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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XX。
法定代表人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扬,天津XX律师。
被告杨X
原告天津市XX公司诉被告杨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弘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扬、被告杨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与原告已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告既然已经与原告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满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不能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的。况且未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引起的,故原告不能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第二,仲裁裁决事实不清。被告突然抛弃工作不辞而别,其下很多收货款没有上缴,交接工作也没有办理,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同时也造成防暑降温费采暖费没有领取,其责任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1、请求法院对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5)第175号裁决书的第一项依法改判,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义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劳人仲案子(2015)第175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3、辞职信复印件一份;
4、工资单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入职、工作岗位及辞职的情况认可。2014年8月开始我的社保是停缴状态,9月1日再次上班后没有保险,原来400元的补贴变成了200元,工作环境没有变化。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任销售职位,2013年9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期限至2014年8月31日,2014年8月22日被告提出辞职信载明,因七月份业绩下滑,特请辞职,杨X签字。2014年9月1日被告又回到单位工作,2015年3月被告未到单位工作。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社会保险手续交至2014年8月。
2015年3月18日,被告杨X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3年、2014年防暑降温费、2013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2014年取暖费。2015年4月9日,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案字(2015)第1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103.8元,2014年防暑降温费512元及2014至2015年度取暖费498.33元,共计14114.13元。
以上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用人单位,被告为劳动者,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原告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说劳动合同依然存在,不能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一节,因被告于合同履行期限内虽提出辞职申请,原告亦曾表示同意被告辞职,但被告辞职后仍继续在原告处工作,双方仍在履行原合同,故被告的辞职申请并未引起双方劳动合同的实际解除,据此原告不应给付被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103.8元。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按规定支付原告2014年防暑降温费512元及2014至2015年度取暖费498.33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天津市XX公司给付被告杨X2014年防暑降温费512元及2014至2015年度取暖费498.33元,共计1010.33元;
二、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不给付被告杨X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103.8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XX公司负担2.5元,被告杨X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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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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