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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安**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784民初1279号

    原告:李XX,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安**景*镇南甘*XX,公*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山*XX律师。被告:安*XX公*,住所地:安**景*镇南甘*村东*。

    法*代表人:王XX,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XX法*工作者。

    原告李XX与被告安*XX公*(以下简*“XX公*”)所有**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被告XX公***代表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依法*认鲁GXXX号货车**告所有,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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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驶证所有*的变更登记手续;2、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购买东*牌DF15253XXYAX1A型车*号为鲁G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挂

    “电利

    靠在被告处进行货车*运业务至今。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由原告全*出资购买,其所有**法**为原告享有。现原告与被告无法*续合作,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行驶证所有*变更登记事宜进行协调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诉至法*,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XX公**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所购买车*挂靠在被告名下,并约定用其车*给被告运输货物,被告支*运费,由于*时*不多,在2019年9月份干*几天就没活了,车*一直闲置,11月份牵扯到审车*保险费*较高,因此原告想出售该车*,原告找人估价车*价格为80000元,原告由于*价格便宜,就没有*该车*。于*原告联系被告,让被告购买该车*,被告称80000元*买该车*,一直协商*果,因此该车*一直在被告停车*处闲置。2020年2月20日,原告称无资金*还贷款,从*告处借款,被告先后*次给原告转账共计10万*,后*告催要该借款,原告称无资金*还,要求用车*抵顶该借款,被告无奈同意,原告将车*以及车*手续、钥匙等给了被告,因此该涉案车*归*告所有。后**一直由被告使用经*,被告为该车*更换车*,支*一切费*。综上所述,原告以涉案车*抵顶10万**款,所以该车*归*告所有。2021.1.19日,原告私自将被告所有**开走,侵犯了原告所有*,请求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外,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返还车*,并赔偿被告损失。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1日,原告从*外人魏XX处以127000元*价格购买鲁G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辆(品牌型号:东*牌DFLS253XXYAX1A,发动机号

    码:782XXXX9924,车*识别*号:LGAX4C353FXXX)。该辆行驶证上现所有*为安*XX公*,因经*需原告将该车*靠在被告名下至今,现涉案车*在原告处。

    被告主张2020年2月20日,原告因偿还贷款需要从*处借款10万*,后*无资金*还,将涉案车*抵顶该款并提交涉案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原件、王XX在中国*银行流水、潍坊市经*开发区公**局北城派出所出具证明、车*改装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经*证,原告对于*涉案车*的行驶证、营运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涉案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是由原告办理的,无法*明*告对涉案车*享有*有*,仅能*明**登记在被告名下;对王XX在中国XX银行流水*真实性有*议,被告无法*明*给李XX的哪个银行卡,该笔汇款不是被告所转;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实性无异议,但无法*明*告对涉案车*享有*有*;对车*改装合同真实性有*议,该份合同上未载明*同价款及交付时*,对转账记录真实性无法*定,该份证据不能*明*告的主张。

    根据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给被告法*代表人王XX所作的调查*录,王XX称涉案车*系李XX从*人手中购买的,在2019年*转让给他并有*账记录为证。被告主张*告因欠其借款,将借款用涉案车*抵顶,但未提交书面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事人陈*,原告提供的原告与案外人魏XX签订的《售车*议》、机动车*驶证复印*、微信账单*图、交通*行个人客户交易*单、安***商*银行余*明*查*、对魏XX的《调查*问笔录》及录制视频、对董XX的《调查*问笔录》及录制视频、由安XX公**具的《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单》、《机动车*合商*保险保险单》、证人郝XX的陈*、收发邮件路*,被告提交的涉案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原件、王XX在中国XX银行流水、潍坊市经*开发区公**局北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车*改装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等已经*院审查*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在于*案鲁G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中华*民共和**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归*、内容*生争议的,利*关*人可以请求确认权*。车*产权*记,是物权**的一种形式。机动车*驶证只是一种权**证明,而不是权**身,登记行为未创设权*。当所登记的产权*生争议时,仲*机关*裁决或人民法*的裁判具有*认权***的效力。本案中,被告对涉案车*系原告从*外人魏XX处购买以及该车*挂靠在被告名下均无异议。被告主张*原告欠其借款10万*,故用涉案车*抵顶,但未提交书面的抵顶协议等充*、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法*代表人王XX在本院2021年3月9日对其调查**涉案车*于2019年*转让给他,本院开庭时*称在2020年2月20日后*生抵顶,就其中的矛盾之处,被告未作出合理解*与说明,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就2020年2月份的转账事宜,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本院确认涉案鲁G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告所有。《中华*民共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侵里物权*成***损害的。权**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鲁GXXX号重型厢

    式货车*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不是被告的财产,被告有*务协助原告办理行驶证所有*的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及有***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鲁G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牌DFL5253XXYAX1A,发动机号码:782XXXX9924,车*识别*号:LGAX4C353FXXX)归*告李XX所有;

    二、被告安*XX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李XX办理机动车*驶证的产权*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张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文*专用章

    书记员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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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9 16:00:00

审理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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