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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与重庆市万州区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谭XX与重庆市万*区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女,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区,系谭XX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区XX,住所地重庆市万*区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7933684M。
法*代表人:颜X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特别*权):罗*,重庆谦合谦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X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区XX(以下简*XX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区人民法*(2020)渝0101民初9392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被上诉人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谭XX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万*区人民法*(2020)渝0101民初9392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驳回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诉讼费*XX公**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谭XX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诉争场地现在是被依法*记注册的万*区XX木材经*部占用,谭XX虽然是该木材经*部的法*代表人,谭XX个人没有*用诉争场地,故谭X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谭XX与谭XX、重庆市XX公**订的租赁合同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但是XX公**工作人员在2020年3月便采取封**场所唯一进场道路、拆卸电表、撵客等方*干*谭XX的正常*作,给谭XX造成*巨大的经*损失,故应*偿谭XX的营业损失。XX公**求谭XX搬家**支*搬家*,且该公**张*过租赁期限的租金*诉讼请求不应*到支*,该公**收取的水*费**还。3、诉争场地原产权*谭XX与XX公***纠纷一案仍然处于*讼阶段,XX公**谭XX之间的权**务关*尚*明*,故本案应*中止。
XX公**称,1、关**体问题。谭XX在一审审理过程*均认可占用XX公**土地,且在一审中均未提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XX公***拍卖购买案涉土地时*卖公*上载明*承租人是谭XX,谭XX所在的木材经*部的登记地址并非案涉场所,故谭XX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2、关**偿、赔偿问题。一审法*已经*明*XX可就该部分提起反诉,谭XX未在规定的时*内提出反诉,也没有*案起诉,故相**求不属于*案审理范*。3、关**案是否应*中止审理。重庆市高*人民法*并未裁定对原判进行中止审理,故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谭XX与XX公**间的诉讼已经*行完毕。
XX公***审法*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谭XX立即腾空*搬离重庆市万*区牌楼街道XX土地,排除对XX公**常*产经*的妨害;2.判令谭XX向XX公***占有*用费(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为10000元,之后*实际腾空*搬离时*按1000元/天计*);3.本案诉讼费*谭XX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5日,重庆市万*区人民法*发布拍卖公*,载明*对重庆市XX公**有*位于*庆市万*区牌楼街道XX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变压器等进行拍卖。根据拍卖公*,该标的物有*赁,其中谭XX租赁有500平***地,期限至2020年5月15日止。2018年10月27日,XX公**得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变压器等。2018年11月6日,重庆市万*区人民法*作出(2017)渝0101执5419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前述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变压器等归XX公**有。2020年5月16日,XX公***XX发出《限期搬离通*书》,要求谭XX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租赁场地内的所有*品搬离,否则除要求返还场地外,还将主张*用费。现谭XX仍在案涉土地上堆放有*材、机器设备、办公*备等。
另查*:谭XX原为重庆市XX公**法*代表人。2017年5月15日,谭XX与谭XX、重庆市XX公**订租赁协议,承租案涉土地中的500平**,租赁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三年*金*80000元。2018年6月11日,谭XX配偶贺XX以谭XX名义与重庆市XX公*、抵押权*彭XX达成*充*议,载明*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租赁期限届满*条件搬出租赁房*,并将房*腾空*还出租方。
还查*:因谭XX未及时*离案涉土地,XX公**其诉至重庆市万*区人民法*,重庆市万*区人民法*判决谭XX限期搬离并排除妨害。谭XX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谭XX仍不服并申*再审,重庆市高*人民法*再审立案审查。
