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王XX与秦XX、佛山*xx土地储*中心建设工程*同纠纷
(2019)粤0604民初13059号
原告:王XX,男,住广**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xx律师*务所实习*师。
被告:秦XX,男,1982年4月16日,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佛山*xx土地储*中心,住所地广**佛山*
法*代表人: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xx建设集团有*责任**,住所,住所地江*省抚州市
法*代表人:辛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江*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xx律师*务所实习*师。
原告王XX与被告秦XX、佛山*xx土地储*中心(以下简*土储*心)、xx建设集团有*责任**(以下简*xx公*)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秦XX、被告土储*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及被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秦XX向*告支*工程*424587.06元;2、被告秦XX向*告支*从2018年2月8日起以424587.06元*本金*年**24%计*至全*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起诉日2019年5月21日合计469天的违约金*130935.67元);3、被告土储*心、被告xx公**上述款项*担连*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3日,被告秦XX与原告签订《防水*程*包*同》,约定委托原告对被告xx公**建的xx改造回迁安*房A区社区二防水*程*行施*,工程*点位于xx,承包**为包*、包*、包*量、包**、包**、包*收、包*械工具、包*输、包*验费*总包**,并约定施*区域已经*业主单*投入使用的,视为本工程*事实通*验收。2017年1月22日,被告xx公***告支*工程*100000元。2017年6月6日,被告秦XX与原告签订《xx改造回迁安*房A区社区二防水*程*充*议》,约定被告秦XX需要原告对地下室进行补漏,按80元/米*据实际施*数量结算支*给原告。2018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秦XX分别*截至2017年12月15日的防水*程*度计*和*至2018年2月2日的补漏工程*度计*进行了双**认,合计*程*为358823.26元+165760.80元,即524587.06元。另查,佛山*xxxx改造回迁安*房*设项*的建设单*为被告土储*心。原告在签订工程*同后*依约施*,该工程*完成,仍余*程*424587.06元*程*尚*支*。原告多次追索*程*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秦XX辩称:被告秦XX只是被告xx公**佣的员工,但是与被告xx公**有*订书面劳*合同,没有*买社保、五险一金。被告xx公**2016年*始向*告秦XX发工资,直至2018年5月。被告秦XX在涉案工地上是帮被告xx公**杂的,聘请被告秦XX负责管*等事项。被告秦XX是代表被告xx公**订的合同,被告xx公**有*托授权,并非被告xx公**包*被告秦XX再分包。被告xx公**被告秦XX签订合同后*知道被告秦XX签订了合同。原告与工地上的总工杨XX谈*承包*宜,总工向*告秦XX汇报之后*签订了合同。被告xx公**承包*是私人,合同不给盖X。被告秦XX认为工程*应*被告xx公***,被告秦XX不用承担。
被告土储*心辩称:一、被告土储*心已向*承包*支*完毕*完成*段*工程*度款,现阶段*告土储*心不存在任**付给总承包*的工程*,原告对被告土储*心的诉讼请求没有*据。根据《xx建设工程*工联合验收终*意见书》显示,2019年5月29日,经*收(监督)部门联合对涉案xx改造回迁安*房(A区社区二)工程*行验收,监督*门出具《xx建设工程*工联合验收终*意见书》,评定合格。根据被告土储*心与被告xx公*《建设工程**合同》第22页12.4.1付款周*的约定,工程*验合格后,工程*最多支*至合同总价扣除预留金*项*(或实际累计*成*程*,两者取小值)的80%。根据工程*转款凭证显示,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8月16日,被告土储*心按照工程*度分27次共向*承包**单*即被告xx公***了施*进度款(含首期和*二期的文***措施**)478XXXX7327.10元(即占合同金*扣减暂列金*后*得480XXXX5339.024元*80%)。综上所述,被告土储*心在涉案工程*验收后*支*完毕*阶段*工程*款,不存在《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原告对被告土储*心的诉请没有*据。二、目前涉案工程*处于*算审核阶段,需等待佛山*xx财政局审定,该工程*工程*款尚*最终*算。涉案工程*工程*及计*审核工作未完成,还需提交佛山*xx财政局审定,该工程*工程*款尚*最终*算,故被告土储*心最终**给被告xx公**工程*尚*能*定,现阶段*不存在应*工程*的义务。综上,原告对被告土储*心的诉讼请求没有*据,请求法*依法*回对被告土储*心的诉讼请求。
被告xx公**称:一、被告xx公**非涉案合同的相*方,无须*担合同义务。涉案的《防水*程*包*同》的甲方*为被告xx公*,但实际上是被告秦XX与原告签订的,被告xx公**未加盖**。涉案《防水*程*充*议》也是被告秦XX与原告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的当事人是被告秦XX与原告,被告xx公**是合同相*方,被告秦XX作为工程*转包*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xx公**知情无须*担上述合同中的付款义务。二、被告xx公**原告主张*工程*有*议,即原告合法*权*务来源并不充*。涉案《防水*程*包*同》第七条明*约定了质量保修金*5年*修期,而2017年6月6日签订的《防水*程*充*议》中约定的补漏工程*在保修期间实施*,因此,该补漏工程*原告履行其维修义务的行为,而不应*按补漏80元/米*标准另外计*工程*,不排除被告秦XX与原告恶意串通*可能*。最后,对于*告陈*的其已与被告秦XX按实际施*数量结算工程*为524587.06元,被告xx公**不知情,也无须*担付款义务。2016年7月13日,被告秦XX将防水*程*包*原告,2017年1月22日,被告xx公**为支*工程*100000元。2017年6月6日,在涉案防水*程*已竣工并处于*修期间,在被告xx公**不知情的情况*,原告与被告秦XX另行签订《防水*程*充*议》,并对该工程*行结算,不符*合同约定及市场交易**。因此,被告xx公***由怀*原告与被告秦XX相*串通*害被告xx公**利*。三、被告xx公**被告土储*心仍有1700多万*程*。四、5%质保金**5年*修期满**个月内支*。五、被告xx公**有*佣被告秦XX,没有*放工资给被告秦XX,签订合同事宜被告xx公**不知情。