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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以业主未及时缴纳配套设施费为由拒付违约金,经*律师代理后全额追回违约金

楚雄市人民法院

云*省楚*市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0)云2301民初4982号

原告:唐XX,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云*省牟*县人,本科文*,住楚*彝族自治州牟*县。

原告:周XX,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云*省寻甸县人,初中文*,自由职业,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楚**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告:楚*XX某房*产开发有*责任**,住所地:楚*XX永兴大酒店院内D1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94721057。

法*代表人:王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云*某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原告唐XX、周XX与被告楚*XX某房*产开发有*责任**(以下简*:某房*产公*)商*房*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某房*产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唐XX、周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告支*逾期交房*约金43502.98元〈其中:79.90元/天×30天=2397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399475元×0.0001×1029天=41105.98元(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被告系房*产开发商,2016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商*房*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告购买其开发的坐落于**彝海**南侧永兴“彝海*成*区(E地块)”第E-5幢第某层某01号预售商*房,商*房*内建筑面积为115.11平**,单*为每平**3470.38元(已包*分摊的共有*筑面积的价格),总金*为399475元。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支*了购房*付款129475元,于2016年6月14日通*银行贷款方*支*了购房*270000元,原告已经*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付款义务。《商*房*销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2016年12月31日前,将经*设单*组织验收合格,并符*本合同约定的该商*房*付给乙方”;第九条第一项*定:“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30天内,甲方*每天79.90元**方**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交房30天后,甲方*乙方*付款的万*之三乘以逾期天数向*方**违约金*到交房,合同继续履行”。第十条约定“该商*房**设单*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以楚*日报刊登交房*式通*乙方*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甲方**向*方*交《商*房*量保证书》和《商*房*用说明*》。”但被告至今没有*行上述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符*合同约定的商*房*付给原告,截止2019年11月27日,已逾期1060天。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60条、第107条、第114条之规定及《商*房*销合同》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已构成*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损失,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原告的全*诉请。

被告某房*产公**称,《商*房*销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交房*限届满*为2016年12月31日,合同的补充*议第二条约定购房*应*交房*前向*卖人一次性付清房*配套设施*、维修基金、印**、代办产权*等购房*需另行支*的费*,第五条约定购房*未按约定期限付清合同款项*其他费*的,出卖人有**合同约定交房*限拒绝交付房*,可见原告履行支*配套费*费*的义务在先,被告履行交房*务在后,原告在2020年9月6日才向*告交清燃气安*等配套费*,以及产权*办理的费*,被告公****2020年9月6日前拒绝履行交房*务,故本案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事实,请求法*驳回原告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原告唐XX、周XX为证明*己的诉讼主张*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由,向*院提交以下证据: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2.结婚证复印*;3.企业信用信息公*报告;4.《商*房*销合同》及《合同补充*议》;5.商*房*卖合同登记备案表;6.住房**金*款合同;7.发票2份;8.税收缴款书;9.现金*款单;10.维修基金*用收据;11.收据3份;12.云*省农*信用社持卡人存根一份;13.照片1张;14.照片7张;15.视频光盘。被告某房*产公**对其辩解*见,未向*院提交证据。

经*证,被告某房*产公**原告提交的证据1-12、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3、14、15的关*性不予认可。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13、14,双**认可永兴彝海*成XX绿化已经*新进行了完善,视频和*片显示为2019年11月2日前拍摄,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调查***审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法*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2016年2月23日,原告唐XX、周XX(乙方)与被告某房*产公*(甲方)签订《商*房*销合同》及《合同补充*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市永兴“彝海*成”一区(E地块)第E-5幢第3层某号房,该商*房*内建筑面积为115.11㎡,单*为3470.38元/㎡(已包*分摊的共有*筑面积的价格),总金*为399475元;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支*购房*付款129475元,其余*款270000元**国XX贷款支*;被告应*2016年12月31日前,将经*设单*组织验收合格,并符*本合同约定的商*房*付原告;被告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交房,则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30天内,按每天79.90元**告支*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被告逾期交房*限在30天以上的,被告按原告己付款的万*之三乘以逾期天数向*告支*违约金*到交房,合同继续履行;该商*房**设单*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以楚*日报刊登交房*式通*乙方*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甲方**向*方*交《商*房*量保证书》和《商*房*用说明*》。由于*方*因,未能*期交接的,责任*甲方*担。甲乙双**意按以下方*处理:按合同第九条,甲方*期交房*定的违约责任*理。由于*方*因,未能*期交接的,责任*乙方*担。甲乙双**意按以下方*处理:乙方*过交房*限10天内未办理交接手续,视为甲方*履行交房*务,房*毁损风险转至乙方,同时*方**50元/天向*方**逾期接房*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唐XX、周XX按约定向*告某房*产公***了全*购房*399475元。2016年2月24日,原告所购买的房*办理了商*房*卖合同登记备案,合同登记号(CX20160XXXX1671)。原告唐XX、周XX于2016年6月1日交纳了房*买卖契税5992.13元,于2017年4月26日交纳住房*修金12973.50元,于2020年9月6日交纳配套费7340元。

另查*,被告某房*产公**发的永兴彝海*成XX(E地块)项*工程*2019年11月27日通*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根据双**事人的诉辩主张*庭审和*证,本案争议焦*为:被告某房*产公**否应*担逾期交房*约金?违约金*何**?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自成*之日起即产生法*效力,合同双***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法*责任。原告唐XX、周XX与被告某房*产公**订的《商*房*销合同》系双**真实意思表示,合法**,依法**法*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唐XX、周XX已按约履行了支*全*购房*的义务,被告永兴XX公***合同约定时*(2016年12月31日前)将经*设单*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同约定的商*房*付给原告,但该房*直到2019年11月27日才经*设单*组织验收合格,完成*工验收备案登记,被告某房*产公**经*成*约。对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交房*交纳房*相***,被告有**接交房*辩解,因本案所涉房*直至2019年11月27日竣工验收前均不具备交房*件,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告应*合同约定支*违约金*诉请,《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给对方*成*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于*违约造成*损失”。《中华*民共和**同法》从*同当事人地位平*及市场经*原则出发,确定了违约金*补偿性,即违约金*以补偿受害方*合同对方*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且双**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行了约定,虽合同约定逾期交房30日以上被告按原告己付款的万*之三乘以逾期天数向*告支*违约金*到交房,但原告仅按万*之一的标准主张*违反相***规定。故此,对原告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楚*XX某房*产开发有*责任****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原告唐XX、周XX逾期交房*约金43502.98元,款交本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444元,由被告楚*XX永兴房*产开发有*责任***担(未交,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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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7 16:00:00

审理法院:楚雄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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