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XX上海*高*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XX公*。
法*代表人:梁*某,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生,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
代表人:韦X,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葛*某,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法*XX海*集团(XXX)。
代表人:菲XX·布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达XX公*。
法*代表人:法*某·陶*某·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达XX公*。
法*代表人:法*某·陶*某·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扬州XX公*(以下简*XX公*)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以下简*XX设办事处)、被上诉人上海XX公*(以下简*XX公*)、原审被告法*XX海*集团(XXX,以下简*XXXX)、原审被告达XX公*(以下简*达XX公*)、原审被告达XX公*(以下简*达XX公*)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法*(2016)沪7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并于2017年11月16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XX公**托诉讼代理人张X,XX设办事处、XX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何X,XXXX、达XX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达XX公**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XX设办事处承担XX公**请的赔偿责任,XX公**XX设办事处无法*偿的部分承担补充*任。事实和*由:一、XX公**XX设办事处就涉案货物的回运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关*,XX设办事处在履行过程*,存在明*与重大的过错,包*未能*知涉案货物所在的准确位置、退运不成**能**运人处取回提单、取回退运押金*XX公**自向*运人作出已和XX公***委托关*的意思表示等;二、XX设办事处及XX公**上述过错行为导致了涉案货物被拍卖,其应*承担XX公**相**失。
XX设办事处、XX公**同辩称,XX设办事处就退运所给予XX公**仅仅是善意地帮忙行为,在行为过程*也不存在过错。XX公**称的损失,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与XX公**XX设办事处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XXXX、达XX公**达XX公**,一审判决中关*XXXX、达XX公*、达XX公**部分,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维持一审上述部分判决。
XX公***审法*起诉请求:XX公**期委托XX设办事处代为办理国*货物出运事宜。2015年12月,XX公**XX设办事处出具出口委托书,约定由XX设办事处为XX公**理涉案货物的订舱、拖车、报关*事宜,将货物自扬州拖车*上海*海*至津XX。XX设办事处接受委托后,以XX公**货运代理人身份,通*达XX公**XXXX订舱,XXXX于2016年1月9日向XX公**发了编号为CNCLXXXX08的提单。由于XX公**收到贸易*款,故未将正本提单*行流转。2016年2月下旬起,XX公**终*XX设办事处保持联络,追寻货物动态与定位,XX设办事处告知XX公**物已于2016年2月27日抵达目的港。后*贸易*同未能*常*行,XX公**2016年4月上旬与XX设办事处接洽,拟将涉案货物退运。XX设办事处遂通*达XX公**XXXX办理退运事宜,并于2016年5月9日告知XX公*,涉案货物将安*当周*期退运上海。