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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名誉权纠纷案例分析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021)甘0802民初802号

    案情简介:

    2003年左右被告带儿子刘X与原告的哥哥合伙经营生意,原告称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后被告与原告之间产生债务纠纷,被告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向其偿还借款。原告拒绝后,被告多次前往原告单位大吵大闹,严重扰乱原告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后被告有多次向原告的单位举报原告涉黑涉恶等,原告因为此事多次被单位领导叫去谈话,此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职务晋升,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与被告多次沟通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得知原被告之间确实曾有资金往来,后来原告的哥哥将原告的借款转移至其个人名下,原告退出债务。但原告曾向被告口头承诺偿还借款。

    了解案情后,律师积极准备诉讼方案。认为:首先,原告所述与实际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费;最后,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原告未能晋升职务与被告毫无关系。

    开庭前,律师与原告进行庭前沟通,从本案事实和证据出发,最终缓和了原被告的矛盾。被告承诺此后再不向原告单位寄送举报信,原告同意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涉及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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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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