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赵XX劳动争议、工伤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某染整公司
案情:
申请人入职该公司多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当年工伤事故中大面积烫伤后,找到本律师代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等。
首先,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该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故律师向工伤科提供了有申请人姓名的工资发放清单、申请人工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初步证明了劳动关系。工伤科在向单位要求举证、核实后,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其次,单位不服工伤科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申请人为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本律师作为第三人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最后,本律师代理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内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伤相关赔偿等。最后经调解,被申请人某染整公司同意支付相应款项,律师通过证据收集、参与诉讼、参与劳动仲裁并调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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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