XX公**此将全*正本提单*给了XX设办事处。2016年5月17日,XX设办事处突然通*XX公*,货物被哈XX海**箱查*,后*要求XX公**货。此后,XX公**XX设办事处曾*成**涉案争议的初步*向,条件是XX设办事处向XX公**还全*正本提单,但由于*单*XXXX所控而未果。2016年8月24日,XX设办事处通*XX公*,涉案货物已于2016年8月3日被莫XX海**卖。至此,XX公**受了货物损失价值71,697.50XX元。XX设办事处作为XX公**货运代理人,在向XX公**递货物动态及位置信息过程*存在重大偏差,导致XX公**失退运和*损机会,且也未证明*物确实被海**卖,故XX设办事处对XX公**损失负有*错,应*担赔偿责任。XXXX在涉案货物退运阶段*向XX公**发退运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XX公**XXXX间也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由于XXXX没有*XX公**确披露货物下落,并根据XX设办事处的指令向*的港海***拍卖货物,不排除XXXX与XX设办事处恶意串通*害XX公****可能*。达XX公**XXXX的代理、达XX公**退运的直接操作人,两者均是XXXX的关*企业,在办理涉案业务过程*对货物的跟踪处于*糊状态,同样成*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故XXXX、达XX公*、达XX公***XX公**损失承担连*赔偿责任。XX设办事处是XX公**立的分公*,XX设办事处的民事责任*法**由XX公**担。据此,请求判令:1、XX设办事处赔偿XX公*CNCLXXXX08提单*的货物损失57,342.50XX元,按起诉状落款之日2016年9月27日中国*民银行授权*国*汇交易*心公*的银行间外汇市场XX元*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1:6.6646,折合人民币382,164.83元;2、XXXX、达XX公*、达XX公**XX公**第1项*讼请求承担连*责任;3、XX公**XX设办事处对第1项*讼请求无法*偿的部分承担补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XX设办事处、XX公*、XXXX、达XX公**达XX公**同负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
2015年12月31日,XX公**XX设办事处出具一份出口委托书,委托XX设办事处代为办理一批太阳***从*海*口至津XX的哈XX。XX设办事处接受委托后,通*达XX公**XXXX进行订舱。2016年1月9日,达XX公**为XXXX的代理签发了编号为CNCLXXXX08的一式三份全*海*正本提单。提单*载托运人为XX公*,收货人和**人为XXX(PVT)LIMITED,装货港上海,卸货港贝XX,最终*货地哈XX,货物为太阳***44箱,装在一个编号为CAIU2XXXX30的20尺集装箱内,承运船MAERSKCUNENE。
2016年1月12日,XX设办事处通*XX公*,由于*案货物的卸货港是贝XX,最终*货地是哈XX;哈XX系内陆*,需要在贝XX进行进口清关***运,故请XX公**供清关*需的装箱单*发票。
2016年2月14日,XX公**XX设办事处询问货物动态。XX设办事处回复称,预计2月15日抵达贝XX,后*信息船公***还未显示。同时,XX设办事处提示XX公*,目的港清关*需的装箱单*发票还没有*供,并请XX公**供收货人的邮箱,以便船公**系收货人。XX公**示,尚*收到该批货物的尾款,所以不急。
2016年2月15日,达XX公**XX公**了解*收货人的联系邮箱,XXXX在津XX的子公**据该邮箱向*货人发出通*,告知收货人货物预计2月14日到达贝XX,再从*XX以火车*输方*运抵哈XX,请收货人准备正本提单**关*需的商*发票和*箱单。同时*示收货人,货物在贝XX停留超过60天,港口当局有**卖。此后,XXXX津XX子公**2月16日、2月19日、2月23日、3月1日、3月2日、3月8日、3月15日、3月17日、3月21日、4月1日、4月7日、4月15日多次催促收货人提交清关**,并提示货物存在被拍卖的风险。收货人则表示因尚*与XX公**清货款,未能*到清关*需文*。直至2016年4月19日收货人才称当日会支*货款,次日应*收到清关**。但其后*货人仍未提供。2016年4月28日,XXXX津XX子公**次通*收货人,称涉案货物已在贝XX停留超过60天,面临被莫XX港口当局拍卖的风险,拍卖通*会在莫XX当地报纸上公*,承运人无法*知相**息。
