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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王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X、王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01民终8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

上诉人潘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8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二、现对王XX个人提起上诉到法院,要求归还59000元。原审认定双方争执的80000元经济往来均发生在被上诉人从事PTFX普顿网站投资理财期间纠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直接参与投资操作,上诉人在原审中也予以否认。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上诉人需要建立其团队名下50个个体会员成员,其才能拿到相应的公司奖励,故被上诉人告诉上诉人可以做这个投资,被上诉人个人保证此投资绝对无风险,不想投资可随时取消投资本钱退回。任何人都动不了这笔钱。上诉人就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信用卡套现等方式把钱由被上诉人直接划走,金额共计80000元,至2019年11月27日不想投资且要求被上诉人退回投资共计80000元。事后多次与被上诉人联系当面问情况。于2019年1月19日由被上诉人退还21000元作为此次无法退回全部本金的责任补偿,年后上诉人再次与被上诉人多次联系处理,其均以处理不了为由不退回余下本金。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80000元的事实,且被上诉人也当庭认可该事实。一审认定的诸多事宜与双方约定事实根本不一致,如认为本案与被上诉人无关,何来被上诉人退还21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证据原则,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王XX辩称,这个平台在网上查询是真实的,平台需要自己投资,是本人投资绑定和钱也是进入本人账户,我是无法代替上诉人进行操作的,我没有拿上诉人的钱,我只是代上诉人把钱存进去,是上诉人说的每时间,才让我帮他存进去的。

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投资理财款及利润59783元;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案实际上为通过普顿PTFX外汇平台进行网上外汇交易,而普顿PTFX外汇平台主要搭建人员因涉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可能存在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不宜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因涉嫌违法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潘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退还原告潘X。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通过普顿PTFX外汇平台进行网上外汇交易,而普顿PTFX外汇平台主要搭建人员因涉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可能存在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一审据此为由驳回潘X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潘X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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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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