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XX伦斯XX公*、人保XX公***、通***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湖北省高*人民法*
案号: (2020)鄂*终27号
裁判日期:2020.11.05
案由:民事>海*海**纷>海*海**纷>海*、通***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伦斯XX公*(LAURANCEMARINECONSULTINGLTD),住所地****。
法*代表人:盛**,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保XX公*,住所地****
负责人:夏**,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XX伦斯XX公*(以下简*咨询公*)因与被上诉人人保XX公*(以下简*保险公*)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海*法*(2018)鄂7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向*院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咨询公**诉请求:1.撤销武*海*法*(2018)鄂7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保险公**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保险公**担。事实和*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咨询公**照正常*卸货流程**货物的交付。在发现2S船舱内货物发生聚合后,经*询公**及其指定的通*代理、检验人等反复沟通,收货人仍拒绝接收该船舱内的货物。考虑到船舱内的货物有*合的特性且已经*生聚合,如果不及时**卸货可能*致船舶受到严*损坏,咨询公**迫不得已的情况*才将货物送至韩**理。(二)一审判决适用法*错误。1.涉案货物运输合同基于*询公**发的提单*成*,对此应*异议。然而,涉案货物苯乙烯本身有*合的特性,该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后*生聚合完全*因货物的自然特性造成,根据《中华*民共和*XXX》(以下简*XXX)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咨询公**货损不负赔偿责任。2.咨询公**交的公*报告证明*涉案货物发生聚合的原因系托运人在装货港未添加足够的抑制剂而使得抑制剂在航程*耗尽,可见咨询公**运输过程*对于*合的发生不具有***错。3.根据XXX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卸货港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咨询公**货物运输至韩**理符*上述法*规定。
保险公**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一)XX公*(以下简*XX公*)与咨询公**间建立了以提单*基础的货物运输合同关*。咨询公**能*照提单*定交付货物,造成*XX公**实质损失。(二)保险公**据与XX公**间的保险合同关*向XX公**行了赔付,依法*得了代位追偿的权*。(三)咨询公**存在XXX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应*承担未能*付涉案货物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审法*起诉请求:判令咨询公**偿损失275330.70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8年4月17日,XX公***险公**保海*运输一切险,保单*明:货物****,保险金*XXX.52美元,装运工具“****”轮,起运港中东*口,目的港中国**,起运日期依提单。2018年4月27日,XX公*****有*公**立买卖合同,XX公****购买13056.362吨***,单*1380美元,价格条款CIF江*,装货港中东**港口,卸货港江*,2018年6月15日前装运。2018年5月15日,咨询公**为“泰华*XX星”轮所有*签发编号为ASYJBL/JNY-03A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明:发货人PARSPETROCHEMICALCO,通*方XX公*,装运港伊*XX(ASSALUYEH)港,承运船舶“泰华*XX星”轮,船旗国*鲁*(TUVALU),散装199.515吨散装苯乙烯。同日,XX公**具发票,发票载明*物单*1380美元/吨。2018年5月15日,“泰华*XX星”轮离开阿萨鲁*港驶往江*XX。2018年6月7日,该轮抵达江*XX。咨询公**向XX公**付货物。2018年6月9日,船舶离港。2018年8月17日,日本船东*保协会就本案所涉纠纷为咨询公**XX公**/或其保险人出具保函,担保金*不超过28万*元。2018年12月22日,保险公**XX公**定的账户赔付了302863.77美元,XX公***险公**具收据及权**让书。
以上事实,有*卖合同、发票、提单、保函、保单、保险赔款支*凭证、情况*明、收据及权**让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认为,本案系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案货物由注册登记在英国*咨询公**属“泰华*XX星”轮自伊*XX运输至中国**XX,故本案系涉外商*纠纷。《中华*民共和**险法》(以下简*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海*保险适用XXX的有**定。XXX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法*另有*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法*。”因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民共和**地法*处理本案纠纷,故我国*地法*为解*本案纠纷所适用之准据法。
保险公**被保险人XX公***贸易*径取得涉案正本提单,是收货人和*本提单*有*,咨询公**提单*发人和*运人。XXX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物已经*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提单*载明*向*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单*有*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XXX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有*之间的权*、义务关*,依据提单*规定确定。”据此,XX公**咨询公**间成*了以提单*明*海*货物运输合同关*。咨询公**按提单*记载向XX公**付货物,已构成*约,应*赔偿由此给XX公**成*损失。
XXX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间,是指从*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时*,货物处于*运人掌管*下的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因咨询公**今未交货,故对XX公**言,货物已灭失。根据XXX第五十五条关*“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的规定,本案损失金*为货物实际价值即275330.70美元(199.515吨×1380美元/吨)。保险法*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日起,在赔偿金*范*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保险公**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在货物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XX公**出了实际赔付,依法*得了相***的代位求偿权。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实和**依据,一审法*予以保护。咨询公****责事由和*货人拒收的抗辩,无有*证据证实,一审法*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XXX》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XX伦斯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保XX公***赔款275330.70美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务,应*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一审案件受理费21729元,由XX伦斯XX公**担。XX伦斯XX公***负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确定的赔款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保XX公***。
二审中,双**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理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商*纠纷。XXX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法*另有*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法*。”因双**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民共和**地法*处理本案纠纷,故我国*地法*为解*本案纠纷所适用之准据法。
本案中,XX公***贸易*径取得涉案正本提单,故XX公**咨询公**间成*了以提单*基础的海*货物运输合同关*。对此,双**事人均无异议。咨询公**为提单*发人和*运人,负有*照提单*载向XX公**付货物的合同义务。XXX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间,是指从*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时*,货物处于*运人掌管*下的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规定,因咨询公**今仍未向XX公**付涉案199.515吨散装苯乙烯,故对XX公**言,该货物已灭失,咨询公***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向XX公***赔款后,依法*其赔付范*内取得代位追偿权,其向*询公**起本案诉讼追偿相**失符*法*规定。一审法*据此对保险公**诉讼请求予以支*,适用法*正确。
咨询公**诉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生聚合,收货人拒绝收货,咨询公**避免损失的扩大才将货物送至韩**理,故咨询公**涉案货损应*免责。对此,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根据上述法*规定,因咨询公**能*供充*、有*的证据证明*案199.515吨散装苯乙烯到达目的港后*货人因其品质发生变化而拒绝收货,应*担举证不能*后*。退一步*,即使收货人存在拒绝收货的行为,根据XXX第八十六条规定,“泰华*XX星”轮船长亦应*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而非将货物直接运至韩**理。另,保险公**张*偿责任*基础系咨询公**交付涉案货物,并非涉案货物发生聚合而丧失其应**值,故咨询公****案货损系因货物自然特性而导致,咨询公**有*运人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亦不能**。
综上,咨询公**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9元,由上诉人XX伦斯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邬XX
审判员:马XX
审判员:卫XX
二O二O年*一月五日
法*助理:陈XX
书记员:何X
其他 海事海商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16:00:00
审理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