在前述XXXX津XX子公**收货人联系沟通*同期,XXXX、达XX公**XX公*,XX公*、XX设办事处与XX公**在进行联络。2016年2月24日,XX公**知达XX公*,目的港收货人可能*要货,询问退运需要哪些文*和*续。2016年2月29日,达XX公**复,鉴于*物已经*达目的港,任**运申*都*要得到收货人的同意并配合,需要提交全*正本提单**盖*运人及订舱代理章*退运保函。待收到上述文*后*向*部和*的港申*。同日,XX设办事处告知XX公*,涉案货物已于*天到港。XX公**表示尚*收到货款,不能*收货人提货。2016年3月9日,当XX公**次询问货物到港时*时,XX设办事处将承运人网站公*的货物动态信息截屏发送给了XX公*。网站信息仅显示货物于2016年2月16日抵达贝XX。XX设办事处向XX公***称“二程*船公**站不显示”,并称货物大约27日到港。2016年3月14日,XX公**求XX设办事处让船公**促收货人提货。2016年3月28日,XX公**求XX设办事处了解*物退运所需费*,并表示如果本周*未收到货款,将把货物退运。
2016年4月7日,XX公***电子邮件向*XX公**出了退运申*,称退运保函和*本提单*在当日下午送交达XX公*。达XX公**复称,请通*达XX公**邮箱向*发送退运保函。随后,达XX公**与XXXX以及XXXX莫XX的XX公*(以下简*达XX公*)联系,询问退运的可能*及费*,并告知已收回正本提单。2016年4月15日,达XX公***XX公**馈了费*信息。2016年4月18日,XX设办事处向XX公**行报价。2016年4月26日,XX公***XX设办事处,确定退运。次日,达XX公***XXXX,托运人同意承担退运费*,请告知最早可以安*的船期并更新滞箱费**。2016年4月29日,达XX公**馈,可以安*2016年5月8日的“奥古*都·某某某”轮,并要求托运人出具退运原因说明*和**发票、装箱单。同日,达XX公**把船期、更新报价和**要求转告XX公*,XX设方*随后*向XX公**行了转达。
2016年5月4日,XX公**涉案货物的装箱单、商*发票、退运说明*和*意承担退运费*的退运保函发送给XX设办事处。退运保函写明,因收货人拒绝收货,XX公**为托运人已与收货人就退运货物达成*议;XX公**认将承担因退运产生的所有*任*支*所有****;费*项*包*了海*费、海*附加费、码头操作费、码头安*费、港口装卸费、出港手续费、港口堆存费、滞箱费、扫描费*及莫XX贝XX退箱费*。上述退运材料上均盖**州XX公***。一审庭审中,XX公**认扬州XX公**XX公***公*,系根据XX公**示盖*。2016年5月5日,XX设办事处将上述退运材料经*XX公**交给达XX公*,达XX公**保函上盖***转发给达XX公*。当日,达XX公**向XX公**馈称,经*的港核实,装箱单*据与提单*载的件数不符,要求提供正确的装箱单,并告知因该原因可能*致无法*上原定船期。XX公**应*XX公**要求于*日向*XX公**行预付了人民币32,500元。
此后,涉案货物确未赶上2016年5月8日的船期。2016年5月9日,达XX公***XX公*,目的港正在重新安*船期,XX公**通*XX设办事处告知XX公*,将会安*本周*船,但具体船期船公***告知,并称手续资料已经**。
2016年5月12日,XXXX莫XX公**知达XX公*,涉案集装箱已被海**箱并可能*拍卖,如果托运人仍想重新出口货物,需要向***交申*重新装箱并进行检验,同时*需要向****所有**。达XX公**即将此信息通*达XX公***了XX公*,但因尚*收到海**正式文*,故此后*5月16日期间,XX公*、达XX公*、达XX公**XXXX莫XX公**相**息及重新申*退运的手续、费*等保持着进一步*沟通。
2016年5月17日,XX设办事处通*XX公**,“CMA津XX船公**海**货时,那****求拆箱检验,具体现在情况*不能*定,我在跟船公**系中。”同日,XX公***XX公**送电子邮件,认为货物将被海**卖系XX方*的严*疏忽造成,要求达XX公**快安*退运,若无法*运,则应*3个工作日内退还XX公**经**的运费*民币32,500元,并提出请XX方*申*中止拍卖,由此产生的费*和*失均由XX方*承担。邮件的附件为一份预索*函(退押金**)。
2016年5月18日,达XX公**复XX公**件称:“因客方*因,题述货柜抵港后*货人未能*货。发货人于2016年4月7日请求退运并交回全*正本提单,我司**日邮件通*目的港进行申*。自此,起运港一直在跟进、报价并协助客户进行退运。……5月6日,目的港在收到收货人提供的装箱单**知,内容*实际不符。造成*过原定退运班*。以上情况,均通*邮件书面通*贵公*。5月12日,接目的港通*,题述集装箱已被目的港海**箱。”还告知,如需继续退运,需提交相***,由承运人目的港代理递交文*至当地海**行进一步**。若文*无误,一周**海**安*计*和*新装箱,可能*会要求查*并产生海**金、海***费、集装箱装载及搬运费。该些费*系因货方*因造成,应*货方*担。货方*可放弃退运,后*由海**卖。至于***否拍卖货物,承运人无权**,故承运人也不会对货物拍卖的损失负责。希望发货人尽快以书面方*确定,如无需承运人配合,也可直接联系目的港海**行后*处理。
