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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功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吴XX与广州市xx人民政府、广州市xx民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xx乡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行政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公民身份号码:442************80X。

    委托代理人:杨勇,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xx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xx,镇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黄XX,主任。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XX,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黄XX,社长。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xx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民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XX(以下简称XXX)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13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吴XX于xx年xx月xx日出生,原户籍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归属三角镇高平XX。

    2016年11月10日,吴XX与庙南XX村民王xx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1月5日将户口迁入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归属xx二队。

    2019年1月21日,吴XX向原户籍地中山市******股份经济联合社提出放弃股东身份申请。

    2019年2月15日,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记载:“……原村民吴XX在原户籍所在地高平XX享受福利待遇情况:有享受(具有)村民福利待遇(股东资格),并于2019年1月21日起自愿放弃村民福利待遇(股东资格)。

    ”2019年5月15日,中山市******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记载:“兹有我xx15社村民吴x(女,身份证号:442************80X)于2019年1月21日向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提出申请放弃股东身份及相关福利待遇。

    其相关信息经公示,我村于2019年2月19日加盖意见,并上报至中山市********工作局,2019年2月15日批复。

    我村于2019年2月15日取消吴XX在高平XX相关福利待遇。

    2019年8月23日,吴XX向xx政府提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请求:确认xx自2019年3月1日具有庙南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责令庙南XX委会、XXX按该村村民同等待遇分配。

    xx镇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于2019年9月11日、9月17日分别对吴XX及庙南XX委会、XXX的法定代表人黄XX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

    2019年10月21日,横沥镇政府作出南横府行决字[2019]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吴XX原户籍地为广东省中山市**********,2019年1月5日将户口迁入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对于吴XX户口迁入庙南XX委会、XXX后是否给予其成员资格,属于庙南XX委会、XXX村民自治范围。

    只有庙南XX委会、XXX自愿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给予吴XX成员资格,吴XX才能获得成员资格及享受待遇。

    吴XX在2019年1月5日将户口迁入庙南XX后,庙南XX委会、XXX并未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其成员资格,相反,吴XX提出本案申请后,庙南XX委会、XXX明确表示:依照该村现行村规民约规定,吴XX不具有庙南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吴XX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决定书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吴XX及庙南XX委会、XXX。

    吴XX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第三人庙南XX委会、XXX于2017年9月1日通过并执行的《南沙区横沥镇庙南XX民委员会村规民约》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三)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迁入本社户籍的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已获配股或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的(注:迁入本社户籍的人员,迁入之时必须向本社提交有无在原户籍所在地的村享受股份固化待遇的证明)。

    该类人员,即使日后在原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退股或放弃股份固化待遇,也认定不属于庙南经济联合社的成员、不享受庙南经济联合社的集体福利分配。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本案中,横沥镇政府有权对吴XX提出的关于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分配村民待遇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吴XX于2019年1月5日将户口迁入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属于上述规定的户口迁入公民,其是否具有成员资格,应按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

    而根据庙南XX委会2017年9月1日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执行的《南沙区横沥镇庙南XX民委员会村规民约》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的规定,吴XX在迁入庙南XX委会、XXX处时仍在原户籍所在地高平XX仍享受股份固化待遇,即使吴XX日后自愿放弃原户籍地的村股份固化待遇,亦不能获得庙南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受待遇。

    各方也无证据证实庙南XX委会、XXX召开过成员大会表决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吴XX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相应的福利分红。

    且吴XX在明知上述村规民约的具体规定后仍自愿放弃原户籍地的村民待遇(股东资格),是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

    因此,横沥镇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吴XX主张撤销横沥镇政府作出的南横府行决字[2019]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上诉人吴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体标准,上诉人符合相关要件。

    相关法律规定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以及保障农民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农民的基本权利。

    上诉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实体标准。

    二、上诉人符合XXX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及福利待遇的认定标准。

    《南沙区横沥镇xx合社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嫁入本社且户籍迁入本社的农村妇女”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认定为XXX成员且享受集体福利分配,不需要另行表决。

    ”综上,诉请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南横府行决字[2019]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xx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1、上诉人将户口迁入原审第三人处,其成员资格依法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上诉人在户口迁入原审第三人处后,原审第三人并未召开成员大会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其成员资格。

    2、原审第三人制定的村规民约不能认定上诉人具有庙南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上诉人将户口迁入庙南XX前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股份固化待遇,属于《南沙区横沥镇庙南XX民委员会村规民约》(2017年9月1日通过并执行)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在原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已获配股”规定的情形。

    该类人员,即使日后在原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退股或放弃固化待遇,原审第三人也不认定属于庙南经济联合社的成员。

    3、原审第三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将“在原户籍地所在地的村集体已获配股的”迁入人员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其村民自治范畴,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诉人自愿放弃原户籍地固化待遇,并不必然获得现户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只有原审第三人自愿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给予上诉人成员资格的,上诉人才能获得成员资格及享受待遇。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民委员会二审期间未提交陈述意见。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xxx联合社二审期间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4月14日的《南沙区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章程》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第4点规定,嫁入本社且户籍迁入本社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且户籍属于本社户籍的子女,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章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凡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认定为庙南经济联合社成员且享受集体福利分配,不需要另行表决。

    ……附则:本章程经庙南XX“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后生效,并报横沥镇政府备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吴XX是否具有庙南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后户口迁入者是否需经表决才能获得成员资格,取决于是否“另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该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女方因结婚到男方住所落户的情形,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另有规定”。

    而且《南沙区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章程》亦明确规定,嫁入本社且户籍迁入本社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且户籍属于本社户籍的子女,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需要另行表决,该规定亦未违反法律法规。

    本案中,吴XX于2016年与庙南XX村民结婚,2019年1月5日将户口从高平XX迁入其丈夫户籍地。

    2019年1月21日吴XX向原户籍地的高平经济联合社提出放弃股东身份申请,2019年2月15日被取消其在高平XX相关福利待遇。

    因此,吴XX属于嫁入XXX且户籍迁入该社的农村妇女,在其放弃原户籍地的福利待遇后,根据上述规定,不需要表决,可以直接认定其为庙南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诉处理决定认为吴XX未经表决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成员待遇,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在吴XX放弃原户籍地福利待遇,且无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形下,横沥镇政府认为根据村规民约其在迁入之后才放弃原户籍地固化待遇,故不应认定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1303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南横府行决字[2019]82号行政处理决定;

    三、责令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xx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六十日内重新对上诉人吴XX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琳

    审判员闵天挺

    审判员王X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刘X

    书记员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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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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