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04民初7372号
原告:王X,男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贾X,女,住南京市
原告王X与被告贾X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止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被告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吿王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门口监控摄像头;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吿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南京市秦淮区邻居,发现被告在自家门口上方私自安装了摄像头。原告认为被告在式居所的公共区境私装摄像头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多次报警且协商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保护自己的隐私,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
被告贾X辩称,当时原告认为被告家的摄像头是XXX拍摄担心被吿会盗取他的开门密码,曾报警多次,派出所也上、多次,查实在被告的手机APP上是不可能看到原告家密码;查:派出所协调时,被告也同意换成18。度摄像头或者赢像头加_个罩子,但原告都不同意。双方所住小区是老小区,治堂且被告-个人居住,长期出差,房子楼顶之间是相通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现被吿已经在摄像头外围加了罩子,已伟胃原告家门口,不可能侵犯原告的隐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南京市秦淮区的对门邻居。为-梯两户,电梯门与原吿家门平行,与被告家门成斜角。因自身防盗及安全需要,在自家门口方墙角处安装XXX摄像头,拍摄范围为电梯口、楼梯口及两家共用的空间,且能够完整覆盖原告大门位置。该摄像头平时由被告用手机操控使用。原告不同意被告安装使用,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多次报警处理,原告起诉后被告自行进行了整改,在摄像头外侧加装隔板以阻挡摄像头可视范围。现摄像头能够拍摄电梯口、楼梯口位置及部分公共区域,不能看到原告大门处位置。
本院认为,隐私权属于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挠、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被告为自身安全需要加强房屋安全防范措施,但其措施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及限度内,且不得影响原告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安全。现在被告门前的摄像监控装置,其监控范围包括原、被告共同使用的区域,且覆盖原告及其家人、亲友进出原告家的行动轨迹,其安装行为并未征得原告同意,使原告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违背原告本人意愿,属于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监控装置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并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装于自家门口上方的摄像监控装置;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贾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小某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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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