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离婚

一方有吸毒恶习如何离婚?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05民初**号

    原告:**,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租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目前在武汉市司法局汉阳强制隔离成毒所强制戒毒,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论代理人石佳佳、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论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3.双方无财产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后于2001年5月22日生育一女,2009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因被告吸毒、赌博、嫘媚以及无工作等原围,导致夫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批在的感情未破裂,原告对被告不关对被告的付出不认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相识恋爱,同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月**日生育一女**。2002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月**日生育一子**,被告曾于2013年、201年因吸毒被处置,2018年4月17日再次田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太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并结婚,但双方婚后缺乏沟通,且被告有吸毒恶习并屡教不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子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之规定,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婚生女**、婚生子**均表示愿意由原告抚养,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且不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以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八月六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其他 离婚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