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欠款追讨

对方拒不支付尚欠款项,律师接受委托后,全力追回了委托人的损失。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603民初81号

    原告:××日报(漳州)广告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伟铭。

    被告:漳州市XX公司。

    第三人:福州××传媒有限公司。

    第三人:福州××传媒有限公司漳州XX。

    原告××日报(漳州)广告公司与被告漳州市XX公司、第三人福州××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传媒有限公司漳州XX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闽0602民初8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报(漳州)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支付原告广告展位费3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和第三人负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二、原告从未向答辩人催讨过案渉合同展位费。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证据。第三人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日报(漳州)广告公司与漳州市XX公司签订的《参展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2020年6月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同意支付案涉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展位,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费用3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广告展位费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第三人为债的加入,由第三人付款,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第三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日报(漳州)广告公司广告展位费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日报(漳州)广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漳州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

    审判员  林××

    人民陪审员  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其他 欠款追讨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