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民终3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山*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XX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滨州滨城渤海**服务所法*工作者。
上诉人许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山**XX公*(以下简*富XX公*)、陈X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2020)鲁1625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上诉人许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依法*判。事实和*由:1.本案按照过错比例来认定责任*承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但一审法*没有**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及事实依据。2.一审法*没有****定陈X与王XX之间的关*,没有*定陈X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错错误。3.一审法*划分责任*依据的事实不足,划分责任*误,适用法*错误。一审法*同时*用侵权*任**三十五条和*身损害赔偿司***第十九条,这两条法*规定是矛盾的。
被上诉人王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陈X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适用法*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XX向*审法*起诉请求:依法*令许XX、富XX公*、陈X赔偿王XX第一次住院期间及复查*间的医疗费*149348.68元,其余*失待手术完毕**行主张。
被上诉人富XX公**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9年5月2日,许XX雇佣陈X、王XX到富XX公***监控设备,期间富XX公**车*塌落,致王XX从**顶上摔落受伤。王XX被送到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治疗,许XX为其垫付医疗费3749.92元。为求进一步*疗,王XX到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9天(2019年5月2日-2019年5月31日),支*住院医疗费145966.73元、门诊医疗费1721.55元。经*断,王XX所受伤情为右髋臼骨折、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右股骨大粗隆*折、腰椎骨折、右尺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桡骨头骨折、右上颌骨骨折、右眶内侧壁骨折。出院后*XX多次到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治疗,支*门诊医疗费1660.40元。2019年5月2日,王XX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许XX为其垫付医疗费20000元。
一审法*认为,王XX受伤发生在提供劳*期间,其向*受劳*一方*张**,则本案案由依法*更为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本案争议焦*为1.本案中王XX向**提供劳*;2.本案中各方*事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比例。
关**议焦*1,王XX主张*向*XX提供劳*。许XX予以否认并辩称其为富XX公**供监控设备并安*完毕,其将监控设备安*工程*揽给陈X,王XX向*X提供的劳*。陈X辩称没有*包*案监控设备安*工程,其和*XX均向*XX提供劳*。经*,结合双**事人的陈*及提交的录音、证人李X的证言,能*证实涉案监控设备安*工程*许XX承接,许XX通*李X联系了陈X,随后*XX让陈X再联系一个人,于*陈X联系了王XX。另,许XX申*追加滨州XX公**被告无事实和*据和**依据,依法*予准许。因此,本案中王XX向*XX提供劳*。
关**议焦*2.王XX与许XX之间形成*佣关*,王XX作为提供劳*的一方*提供劳*过程*受到损害。《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一方*劳*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自的过错承担相**责任。本案中,许XX作为接受劳*的一方,应*王XX在提供劳*过程*受到的损害承担相**责任。另,王XX在提供劳*过程*,未采取安**施,未尽到安**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担相**责任。涉案监控设备安*地点位于*XX公*,许XX承揽涉案监控设备安*工程*,富XX公**安*地点的安**况*具有*示义务,富XX公**提交证据证实已履行完毕*示义务,应*担相**责任。陈X作为提供劳*的一方,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酌定许XX、王XX、富XX公**王XX因涉案劳*造成*损失分别*担70%、20%、10%。
根据王XX的诉讼请求和****规定,其本案中主张*损失经*审法*核定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据,结合其住院病案等相**据确定。经*审法*审核,王XX的医疗费*失为149348.68元。王XX在庭审举证期间主张*案复印*46元,但其诉讼请求中未主张,本案中依法*予审查。另,本案中王XX虽未主张*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3749.92元,按照责任*例许XX、富XX公**担的部分未超过王XX向*主张*数额,因此依据公**则,本案依法*该部分医疗费*照责任*例一并处理。至辩论终*之日止,结合双**事人庭审期间提交的医疗费**、费*明*,王XX在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共产生医疗费153098.60元(149348.68元+3749.92元),因此依据责任*例由许XX承担107169.02元(153098.60元×70%),富XX公**担15309.86元(153098.60元×10%),王XX自身承担30619.72元(153098.60元×20%)。许XX已为王XX垫付医疗费23749.92元,因此许XX尚*承担83419.10元(107169.02元-23749.92元)。综上,一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许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XX医疗费83419.10元;二、山**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XX医疗费15309.86元;三、驳回王XX对陈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许XX负担1150元,山**XX公**担164元、王XX负担329元。
二审中,双**事人均没有*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是:被上诉人陈X应*向*上诉人王XX的损失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过错责任*例是否合理。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证实涉案监控设备安*工程*许XX承接,许XX让陈X再联系一人,陈X于*联系到了王XX的事实。二审庭审中,许XX亦认可王XX、陈X的劳*费*由其负担,因此,王XX系向*XX提供了劳*。本案中,许XX作为接受劳*一方*能*交证据证实其采取了何*安**施、尽到何*安**障义务以避免涉案事故的发生,一审法*依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定,认定许XX存在过错并承担70%的责任***理,本院予以维持。许XX主张*X作为有**经*的工作人员,没有*到提醒义务,陈X应*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事实及法*依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许X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上诉人许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李**
审 判 员 王*民
审 判 员 高*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法*助理 宋XX
书 记 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