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保险索赔

事故发生后,对方拒不赔偿。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委托人全力追回了损失。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603民初1862号

    原告:冉XX。

    原告:冉XX。

    委托代理人:黄伟铭。

    被告:尹XX。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

    被告: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

    被告:余XX。

    原告冉XX、冉XX与被告尹XX、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冉XX、冉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在闽D×××××号小车承保范围内依事故责任划分与其余被告共同向冉XX、冉XX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丧葬费、扶养费及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XXX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余XX和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辩称,1.余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余XX驾驶闽D×××××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XX承担次要责任。二者均为机动车,因此,余XX至多仅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加之,闽D×××××号车已向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且本案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因此,本案相关赔偿款项应由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予以承担,余XX和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系闽D×××××号车的所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冉XX、冉XX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数额存在错误,应予以剔除。4.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已经垫付8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辩称,1.精神抚慰金为80000有异议,但根据司法惯例,冉XX、冉XX的主张过高,应以40000元为宜。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为5000元有异议,应以4770元为宜。2.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余XX辩称,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系侵权之诉,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按其过失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冉XX、冉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912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45620元/年×20年=912400元。2.丧葬费:4218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84374元÷12月×6月=42187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30946元,冉XX于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5周岁,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0946元/年×5年÷5人=30946元。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3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冉XX死亡,对受害人的家人即冉XX、冉XX在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显而易见,故酌定为80000元。以上合计XXX元。

    对本案事故的责任分担,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予以确认,余XX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尹XX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30%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余XX已表示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冉XX、冉XX,不再对该项金额予以分配。故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冉XX、冉XX110000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失,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冉XX、冉XX(XXX元-110000元)×30%=287559.9元。因尹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由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赔付,故尹X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冉XX、冉XX未能举证机动车所有人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故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当事人的讼累,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已垫付的8000元,冉XX、冉XX应返还给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而余XX在本案中应向冉XX、冉XX赔偿(XXX元-110000元)×70%=670973.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冉XX、冉X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0000元;

    二、中国XX公司××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冉XX、冉X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87559.9元;

    三、余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赔偿冉XX、冉X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70973.1元;

    四、冉XX、冉XX应返还厦门市海沧区×××服装店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冉XX、冉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5元,减半收取计7217.5元,由冉XX、冉XX负担25元,尹XX负担1937.6元,余XX负担525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书记员 黄××


其他 交通保险索赔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