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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XX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田XX

    上诉人晋XX、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XX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XX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上诉人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文联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严路瑜

    书记员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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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98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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