实性、关*性均有*议,首先该证据是复印*不是原件,另外该证据是原告2015年**的土地租金,而本案合同中约定,是原告向**村委会支*第二次土地流转费*。该约定充*说明,原告无论是否向**村支*第一次土地租金,与被告方*是无关*。本案合同约定租金*原告方***村委会支*第二次土地租金*何*担的问题。6、(2020)辽11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该案的审理过程*,被告承认没有**土地租金*事实。该陈*应*重新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同时*判决书7页最后*段*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但不是对合同履行过程*原有*权*、义务的全*否定,而是从**之日起尚*履行的终*履行。”被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议,对其证明*的有*议,被告在该判决中陈*没有**租金,仅仅是对相**实的陈*,并不代表被告方*意履行,对此,也不代表原告向*告主张**,据此不能*发生时*中断的效力;该判决中案涉的款项*来源于*、被告之外,仅仅是归*问题的争议,故对原告的证明*的没有*明*。被告提交的证据:1、《设施**小区土地及设施*赁合同》,拟证明*、被告双**约定内容******务,其中约定租赁标的为土地900亩,包*阴*133栋,蔬菜大棚29栋及大棚周**闲置土地;支*费*的时*约定详见约定第3条;第4.1条约定原告应*提供的基础设施*用电;4.3条约定原告不履行相**务,对被告造成*失应*给予赔偿。但是原告并没有*照约定交付土地和*棚,仅交付15栋蔬菜大棚、1栋阴*,占地约20亩,并且没有*供相**配套设计*供电。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议,但是对被告的证明*的有*议,原告本身租赁土地是从*光伏*站开发,被告所述原告没有*供供电与常*不符,事实上原告已经*供了农*大棚及配套基础设施**电。2、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告至2017年1月8日仅仅建成*49栋大棚,且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至本案合同解*,原告仍未解*上述问题。原告没有*照约定交付133栋阴*及29栋蔬菜大棚。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议,对证明*的有*议,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土地约900亩,原告部分履行了该租赁合同的义务,是因为该土地租赁本来分为两期进行,原告履行了一期的交付义务,向*告主张*租金*是一期土地的租金。3、被告方*原告方*锦地区负责人杜XX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5月24日通*录音、笔录,拟证明*2018年11月2日,原告没有*供大棚用电,因本案合同平*给了第三方,间隔一段**,被告方**三方*租赁了本案合同土地及大棚,因上述事项*形成*录音。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议,对被告证明*的有*议,该证据是由被告工作人员向*告催促供电,恰恰证明*被告从*农*种植时*由原告进行了供电的。只是由于*项*施*的时*,考虑施*安*,进行了暂时*停电。需要原告和**方*行协调。另外该录音中被告人员陈*其正在从*农*种植活动也能*映原告向*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4、现场照片11张,拟证明*告关*公***光伏*电挖地下光缆沟,便道无法*常*用;阴*的前墙、门窗没建,盖***没有*善、蔬菜大棚没有*膜和*温*;即原告方*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上述仅仅是指16栋大棚。被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前期生产建设在15栋蔬菜大棚内建成*黑木耳架子。在阴*内建成*大棚管*窖头房*200平**,投资430,000余*,即被告的损失。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议,但是由于*组照片的拍摄时*不能*定,无法*明*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问题,被告建设窖头房*经**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由于*项*是农*项*,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被告未经*告允许,在大棚内建设永久性固定设施,对棚内土地进行硬化,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性质。原告有***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任。同时*有*张*片,原告挖电缆沟的事情,本身是原告从*电站运营的正常**,这不影响被告的蔬菜种植。经*告申*,原审法*调取了(2018)辽1122民初3027号卷宗*民事判决书和*审笔录以及案卷中证据部分“盘锦电站一期二期缺陷统计”“盘锦屹成*盛*扣项*成*况*计”。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议,关**站的缺陷统计*代扣完成*况,其两份证据形成**2018年5月2日和5月3日,此时*经*离原告向*告交付标的物过去一年*的时*,由此因被告在使用过程*没有*到维护义务,造成*缺陷不能**于*告;对民事判决书和*审笔录的真实性也没有*议。该判决书中第5页,载明*棉毡被盗严*,金*XX公**XX公***棉毡拆运入库,集中保管。表明*时*告向*告交付的大棚是合格的,后*被告在使用和*管*程*没有*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且私自对大棚进行了拆卸。现在却反而以此为由,认为原告提供的大棚不合格,没有*实依据。同时*判决书最终*认支*工程*也证明*该项*的建设已经*成,原告已经**告交付了符*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证明2018年5月3日,案涉合同大棚仍然不合格。结合常*,至本案原、被告解*合同时*2017年6月,原告没有*行合同义务,包*大棚的数量和*础设施。
一审法*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所建设项*与合同约定的项*不符,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向*告移交了合同约定的全*项*,原告未能*行合同约定的全*义务,且原、被告终*协议书中亦约定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互不追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租金*请求,原审法*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盘锦XX公**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盘锦XX公**担。
上诉人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供盘山*人民法*2020辽112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为上诉人与案外人辽宁XX公**涉案的土地及大棚租赁争议的判决书,用以证明*诉人已经*付的土地和*棚符*使用要求,本案的土地及大棚是先租给上诉人,后**上诉人、被上诉人、案外人三方*商*后,将案涉的土地及大棚转租给案外人。
被上诉人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议,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本案争议的合同期间是2017年6月19日之前,而该份判决是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该判决的履行期限是上诉人和*上诉人租赁之后*期限,其后*是否交付大棚,交付多少大棚,合同如何*行的,不能*明*前期的交付情况,不能*明*案合同的交付请求,园区的建设是逐步*成*,所以该份证据对本案没有*明*。
被上诉人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证:上诉人提供盘山*人民法*2020辽112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只能*明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该判决的履行期限是上诉人和*上诉人租赁之后*期限,不能*明*案合同的交付和*行,与本案无关*性,故上诉人提供的该份证据不能*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合议庭对一审查**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土地及大棚并支*租金*利*问题。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上诉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所建设项*与合同约定的项*不符,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向*上诉人移交了合同约定的全*项*,上诉人未能*行合同约定的全*义务,且上诉人、被上诉人终*协议书中亦约定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互不追究,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租金*请求,缺少事实上的证据和**上的依据。上诉人向*审法*提供的证据,不能*明*诉人主张*事实成*。上诉人虽然称被上诉人应**租金*利*的上诉请求,但在庭审中未提供相**据支*其上诉主张,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依据不足不予支*。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上诉人盘锦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王**
审判员 高*波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