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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给子女,一方拒不履行时该如何处理?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洪XX与丈夫刘XX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道的住房,由女方和儿子共同所有(各自占50%的房产份额)。”2019年7月,儿子小X身患慢性白血痛,通过采用瘤可宁、放疗、干扰素等方式及药物治疗,已产生一定疗效,只要能积极预防和控制骨髓衰竭和感染,至少可以延长寿命。但因治疗费用给洪XX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保障后续治疗费用,洪XX要求刘XX尽快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洪XX多次催告,刘XX始终未履行离婚协议……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洪XX委托后,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知刘XX到庭后,我所主办律师主动与刘XX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提示刘XX在离婚时协议的约定,其赠与行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双方离婚的条件之一,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刘XX有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即向儿子刘XX交付房产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儿子刘XX的后续治疗......通过和律师的沟通,刘XX也意识到自己毕竟还是小孩的父亲,对生患重病的儿子仍有抚养的义务,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对孩子也是是一种伤害,最后,刘XX完全同意律师的观点,当庭同意调解,将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诺分担儿子小X的后续治疗费用。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专业律师在此友情提示大家: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其孤立评价或者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只是离婚协议,在签订任何书面文件,处分自己权利的时候,都一定要慎重考虑,每一个成年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川XX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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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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