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05民初**号
原告:**,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租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目前在武汉市司法局汉阳强制隔离成毒所强制戒毒,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论代理人石佳佳、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论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3.双方无财产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后于2001年5月22日生育一女,2009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因被告吸毒、赌博、嫘媚以及无工作等原围,导致夫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批在的感情未破裂,原告对被告不关对被告的付出不认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相识恋爱,同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月**日生育一女**。2002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月**日生育一子**,被告曾于2013年、201年因吸毒被处置,2018年4月17日再次田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太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并结婚,但双方婚后缺乏沟通,且被告有吸毒恶习并屡教不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子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之规定,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婚生女**、婚生子**均表示愿意由原告抚养,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且不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以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八月六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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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