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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

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5民初26632号

    原告:XX

    被告一: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重庆XX律师。

    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物业立即组织维修,3日内修复重庆市江北区X号X幢X单元楼顶漏水问题,被告应给予其施工通行便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装修及家具家电损失(损失以鉴定为准,暂计60000元);3.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重庆市江北区X号X幢X单元X-X房屋,2018年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2019年原告所购买的X-X房屋所在楼栋的楼顶开始出现漏水,流水渗漏到原告所居住房屋。被告物业系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在房屋发生漏水后多次向物业反映情况,要求其进行维修,物业以需要申请维修基金等理由,一直拖延不进行处理,漏水愈加严重,导致原告家中的装修及家具持续被水泡坏,造成损失。原告曾经欲自行修理,但进行维修需要经过楼上被告二所居住的X-X房屋,被告二拒不提供维修施工通行的便利,明确表示只有物业来修才会同意提供施工通行便利。原告与被告二系相邻关系,应团结互助,对于维修楼顶被告二应提供必要便利,被告二拒绝物业进行修理的行为导致损失持续扩大,直至起诉之日,楼顶漏水还没得到解决。原告才装修的房屋就严重漏水,原告因此精神几乎崩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物业(乙方)与重庆市江北区某业主大会(甲方)签订《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就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合同中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重庆市江北区X号X幢X单元X-X号房屋于X年X月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二系原告房屋楼上业主。2019年,原告的该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小区内的其他部分业主亦出现房屋漏水情况。物业于2019年8月张贴通知,通知小区业主以每栋楼为主体进行大修基金动用签字,后因同意动用大修基金的业主未超过三分之二而未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物业与重庆市江北区某业主大会签订《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与服务,物业系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物业履行合同违约而要求物业承担责任,物业在庭审中已经确认涉案房屋存在渗水问题,而原告家墙面漏水系整幢房屋外墙漏水所致,属于房屋的大、中维修事项,并非属于物业的日常维修、养护的服务范畴。即使如原告所称是因屋顶排水管堵塞引起漏水,因该房屋为坡屋面房顶,没有到达屋顶的通道,需要专业的公司和人员才能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也应从大修基金中列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据物业举示的证据,本案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并未达到该条规定的使用维修资金的条件。故物业没有违约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二作为其楼上业主应当提供维修便利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系以合同违约而主张权利,被告二并非物业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合同相对方的相关责任。且被告二家里的客厅、阳台也非公共通道,没有义务让原告通过其室内从楼顶坡屋面的一侧翻越到另一侧进行维修。综上,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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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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