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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111民初185号

    原告:杨XX,女,汉族,1971年x月x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刘律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XX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1111xxxxxxxxxx,经营场所:镇江市xxxxxx。

    经营者: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润州区XX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97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合计31727.9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8日晚8时30分许,杨XX在被告处用餐后从包厢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发生高额的医疗费用,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在显著位置设置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摔伤是因为自身疏忽大意造成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8日晚8时许,杨XX等人在被告“老街小码头饭店”就餐完毕后由二楼包厢处下楼梯离开途中,手扶扶手从楼梯踏步上滑至楼梯底部从而受伤。原告杨XX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行左内外踝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发生医疗费30977.98元。

    经现场勘查:楼梯一侧为墙面,一侧有栏杆。涉案楼梯踏步为大理石台面,共有15级,长、宽、高分别为1.01m、0.225m、0.19m。抵达一楼的楼梯对面悬挂“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的警示牌,踏步垂直面间隔贴有“小心台阶”的警示标志。

    原告及共同就餐人邵XX、黄XX陈述:餐馆地面有滴撒的水珠,原告摔倒后服务员用拖把进行了清理打扫。被告现只能提交原告摔倒时间段的视频,前后的视频未向法庭提交。

    以上事实,有住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定义,楼梯踏步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墙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2、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为0.28m,最大高度为0.16m;其他建筑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为0.26m,踏步最大高度为0.17m,踏步应防滑。可见本案中无论楼梯的梯段宽度、楼梯踏步的宽度、楼梯踏步的高度均不符合民用设计通则的规范,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的坡度要求和人体自然跨步距离要求确定的,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清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对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在公安机关处理时即应当能合理预见将进行诉讼的可能性,保存证据的义务随之产生,被告现无法提供完整连续的视频证据,妨碍了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原告自身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经营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30977.98元有医疗费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以50元/天为标准计算14天,则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5342.38元(31677.98元×0.8)。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润州区XX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X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5342.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润州区XX酒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小兵

    人民陪审员  倪XX

    人民陪审员  伍XX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何XX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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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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