一审法*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权*》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仲*委员会的法*文*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文*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生效力。再根据《中华*民共和**权*》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国**有*土地享有*有、使用和*益*权*,有***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重庆市万*区人民法*已裁定位于*庆市万*区牌楼街道XX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变压器等归XX公**有,XX公**取得案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该土地享有*有、使用和*益*权*。虽然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现案涉拍卖公*、租赁协议、补充*议载明*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租赁期间已经*满,重庆市万*区人民法*予以确认。经*告,谭XX拒不搬离案涉土地,影响了XX公**于*涉土地的使用,XX公****求其排除妨害并支*占有*用费。因此,对XX公**张*XX立即腾空*搬离案涉土地、排除对XX公**常*产经*的妨害并支*占有*用费*诉讼请求重庆市万*区人民法*予以支*。关**有*用费*计*时*,XX公**告谭XX2020年5月31日前搬离,重庆市万*区人民法*调整为从2020年6月1日起计*;关**有*用费*计*标准,XX公*1000元/天的标准并无依据,重庆市万*区人民法*调整为按案涉租赁协议中的标准计*,即8万*/3年。
谭XX举示租赁协议复印*一份拟证明*期至2026年5月15日,其内容*重庆市万*区人民法*认证的租赁协议基本一致,在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处有**篡改,不予采信。谭XX辩称需XX公***搬家****搬离,并无法*依据,不予支*。谭XX提出XX公**其经*进行了干*,需赔偿损失,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关*,谭XX亦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谭XX还主张*XX与XX公**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谭XX已申*再审,本案应*止审理,因该案与本案并无关*,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三条,《中华*民共和**权*》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搬离重庆市万*区牌楼街道XX土地,排除对重庆市万*区XX正常*产经*的妨害;二、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8万*/3年*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搬离时*向*庆市万*区XX支*占有*用费;三、驳回重庆市万*区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80元,由谭XX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上诉人谭XX提交2份证据:证据1,照片6张,拟证明XX公**谭XX的木材经*部断水*电(2020年11月24日);只让出货,不让进货(2020年3月);拿走广*牌(2020年9月22日),妨碍谭XX正常*产经*,要求XX公**偿损失。证据2,评估报告,拟证明*XX的厂房、办公*施*法*在,现在XX公**求搬离必须*补偿。
XX公**证称,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性,证据三性由法*依法*定。
本院经**为,对于*据1、证据2,均为谭XX要求XX公**偿经*损失、补偿搬家**的相**据,与本案不具有**性,故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查**事实与一审查**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谭XX的上诉理由,结合XX公**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为:一、谭XX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二、XX公**本案中是否应*赔偿谭XX经*损失、补偿搬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三、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针对焦*一,谭XX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2017年5月15日,谭XX以个人名义与谭XX、重庆市XX公**订租赁协议,承租案涉土地中的500平**,租赁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三年*金*80000元。谭XX作为该租赁协议的合同相*方,在租赁期届满**搬离承租土地,故XX公**谭XX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并无不当,谭XX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
针对焦*二,XX公**本案中是否应*赔偿谭XX经*损失、搬家*偿费*及退还多收取的水*费。对于*XX主张*要求XX公**偿其经*损失,一审法*已经*明*可以提出反诉,并给予了相**限,但谭XX未在相**限内提出反诉,故谭XX要求XX公**偿损失在本案二审中不予审理,双**自行协商*者谭XX另案主张。此外,谭XX主张*求XX公***其搬家**和*收取的水*费**还亦不属于*院二审审查**,本院对该请求及理由在本案中不予采纳。因本案所涉租赁协议到期后,谭XX未搬出案涉承租土地,故其应**XX公**地占用使用费。
针对焦*三,本案应*中止审理。因谭XX未及时*离案涉土地,XX公**其诉至重庆市万*区人民法*。重庆市万*区人民法*判决谭XX限期搬离并排除妨害。谭X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渝01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经*效并已执行完毕。虽然谭XX不服原判向*庆市高*人民法*申*再审,但该案现并未被裁定进入再审,原判决仍然继续有*。故谭XX认为本案应*止审理的理由并不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谭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谭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李*春
审 判 员  朱*丽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三日
法*助理  黄 洋
书 记 员  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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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16:00:00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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