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7民终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省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安*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安*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XX,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诚,安*创元*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X因与被上诉人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你(2019)皖0705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上诉人房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上诉人孟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孟X偿还房XX借款59.60万*;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房XX负担。事实和*由:案涉《借条》并非对前期借款的结算,一审法*将案涉借条全*作为定案依据属于*实认定错误。案涉《借条》出具后,双***商*取银行转账记录并进行对账,但房XX没有*账。案涉《借条》是孟X按照房XX的要求出具的,不是孟X的真实意思表示。房XX转账给孟X的127.6万**包*了房XX的借款本金。一审法*对《还款协议》中记载的事实认定有*。《还款协议》载明*款通*银行转账交付,一审法*依据《还款协议》认定房XX与孟X的借贷关*,对其中记载的通*银行转账交付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明*互相*盾。一审法*关**XX与孟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的审查*及举证责任*配错误,应*由房XX举证证明*贷关*的存在及借款交付的事实。《借条》中载明*金*包*了月利*1%的利*,且在此基础上计*了复利,一审法*将《借条》中载明*金*认定为欠款金*,违反了法*规定。
房XX辩称,孟X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有*,孟X称借条中金*系按照房XX的要求书写,与事实不符。一审法*对房XX债权*让的金*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XX2019年4月9日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孟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利*(以本金464128元,按年**12%支*自2017年8月3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以本金580312元,按年*12%支*自2018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以本金33340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支*自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2.判令被告孟X承担本案全*诉讼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房XX主张*X因资金**需要向*借款,孟X对双**存在借款关*亦无异议。房XX主张*2011年*2015年*间合计*借给孟X131.5万*,其中现金3.9万*,转账支*127.6万*。孟X对转账支*的127.6万**异议,对现金*款3.9万**予认可。2012年10月至2016年3月,孟X向*XX合计*款58万*。2017年8月31日,孟X向*XX出具金*为464128元*条一份。2018年1月13日,孟X向*XX还款10万*。2018年4月1日,孟X向*XX出具金*合计580312元*条两份,同日,孟X向“房XX”出具金*为333408元*条一份。2019年4月1日,房XX与房XX达成*权*让协议,载明*XX将其在孟X处333408元*权*利*(2018年4月1日)转让给房XX,并通*微信通*被告孟X。另查*,孟X出具的金*为333408元*条上的“房XX”与债权*让协议上的“房XX”系同一人;房XX与房XX系姐妹关*。
综合诉辩双**张*审理查**事实,本案的焦*问题如下:1.孟X与房XX之间借款的欠款金*如何*定;2.房XX与孟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及金*如何*定;3.诉争欠款总额及利*如何*定。
一审法*认为,对于**一,房XX主张*2011年*2015年*间合计*借给孟X131.5万*,孟X除对3.9万**金*款不认可外,其余*予以认可;孟X主张*偿还68万*,且并无证据证实双**定了利*,故尚*借款为59.6万*。对此分析为:因孟X出具给房XX的三张*条均发生在借款后,故应*视为双**前期借款的结算,结合孟X已还款金*足以认定所出具的借条中包*了一定的利*,按孟X出具的借条截止到2018年4月1日,孟X应**XX还款合计*XXX元(2017年8月31日前已还款58万*+2017年8月31日借条464128元+2018年4月1日借条580312元),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利*计*后*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证,如果前期利*没有*过年**24%,重新出具的债权*证载明*金*可认定为后*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不能**后*借款本金。约定的利*超过年**24%,当事人主张*过部分的利*不能**后*借款本金*,人民法*应*支*。按前款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支*的本息之和,不能*过最初借款本金*以最初借款本金*基数,以年**24%计*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超过部分的,人民法*不予支*”之规定,即使按孟X认可的127.6万***,也未超过以每笔借款本金*基数按照年**24%自实际出借之日起分笔累计**至结算之日本息之和,故孟X在结算后*具的借条载明*金*可认定为之后*款本金,现尚*借款本金*944440元(464128元-10万*+580312元)。
对于**二,孟X主张*未收到房XX借款,出具借条是按房XX的要求出具的,因房XX认为在其向*X的转账中包*有*XX的借款;房XX主张*XX系以现金**向*X支*了借款,孟X出具的333408元*条系在结算后*具的,包*有*定利*。对此分析为:首先,庭审中孟X认可与房XX及其家*均存在借贷关*,另2018年11月6日的《还款协议》中甲方(债权*)包*有*XX,此份协议虽未最终*效,但孟X已在协议上签字,故能*认定房XX与孟X之间存在借贷关*;其次,孟X主张*条系按房XX的要求出具及房XX的借款已包*在房XX的借款中,对此孟X应*提供证据,但未能*供证据证实;再次,借条所载明*金*已精确到元,应*系经*精确计*得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孟X作为完全*事行为能*人,应*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法*后*,综合全*,故对孟X向*XX借款333408元*以认定。在房XX与房XX达成*权*让协议并通*孟X后,房XX对孟X享有*333408元*权*转让给房XX。
对于**三,通*焦*一、二可以确认,截止到2018年4月1日,孟X欠房XX借款合计*XXX元。关**XX诉请的利*问题,因孟X在结算后*具的借条无利*约定,故视为无息借款,又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在房XX提起诉讼后,视为借款即到期,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孟X在房XX提起诉讼后,应*按年**6%支*相**金*有*间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孟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房XX借款XXX元*利*(以XXX元*金*基数,按年**6%自2019年4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房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21元,由原告房XX负担3126元,由被告孟X负担15495元;公*费300元,由原告房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除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当事人双**2018年11月6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孟X父亲孟XX于2015年6月25日向*XX借款39012元,于2015年10月7日向*XX借款123370元(二笔借款合计162382元),于2015年11月21日向**农*款5193元,上述三笔债务为孟XX个人债务,孟X自愿替其偿还。
本案二审,双**事人争议焦*:孟X欠房XX的借款债务是否为XXX元?
本院认为,2018年4月1日,孟X向*XX出具两份借条金*合计580312元,同日向*XX出具金*为333408元*条一份。孟X上诉主张*XX转账给付孟X的127.6万**包*了房XX的借款本金。此主张*不能*明*X向*XX出具的借条金*580312元*,也包*了孟X所欠房XX的债款333408元。若孟X所欠房XX的债款中存在包*所欠房XX债款333408元,则孟X在出具给房XX和*XX的借条上,应*注明*债权*的债权**存在包*关*。因此,一审法*依据孟X于2017年8月31日和2018年4月1日先后**XX出具的借款464128元*580312元*借条,扣除孟X于2018年1月13日的还款10万*,认定孟X欠房XX债款944440元*无不当。孟X出具给房XX借条是证明*XX借款债权*在的凭证,孟X否定该证据的效力应*举证证明*已主张*事实。因此房XX向*XX转让了有*债权*,孟X应*向*XX支*所欠房XX的债款333408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孟X应**XX偿还债款合计XXX元(944440元+333408元)系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孟X主张*事实和*由不成*,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9元,由上诉人孟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珠 容
审判员 徐XX
审判员 范 道 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X(代)
附本案适用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依法*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或者查*事实后*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席*决等严*违反法*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
原审人民法*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