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男。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
案情:XX公司向XX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3幢厂房,总标的逾6000万,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款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监管,XX公司按约向资金监管方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在约定的过户时间之前,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突发严重疾病,到了约定时间XX公司拒绝配合过户。同时XX公司得知XX公司和其他人亦存在债务纠纷。在此情况下,XX公司委托本律师,希望能通过诉讼尽快完成房产过户。
案件结果:
XX公司委托律师起诉并及时查封系争房产,最终取得胜诉判决完成房产过户。
审 判 长 蒋XX
人民陪审员 邓XX
人民陪审员 石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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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标 的:60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