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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田XX,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上诉人付XX因与上诉人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XX县XX(2020)豫0523民初XX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XX县XX(2020)豫0523民初XX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6元,上诉人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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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84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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