接到上述回复后,XX设办事处即向XX公**出,希望和XX公**起到船公**行交涉,讨论后*处理方*。XX公**指责XX设办事处在前期业务中操作不力,拖延过久以致出现目前不利*面,并认为即使同去船公**无济于*,只是XX设办事处推卸责任**图要求XX公**清费*的说辞。XX设办事处当即回复解*称,此前XX公**终*等待贸易*项,直到4月底才明*发出退运指令,XX设办事处马*将该要求通*了船公*,没有***延。船公**定5月8日船期后,又是因为XX公***错误导致未能**,而目前海**求拆箱查*非XX设方*和*公**能*制,对此不应*责XX设,当务之急还是建议XX公**起和*公***一个可行的解*方*。
2016年5月20日,达XX公**还XX公**民币32,500元。
2016年5月23日,XX设办事处告知XX公**运所需要支*的现时**,提示后*可能*会增加,并声明*于*物在海**管*库,船公**不能*证确定能*退运。XX公**向XX设办事处发送了一份更改收货人的申*,称在津XX另找到一位收货人。该申*转发给达XX公**,达XX公**复XX公*,需知晓新收货人的具体信息并按XX的格式提供保函,收到保函后*向*的港询问操作的可能*。
2016年5月24日,XX公**据XX方*提供的格式重新填写了更改收货人的申*保函,申*保函上记载:提单*CNCLXXXX08,集装箱号CAIU2XXXX30,托运人XX公*,收货人XXX(PVT)LIMITED,装货港上海,卸货港哈XX,就上述被莫XX海**制的货物需更改收货人为XXX(Pvt)Ltd。XX公**承担因改单*产生的额外费*和*能*生的任**质的责任、海**金、损失或损坏。XX公**该保函上加盖*公*。XX公***日将该保函发送给达XX公*。达XX公**知,还需要提供撤销退运的保函。
2016年5月25日,达XX公**所需费*向XX公**行了通*。2016年5月26日,XX设办事处将已知费*通*XX公*,并告知不包*后*操作中还会产生的费*及海**库可能*在的堆存费,要求XX公**支*100,000元(人民币),届时*退少补。还告知,“确认付款后,CMA这边*跟当地海**12个工作日左*办理提货手续,然后**卡车*到津XX,后*需要你新的收货人和*地对接,安*清关*货。请尽快确定好,时*紧迫,海**可能*拍卖。”XX公**到后*示,费*是XX设方*和*公**关*,XX公**可能*前支*。
2016年5月27日,达XX公**XX公**要撤销退运的保函。XX公**复:“这两天一直在和*人沟通,现客人已经**不更改CNEE(收货人),并且不需要安*退运,不管*件事情,保函也不再提供给我司,烦请贵司*照当地法*来处理此票货物。”“现在客人已经*再处理这票货物,也不再配合我们提供保函,可否还是按照原来目的港海**要求,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达XX公**要求XX公***托运人出具弃货声明,且告知目的港的滞箱费*港费*需要发货人承担,并非弃货就可以不管。XX公**,已与XX公**次联系,但XX公***经*本不接XX公**电话,作为订舱代理,XX公**XX公**经*有*理权,如有*期费*,请达XX公**接与XX公**系。
2016年5月29日,XX设办事处将一份弃货声明*给XX公*,要求XX公****认。XX公**复称从*表示过要弃货。
2016年7月12日,达XX公**电子邮件给XX公**,据悉XX公**望拿回提单,故请明*何***由何***滞箱费**港费,以及是否提货或作弃货处理。XX公**复称XX公**经*再与XX公**作,XX公**权*理XX公**理后*事宜。达XX公**复请XX公**XX公**明,如果仍然需要提单,则XX方*有*由认为XX公**该批货物仍然有*,可据此要求XX公***所涉款项,届时XX公**也难以从*脱身。次日,XX公**复,其与XX公**经*有*理关*,不会代XX公***XX公***提单。
2016年7月19日,XX设办事处发电子邮件给XX公*,要求XX公**清2016年3、4月的业务费*。2016年7月21日,XX公**复称,双***7月11日达成*纷处理方*,即XX设办事处向XX公**还涉案货物全*正本提单*由XX设办事处经*人费*某个人承担人民币6,000元*损失,XX公**收到提单**清2016年3、4月的业务费*。次日,XX设办事处回复,因涉案货物目的港费*未能*XX方*结清,无法*XX方*取回提单。
