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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认定网络犯罪获利百万,经*律师辩护获利不足一万

濉溪县人民法院

安*省濉溪县人民法*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21刑初164号
公*机关**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秋(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无业,住XXXX。因涉嫌犯提供侵入计*机信息系统程*罪于2020年10月X日被XXXXX派出所抓获,当月23日被濉溪县公**刑事拘留,同年X月25日经*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林,安*龙*律师*务所律师。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秋(音)某犯提供侵入计*机信息系统程*罪,于2021年X月X日向*院提起公*。被告人秋(音)某及其辩护人苏*林*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自2019年X月至2020年X月间,被告人秋(音)某通*网络先后*次为贾X(另案处理)定制专门用于*入计*机信息系统的程*,违法*得XXX元。
上述事实有*溪县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户籍*息、前科情况*查*明、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交易*录、支*宝交易*录、搜查*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贾X、刘X、温X、YAO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秋(音)某在公**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秋(音)某违反国**定,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入计*机信息系统的程*,违法*得数额XXXX元,情节严*,其行为已构成*供侵入计*机信息系统程*罪。公*机关*控罪名成*。对辩护人提出的相**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危*计*机信息系统安**事案件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秋(音)某犯提供侵入计*机信息系统程*罪,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秋(音)某的违法*得予以追缴(已退缴至本院账户);扣押在案的手机两部、电脑硬盘两个,予以没收。
审判员  王*阳
二〇二一年*月九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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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16:00:00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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