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6刑初333号
公*机关*津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于*津市静海*,汉族,初中毕*,无职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户籍*天津市静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收公*存款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指定辩护人庞*,天津云*律师*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四部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法*收公*存款罪,于2021年2月3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并本院依法*成*议庭,于*年3月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宋XX、检察官助理杨*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海XX公*(以下简*“XX公*”)于2015年2月28日在天津XX××路××号航空*业中心645LL88房*成*,该公**际控制人为马X(另案处理)。2015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马X在未经***门批准的情况*,在红*区、静海*等地成*营业部,聘用被告人王X*以及郑XX、叶X1、李X2、杨X1(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发放宣*单、口口相*等公*宣*的方*,以支*高*回报为诱饵,以天津XX公**借款人,以XX公**居*人的形式,与投资群众签订《借款居*服务协议》,向*会不特定人员发售理财产品。所吸款项*于**分投资人支*本金*利*、向*工支*工资、用于*款企业经*等。经*计,XX公**涉及已报案投资人565人,按现有*据认定投资金*人民币34855.878630万*。
被告人王X*作为XX公*“业务员”,其在XX公**作期间,获取相**工资待遇。经*计,王X*非法*收公*存款人民币59万*。王X*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关*话传唤到案。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人在开庭审理过程*出示、宣*了相**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解*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国*****法*规定,非法*收公*存款,扰乱金**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非法*收公*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处理。王X*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综上,当庭调整原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王X*有*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辩护人当庭建议对王X*适用缓刑没有*议。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提请本院依法*处。
被告人王X*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当庭对指控王X*犯非法*收公*存款罪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建议认定王X*是从*;2.建议认定王X*有*首、认罪认罚等情节;3.王X*向***关*极退赃,建议从*处罚;4.王X*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王X*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理查*:
2015年2月,马X(已判决)在天津XX注册成*上海XX公*,在未经***门批准的情况*,于2015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先后*天津市河东*、红*区、河西区、北辰区、静海*、河北区等地成*营业部,将原天津XX公*(以下简*“信诚通**”)的理财业务接管,以人传人等方*向*会公*宣*相**财产品,以高*回报为诱饵,以天津XX公*(以下简*“XX公*”)为借款人,以XX公**居*人的形式,向*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承诺到期返本付息。所吸款项*于**分投资人支*本金*利*、向*工支*工资及奖金、用于*款企业经*等。经*计,截止到2019年11月27日已报案投资人数为565人,投资金*为人民币3.4亿余*(以下币种同),损失金*为1.3亿余*。
被告人王X*受雇担任XX公**务员,经*计*定,上述涉案期间内涉及已报案投资人数为9人,投资金*为59万*,损失金*为366,371.10元。王X*在2015年2月至2018年8月涉案期间内,收到涉案账号款项*计122,097.56元(详见本案涉案资金*项*计*告关*“涉案人王X*的补充*明”附表1、附表2)。
2018年8月16日,边*到原天津市滨海*区公**保税分局经*犯罪支*报警称其在天津市静海*于2018年1月向XX公**资40万*买理财产品至今不能*付,怀*被骗,该支*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并展开侦查,经*查*现被告人王X*有*大作案嫌疑,遂于2020年5月21日电话通*其到案接受调查,王X*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日主动到案。案发后,王X*向***关*赃136100.00元(该款项*存于*津市滨海*区公**)。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资参与人安X、姜XX、罗XX、孙XX、王XX、王X、王XX、魏XX、张X等人的证言及借款居*服务协议等相**资凭证材料、证人马X、孟X(XX公***代表人)、李X1(马X前妻)等人的证言、证人李X2、李X3、叶X1、陈X1等人(分别*XX公**务总监)的证言、证人刘X1、杨X1、赵X1、赵X2、赵X3、郝X1等人(分别*XX公**团经*)的证言、证人曲X、何X、郭X1、郭X2、于X、刘X2、胡X、刘X3、张X1、姚X、杨X2、陈X2、张X2、叶X2等人(分别*XX公**团经*)的证言、证人张X3、郭X3、张X4、柳X、王X1、王X2、杨X3、边*、魏X、付X、郑X、刘X4、刘X5、宫X、王X3、邢X、赵X4、郝X2、涂X、牛X、宋X、王X4、张X5、张X6等人(分别*XX公**务员)的证言、王X*明*涉案银行卡账户流水**和*成*计*的汇总表、信弼金**津分公**信公*号宣*图文*印*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归*记录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表等材料、辨认笔录、天津XX出具的专项*计*告和*附鉴定依据材料以及案件来源、到案经*、户籍*份证明*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明*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金***法*法*,伙同他人向*会公*吸收资金,扰乱金**序,其行为已构成*法*收公*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以惩处。公*机关*控被告人王X*犯非法*收公*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罪名成*,本院予以支*。
关**护人所提建议认定被告人王X*系从*的辩护意见,经*,王X*涉案期间担任XX公**务员,是非法*资活动的直接实施*,在整体非法*资活动中的地位和*用虽比马X等上层管*人员要相*轻一些,量刑时*以酌情考虑,但其在非法*资活动中是参与非法*资活动的主要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认为为从*,并应*按照其参与的全*犯罪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X*犯罪后*动到案,到案后**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以从*处罚;其在提起公*前积极退赃退赔,依法*以从*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公*机关*提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王X*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得、初犯等情节为由,建议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于*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民法*关**理非法*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非法*收公*存款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决发生法*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X*退赔在案的人民币136,100.00按比例发还本案相**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X*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文
人民陪审员 史**
人民陪审员 王 昊
二〇二一年*月二日
法*助理李X
书记员张XX
附:法*释明:
1.《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收公*存款或者变相*收公*存款,扰乱金**序,处三年*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二万**上二十万**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五万**上五十万**下罚金。
2.《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于*会的危*程*,依照本法*有**定判处。
3.《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下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的人、怀*的妇女和*满*十五周*的人,应*宣*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罪表现;(三)没有*犯罪的危*;(四)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
被宣*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
6.《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六条:对宣*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予以宣*。
7.《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产,应*及时*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不得挪用和*行处理。
8.《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处理。
9.《最高*民法*关**理非法*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一款:违反国*****法*规定,向*会公*(包*单*和*人)吸收资金*行为,同时*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有*定的以外,应*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收公*存款或者变相*收公*存款”:(一)未经***门依法*准或者借用合法**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会公*宣*;(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方*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会公*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10.《最高*民法*关**理非法*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三条: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数额在20万**上的,单*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数额在100万**上的;(二)个人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接经*损失数额在10万**上的,单*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接经*损失数额在50万**上的;(四)造成*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后*的。
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一)个人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数额在100万**上的,单*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数额在500万**上的;(二)个人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接经*损失数额在50万**上的,单*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接经*损失数额在250万**上的;(四)造成*别*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后*的。
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计*。案发前后*归*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存款,主要用于*常*生产经*活动,能*及时*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