2016年7月25日,XX公**系XX设办事处称,其在津XX哈XX的收货人在设法*关,询问货物是否确定在XX设办事处此前所说的莫XX贝*海*。XX设办事处回复“是的”。次日,XX公**次向XX设办事处催要提单。XX设办事处回复认为,提单*应*归*XX公*,但前提是船公**求先结清目的港产生的超期费**外费*,希望XX公**快支*。
2016年8月16日,XX公**XX设办事处赴达XX公**续沟通*案货物的后*处理。达XX公***日通*电子邮件通*达XX公*,称收货人仍有*能*货或托运人仍可能*运。
2016年8月18日上午11:25,XXXX位于*XX哈XX的公**送电子邮件给XX公**,货物滞港超过60天,在船公**知情的情况*被贝*海**卖,等待贝*团队告知当前状况。上午12:17,XX公**XX设办事处确认,货物究竟是在津XX的哈XX还是在中转港贝XX,希望XX设办事处提供照片或其他证明。13:46,XX设办事处回复称,根据船公**实,货物确实在津XX哈XX海*,请尽快与收货人沟通*货。22:26,达XX公**知达XX公*,当天去贝*海**站查*货物状况,得知货物已被拍卖。次日,达XX公***XX公**送了从*XX贝*海**获得的拍卖公*和*卖成*相***。
2016年8月22日,XX公**系达XX公**,因收到的拍卖文*系葡萄牙文,希望告知货物何**拍卖、买受人、拍卖价格以及该价格能*覆盖*港费、滞箱费、拍卖费*,是否还有**能*返还托运人等。次日,达XX公**以了回复。
2016年8月24日,XX设办事处将货物被拍卖的情况**XX公*。2016年8月25日,XX公**邮件要求XX设办事处对有**息作出解*,并指责XX设办事处此前未能*知货物的准确位置究竟是在津XX的哈XX还是莫XX的贝XX。2016年8月26日,XX设办事处对XX公**质疑进行了解*,指出其只是货运代理人,所有*息来自于*公*,届时*以将其与船公**往来记录展示给XX公*。
一审法*另查*:
1、2015年12月3日,XX公***贸易*家、提单*载的收货人XXX(PVT)LIMITED开具一份编号为BR-S12XXXX15A的形式发票,记载的价格条款为CFR哈XX,货物为太阳***70W路*50件,单*565XX元,合计**28,250XX元;太阳***70W路*35件,单*1,115XX元,合计**39,025XX元;海*费4,530XX元,总计71,805XX元。支*方*为20%电汇预付,80%交付前或凭提单*印*支*。2015年12月10日,收货人向XX公***了14,355XX元,虽较71,805XX元*20%少6XX元,但在附言中载明*支*BR-S12XXXX15A发票下的款项。在XX公*2015年12月31日出具的出口委托书上也记载货物总价为71,805XX元。2016年1月6日,涉案货物以71,697.50XX元*FOB价格办理从*海XX的出口报关**。2016年11月23日,XX公**办理出口退税,按71,697.50XX元*合人民币后*具了一张*值税普通*票。一审庭审中,XX公**示了一份其于2016年1月15日发送给收货人的电子邮件,内容*请收货人查*提单*印*,并按照71,805XX元*除定金14,400XX元**57,405XX元*清货款余*。收货人回邮件表示会在下周**。
另,在申*退运货物时,XX公**作了一份以收货人名义开具给XX公**形式发票和*箱单。发票记载货物总价40,800XX元,30%提前电汇。XX公***称,涉案贸易*遭受损失,为降低退运进口的成*,故将货物价值作了降低处理。
2、莫XX共和*1960年*布的《海**例》第110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即为迟延申*货物,海**务登记处负责组织相**政程*;第675条规定上述货物应*拍卖用以抵偿应*的海***和*他海***。2012年*《海***条例》第68条也有*似规定。2012年*《海**境条例》第27条规定,过境货物在海**留时*最长不得超过60天,逾期视为迟延申*,海**依法*动相**政程*。
2016年7月29日,莫XX贝XX海**税务登记处依据1960年《海**例》第110条、第675条发布拍卖公*,定于2016年8月3日拍卖坐落于**海**卖仓库的迟延申*货物,其中包*涉案货物。2016年8月3日,涉案货物以369,780.52梅*卡尔(莫XX货币单*,按当时*率约合5,000余XX元)的价格拍卖成*。
一审法*认为,本案纠纷所涉的货物运输目的地位于*华*民共和XX境外,且XXXX登记注册于**西共和XX,故本案纠纷属于*外民事法*关*,当事人可以选择解*纠纷适用的法*。一审庭审中,各方*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华*民共和XX法*,故一审法*以中华*民共和XX法*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一、关**方*事人的法*关*
(一)XX公**XX设办事处的法*关*
