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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XX、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翟XX、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翟XX与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翟XX、XX公司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5民初XX2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5民初XX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翟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8元、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62元分别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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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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