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确认真实性且与本案基本事实相**的证据,本案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秦XX举证的照片、监理工程***单、勘察意见书以及被告xx公**证的照片、监理工程***单,与本案的工程**,对以上证据的关*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的陈*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秦XX签订《防水*程*包*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下:施*单*(以下简*甲方)xx公*,承包**(以下简*乙方)王XX;工程*称为xx改造回迁安*房A区社区二防水*程,工程*点xx,承包**为包*、包*、包*量、包**、包**、包*收、包*械工具、包*输、包*验费*总包**;质量标准:乙方**保本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求,严*按照相**准及甲方*求精心施*,施*必须*到设计*量标准要求,乙方*提供材料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并做好材料送检工作;结构板有*裂现象,必须*复好之后*给乙方*行防水**,如果防水**完毕*,结构板再次开裂导致漏水*,应*甲方**其费*;乙方**完911聚氨酯甲乙组合后,由甲方*查*楚***行下一步*水*材施*,乙方**完后,应*时**甲方*行防水*收;工程*备竣工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方**竣工验收,甲方**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施*区域已经*业主单*投入使用的,视为本工程*事实通*验收;结算以经***认的乙方*际完成*合格工程*计*,甲方*乙方*月施*进度支*进度款,以建设单*当月拨付为准支*,按进度支*80%,待防水*程**完工验收达标后*方**至全*工程*的95%给乙方,甲方*5%的余*作为质量保修金,待5年*修期满*(从*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五年)本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务一个月内一次性支*完剩余*程*,不得无故拖欠。如有*约,乙方*按2‰收取日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进行施*,2017年1月22日,被告xx公***告支*了工程*100000元。
2017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秦XX签订《xx改造回迁安*房A区社区二防水*程*充*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目前地下室由于*构板开裂导致漏水,经***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分内容,于2017年5月1日特订立以下补充*议。现甲方*要乙方*行补漏,按补漏80元/米*实际施*数量结算,支*给乙方。本协议生效后,即成*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分,与原合同具有*等的法*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分应*全*续有*。
2018年2月7日,被告秦XX与原告就xx改造回迁安*房A区社区二防水*程*补漏工程*行结算,双**认工程*款共计524587.06元。2019年6月5日,xx改造回迁安*房(A区社区二)整体通*佛山*xx建设工程*工联合验收办公*竣工验收。
另查,2015年8月12日,被告土储*心作为建设单*与被告xx公**订《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土储*心将xx改造回迁安*房(A区社区二)工程*体发包*被告xx公***,签约合同价为632XXXX3863.60元,工程*按月结算与支*,具体为:工程*进度款的支*额度原则上为当月实际完工工程*(包*工程*更价款)的80%,实际支*金*为扣除应*款项**剩余*分,工程*验合格后,工程*最多支*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款项*(或实际累计*成*程*,两者取小值)的80%,工程*算经xx财政局审定后30天内,工程*支*至结算审定价的95%,扣留审定结算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8月16日,被告土储*心按照工程*度分27次共向*承包**单*xx公***了施*进度款(含首期和*二期的文***措施**)478XXXX7327.10元(即占合同金*扣减暂列金*后*得480XXXX5339.024元*80%)。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同纠纷。被告秦XX辩称其受雇于*告xx公*、是代被告xx公**订合同,被告xx公**此予以否认,被告秦XX未能*证其有**表被告xx公**原告签订涉案《防水*程*包*同》,故本院认定涉案《防水*程*包*同》、《xx改造回迁安*房A区社区二防水*程*充*议》的合同相*方*原告与被告秦XX。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被告秦XX在2018年2月7日与原告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双**认工程*为524587.06元。合同约定待防水*程**完工验收达标后*至全*工程*的95%,因原告未能*证证明*程*收时*,本院以整体工程**竣工的时*即2019年6月5日为完工验收时*,此时*款条件已成*,被告秦XX应**告支*工程*的95%即398357.71元(524587.06元×95%-100000元),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工程*中的398357.71元*以支*,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为质保金,返还条件尚*成*,本院不予支*。至于*约金*问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每日2‰,原告主张*年**24%计*,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结合付款时*的约定,违约金**2019年6月6日开始起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
被告土储*心的责任*题。被告土储*心向*告xx公***的款项*达478XXXX7327.10元,已按合同约定付款,不存在应*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土储*心承担本案责任,缺乏事实及法*依据,本院不予支*。
被告xx公**责任*题。被告xx公**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原告向*告xx公**张**,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XX在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王XX支*工程*398357.71元*违约金(以398357.71元*本金,按年**24%从2019年6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工程*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适用简***审理,受理费*半收取4678元,原告王XX负担1356元,被告秦XX负担3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佛山*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一九年*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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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16:00:00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