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东*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422民初3号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
被告∶于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吉*XX(辽源XX律师
原告刘X与被告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于4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定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刘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为他人担保发生的债务50万*,并按照月利3分计*利*至实际验付之日;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债务人杨X于2017年5月5日,向*告刘X求借钱*标的50万*,称用于*X与被告于X共同合伙经*粮食生意,周*之用。经*告了解*况*实,当时*款方*定由杨X作为债务人在借款人一栏处签字,由被告于X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用以确认向*告借款50万**民币的事实,并由被告积极承诺承担共同债务的还款义务直至彻底还清为止。至此,被告和*X接受了原告的现金*付确认了借款行为。近,因原债务签字人杨X交通*故意外身亡,依据民事诉讼法***定,原告为出借钱*得以有*回收,现对于*告,依法*理提起主张*权*诉。
于X辩称,1、杨X生前从*有*被告合伙经*过粮食生意。原告的借条也没有*明*款目的,即该主张*原告的主观猜测;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以现金**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的,自资金*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成*。即主张*贷关*成*的原告应*明**X交付了50万*金*事实。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有*的证据对资金*源、原告支*能*、借款动机、提供借款时*、地点等相**实作出合理地解*说明,亦未能*明***间存在真实的资金*来,即无法*明*告向*X支*了50万*金*事实。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的事实理由部分以三方*订了借条为由,继而推定原告向*X交付了现金*理由不应*到支*。3、杨X于2019年*世,杨X去世后,原告并未采取积极的手段**X的家*索*该笔债务(因为假使该笔债务存在的话可能*在以下情形:如杨X生前可能*经**告清偿了部分债务;该笔债务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可能*照法*规定优先由杨XX的遗产清偿)。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故意未将杨X的爱*列为被告,导致无法**案件事实,无法*除上述合理可能,即原告应*担相**不利**。4、假使被告与杨X存在借贷合同关*,被告主张*也利*不应*到支*。借条中体现的月利*分存在后*写的可能,利*的约定方*明*与通**书写方*不符。假使利*的约定为真实的,其也超过了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中利*上线的有**款。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效,亦即只有*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款合同才发生法*效力。本案中,结合刘X提交的相**据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无法*认刘X已经*际履行了交付案涉借款本金*义务,故对刘X要求于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审判员刘XX
二0二一年*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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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