XX公**托XX设办事处办理涉案货物从*海*口至津XX哈XX的海*事宜,双**此构成**货运代理合同关*,XX公**委托人,XX设办事处是受托人。XX设办事处完成*舱、向*运人交货、取得提单*向XX公**付提单*,其作为货物出口的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已告完成。但此后XX设办事处继续就货物出运后*流转动态为XX公**供信息,并在XX公**要回运货物时*续代XX公**承运人进行沟通*涉,故XX公**XX设办事处就货物退运也构成*实上的货运代理委托关*。
(二)XX公**XX公**法*关*
涉案业务中,虽然XX公**XX公**具了出口阶段*货运代理费*票,XX公**是向XX公***的出口阶段*运代理费,但XX公**其起诉状中自述系向XX设办事处出具的货运委托书,也是根据XX设办事处的指令向XX公***费*,故XX公**XX公**并未建立货运代理委托关*。XX设办事处接受XX公**托后,通*XX公***运人传递需求指令,此系XX设办事处与XX公**间的关*,根据合同相*性的原则,XX公**法*于*运代理合同向XX公**张**。
但XX设办事处是XX公**设立的分公*,故若XX设办事处在本案中对XX公**有*事责任,则XX公**以要求XX公**担。
(三)XX公**XXXX、达XX公*、达XX公**法*关*
在涉案货物出口运输中,达XX公**XXXX代理人的身份签发了XX公**托运人的提单,XXXX对此也予以认可,故XXXX与XX公**涉案货物的出口构成**货物运输合同关*,XXXX是承运人,达XX公**XXXX的代理。货物出运后,在运抵最终*的地之前,因无收货人收货,XX公***达XX公**XXXX提出退运申*,XXXX予以接受并重新安*退运船期,可视为双**原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XXXX仍是承运人,达XX公**是XXXX的代理人。期间,达XX公**求相**运申*及资料经*达XX公**交,故达XX公**涉及货物退运环节中,是达XX公**代理人。XX公**为在退运阶段*XXXX没有*具提单,因此XXXX与XX公**就是货运代理合同关*,该观点缺乏事实和**依据,一审法*不予采纳。
二、XX设办事处是否负有*XX公**还涉案货物或代表货物权**CNCLXXXX08提单
一审法*认为,XX公**XX设办事处之间系货运代理合同关*,不论货物是否被海**卖,XX设办事处本就不负有*目的港向XX公**货的义务,也不负有*货物已经*给承运人但运输合同又无法*行时*XX公**还货物的义务。
关**单,XX公**了办理货物退运而将提单**XX设办事处交给承运人,由于XX公**承运人之间存在未结费*的争议,以致于XX设办事处无法**运人处取回提单,此责任*于XX公*。在此情况*,XX设办事处把承运人提出的取回提单*条件及时*实地反馈给XX公*,已尽到货运代理人的通*义务。XX公**否接受承运人提出的条件,属于*输合同下的争议,应*XX公***运人之间解*,与作为货运代理人的XX设办事处无关。
尽管XX公***交还提单、XX设办事处经*人费*某个人承担人民币6,000元*失为条件,与XX设办事处达成*结清2016年3、4月业务费*的解*方*;2016年7月26日,在XX公**要提单*,XX设办事处也曾*示过提单*应*归*,但无论是双**商*解*方*还是XX设办事处的上述表示,前提都*XX公***先向XX方*支*涉案货物产生的费*,故并不因此构成XX设办事处向XX公**还提单*承诺和*担相**任*依据。
三、XX设办事处对涉案货物被他国***卖是否存在过错
XX公**为XX设办事处的过错在于,货物位于*XX贝XX,但XX设办事处却告知已经*抵津XX,且几经*复,致使XX公**法*确判断货物位置,进而无法*出正确的减损指令。
一审法*认为,在涉案提单*,贝XX记载为卸货港,哈XX港记载为最终*货地,而各方*事人在QQ聊天记录和*子邮件中使用的措辞大多为“目的港”。该“目的港”究竟是指海*段*卸货港贝XX,还是最终*货地哈XX港,确实不够明*,应*根据各方*事人对话的特殊语境来解*和*解。早在货物出运前,XX设办事处就曾*知XX公*,哈XX系内陆*,需要在贝XX进行进口清关***运,请XX公**供清关*需的装箱单*发票。事实上,因收货人没有*清贸易*项,XX公**至2016年5月4日为申*退运时*向XX设办事处提供了装箱单*发票,故货物在此前不可能*运至哈XX,XX公**此应*明*。XX公**2016年5月4日退运保函中所载的“莫XX贝XX退箱费”也可印*此节。2016年5月17日,XX设办事处曾**XX公**“CMA津XX船公**海**货时,那****求拆箱检验……”。该表述确实可能*令XX公**生货物已经*抵哈XX的误解,但是在2016年5月24日的更改收货人保函上却清晰地写明*“上述被莫XX海**制的货物需更改收货人”,在2016年7月25日XX公**问XX设办事处货物是否在之前说的莫XX贝*海**,XX设办事处也明*给予了肯定答复。由此可见,即使XX设办事处曾**递的信息有*,此后*已及时*到了修正,并且XX公**已据此联系到了新的收货人。一审庭审中,XX公**是确认该新的收货人对货物是位于*XX还是津XX都*以接受。XX公**法*代表人还确认,2016年5月至7月间,XX公**为货物位于*XX贝XX,并据此安*减损的救济方*。该认识与货物实际所在处所并无二致,故并不存在因货物处所不明*无法*取有*减损措施*情形。待到2016年8月18日XX公**次请XX设办事处确认货物位置时,XX设办事处的回复是在哈XX海*,该回复确系错误信息。然而,货物在2016年8月3日已经*海**卖,故该错误信息与XX公**为的错过了减损时*之间没有*果关*。
反观涉案业务开展过程,对货物超期滞留海**被拍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原因在于:
首先,由于*货人未及时*理清关*续,以致涉案货物转运最终*货地受阻。涉案货物2016年2月16日抵达贝XX,在此之前XX设办事处就向XX公**要清关*需的装箱单*发票等资料。XX公**示未收到该批货物的尾款,所以不急。之后,XX公**向XX设办事处发出了未收到货款不让收货人提货,以及申*退运货物的指令,并最终*2016年4月26日才明*向XX设办事处确认退运。在此约2个多月期间,XX方*也持续联系收货人办理清关*续以便将货物从*XX继续转运至哈XX,并多次提示滞港超过60日的风险,但均无果。上述情形,究其根源系XX公**贸易*同履行环节出现了问题,由此导致运输合同无法*常*行,其责任*在货运代理人,也不在承运人,而在XX公*。涉案货物超期滞留海**起因源于*节。
第二,XX公**供的退运所需单*有*,使得货物顺利*运的机会被错失。XX公*2016年4月26日确定退运,XX设办事处于4月29日得到XX方*确认安*5月8日的退运班*,该过程*无明*迟延。XX公**2016年5月4日提供退运所需的商*发票和*箱单,当时*离退运船期甚为接近,然而其制作的装箱单*数据有*,结果货物未能*期上船。若无XX公**此节差错,涉案货物已经*利*运,之后*生的涉案纷争本皆可避免。
第三,XX公**到新的收货人后*仍迟迟无法*理清关*运,症结在于XX公**绝支*相***。本案中,从*物运抵贝XX到错过退运船期,前后*时*个月有*,已经*生大量费*,从*改收货人到收货人最终*走货物,还会继续产生费*。XX方*要求XX公**清相***后*行后*操作,此系承运人应**正当权*,XX公**其2016年5月4日出具的退运保函和5月24日出具的更改收货人保函中也都*出了愿意承担的意思表示。但在XX设办事处据此要求XX公**款时,XX公**认为费*是XX设方*和*公**关*,XX公**可能*前支*。一审法*认为,XX设办事处是XX公**货运代理人,XX公**为委托人应*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虽然XX设办事处作为受托人也可以为XX公**行垫付相***,但必须*于XX设办事处自愿或双***成*致的合意,否则XX设办事处没有*务必须*XX公**付。XX公**绝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导致委托事务无法*行或产生损失,后*应*XX公**行承担。
XX公**认为,XX设办事处、XX公**经XX公**权,擅自向XX方*作出弃货指令。一审法*认为,根据往来邮件内容*示,XX公**没有*XX方*传递XX公**货的信息,只是表示XX设方*不再代理XX公*,请XX方*按相**定处理。如前所述,在XX公**愿意预付退运和*改收货人的相***的情况*,XX公**XX方*表示不再代理XX公*,属无奈的正常*举,并无不妥。而达XX公**并没有*此当然地认为XX公**经*货,而是要求XX公**XX公**具弃货声明。且现查**物被拍卖系当地海**货物长期滞留而采取的职权*为,XX公**无证据表明*XX方*向*地海**弃货申*的结果。
鉴于*人收货、装箱单*据错误、拒付相***均是来自于XX公***原因,XX设办事处在此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货运代理人的过错责任。
综上,XX设办事处是货运代理人,不负有*XX公**付或返还货物的义务,对货物被海**卖也不具有*错,XX公**求XX设办事处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难以成*。相**,XX公**为设立XX设办事处的总公*,也不需要承担相**任。XXXX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XX公***审法*释明**以货运代理合同作为对XXXX的请求权*础,该主张*乏事实和**依据,一审法*难以支*。相**,达XX公*、达XX公**为XXXX的代理人,对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也不予支*。至于XXXX在海*货物运输合同下是否需要向XX公**担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在本案中不作认定。依照《中华*民共和XX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XX公**》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XX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民法*关**理海*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判决:对XX公**诉讼请求不予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民币8,483元,由XX公**担。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理查*:
一审查**事实,有***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是:XX设办事处及XX公**办理涉案货物退运的货运代理业务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XX公**张XX设办事处及XX公**在以下几点过错:1、未告知涉案货物的准确位置;2、未能**运人处取回提单;3、取回退运押金*单**向*运人作出已和XX公***委托关*的意思表示。
关**告知货物准确位置的过错。本院认为,在货物出运之初,XX设办事处已经**告知XX公*,货物需要在贝XX清关****运至哈XX。涉案货物一直未完成*关,故XX公***知道货物不可能*达哈XX。XX公**定退运时,XX设办事处转交的退运保函中记载了“莫XX贝XX退箱费”,可见XX公**作出退运决定时,对货物位置并无误解。而XX公**出更改收货人的决定时,其在一审庭审中表示新收货人对于*物在莫XX还是津XX都*以接受。故XX设办事处虽在告知货物所在位置时*有*复,但XX公**能*证证明*物所在位置对其处置货物会产生何*实际影响,进而导致其损失。对XX公**张*XX设办事处未能*知涉案货物准确位置导致其未能*理减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
关**收回提单*过错。本院认为,XX公**了办理退运而将提单**XX设办事处转交给承运人,其后*于XX公**承运人之间的争议,以致承运人不愿归*提单。XX设办事处作为货代仅存在转交提单*及时**相**息的义务,未能*回提单*承运人与XX公**间的争议导致。XX设办事处并无过错。
关**回退运押金*向*运人单**作出已与XX公***之意思表示的过错。XX公**为,XX设办事处取回退运押金*XX公***运人作出解*之意思表示的行为,使得承运人放松*对涉案货物的监管,放任*XX海**卖货物。本院认为,涉案货物自2016年2月抵达莫XX贝XX直至8月被拍卖,历时*年,货物被拍卖系莫XX海**货物长期无人提货而采取的职权*为,并无证据证明*物被拍卖系承运人放松*管*其他放任*为导致。本院认为,XX设办事处及XX公**上述行为与XX公**张*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综上,XX公***XX设办事处及XX公**办理涉案货物退运的货运代理业务中存在过错导致XX公**失的上诉理由不成*,XX公**上诉请求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根据《中华*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7,032元,由上诉人扬州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高XX
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一八年*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罡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的判决、裁定,是终*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