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订立

杨XX与吉*xx**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现住吉**镇赉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吉*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XX公*。

法*代表人:刘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吉*XX律师。

审理经*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吉*XX公**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镇赉县人民法*(2018)吉082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吉*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上诉人诉称

杨XX上诉请求:1、撤销镇赉县人民法*(2018)吉082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负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审理过程*程*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处理结果错误,具体阐述如下:一、关***,一审审理程*违法。1、简***转为普通**没有*出裁定,也没有**XX送达上述裁定,也没有*知杨XX新的举证期限,导致杨XX有*多证据没能*时*示,举证权**有*到充*保障。2、变更合议庭组成*员未告知当事人。根据《最高*民法*关**民法*合议庭工作的若干*定》第三条,合议庭组成*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应*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的更换情况**及时**诉讼当事人。本案中,一审法*变更主审法*未告知上诉人,程*违法。3、法*已作出追加第三人的决定而不追加,程*违法。第一次开庭时,法*已作出追加阎XX为第三人的决定,详见第一次庭审笔录最后*页“因此案须*加第三人出庭,故暂时*庭”,然而第二次开庭时,审判人员却置第一次法*确认并决定追加第三人的情形于*顾,强*在未追加的情况*继续开庭,导致事实无法**。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在此节上言而无信,已丧失权*性和***尊严,一审法*第二次开庭的审判人员出于**原因在未追加阎XX的情况*进行二次庭审,上诉人不得而知。但上诉人知道,若阎XX不进入到本案诉讼,事实将无法**。4、本案遗漏主体。如前所述,本案应*追加阎XX为第三人,才能**事实。本案中,案外人阎XX同双**间均存在债务关*,被上诉人主张*其与阎XX的约定,到期不偿还债务则享有**收益*。同时,上诉人一方*有*据证明**的耕种人并非阎XX,而是上诉人与于X,阎XX在该地块干*儿完全*以劳*充*债务的一种行为。纵观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夹着第三人阎XX,而本案争议的也是土地的实际耕种人究竟是阎XX还是上诉人及其合伙人于X。可见,只有*XX参与诉讼才能***件事实,单*其一审所做笔录不足以认定其所述事实,将其追加进来更有*****件事实。5、调取阎XX证言违法。民诉法*定,调取证据须**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然而一审法*能*追加阎XX为第三人而不追加,却违法*将阎XX第三人身份变为证人身份,调取证言程*不符*法*规定,且调取的证言内容*面、不真实,一审法*对阎XX陈*未做任**实,致使案件的真实情况*断章*义,歪曲客观真实。综上,一审程*严*违法。二、关**实,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对于*上诉人出示的阎XX借据、协议保证书未经*实,未辩明*伪,盲目采信。一审中,被上诉人出示阎XX借据、协议保证书,上诉人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法*别。在此情况*,一审法*应*实真伪,然而一审法*并没有*行核实,而是盲目的采信。2、在阎XX没有*供任**资证据的情况*,盲目的认定阎XX是投资人,进而否定上诉人不是投资人,来保护被上诉人的违法*地行为。3、被上诉人自称是依据协议保证书中的约定进行收割种植物抵债,先不讲该协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核实,仅就协议保证书中的收割种植物的约定内容*看属于*效的流质条款,一审法*应*动审查*条款的无效性,然而一审法*却视若不见,找出多种理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变相*护被上诉人违法*割种植物的行为。三、关**据,上诉人有*量证据证实系争议种植物的投资人,是争议种植作物的所有**,有**除被上诉人的非法*权。争议土地的实际耕种人为上诉人及其合伙人于X,并非被上诉人。一审判决错误采信证据,采信证据断章*义,张*李X,在未查**件事实的情况*,错误并且带有*向*的采信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关**人于X的证言,其在派出所所作证言与当庭陈*的内容*际是一致的,其中,派出所笔录体现的赵XX系XX公**工作人员。赵XX代表的即是该公*,于X在该公**进化肥种子农*时*经*人就是赵XX。因此,于X陈*的在赵XX处购买的化肥种子与在庭审时**的在鲶鱼*买的化肥种子指的是同一人。一审法*在于X作证后,对于*陈*不一致的地方*做进一步*问,怠于***件事实,在未查*案件实际情况*情形下,即认定其证言相*矛盾,不予采信,明*带有*向*。2、关**诉人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阎XX夏**秧的时*也在这块地里干*了。对此,一审法*未加思考即据此认定阎XX对该块土地有*种权**行为的结论过于*面,且对上诉人证言断章*义。上诉人除了说阎XX在这块地里干*的陈*外,还陈*了地是于X种的,其与于X合作,由其支*地租,由于X实际耕种管*,收地后*人平*利*。对于*述内容,一审法*不予认定反而单*对阎XX在地里干*的陈*进行认定,明*带有*择性与倾向*,有*择性的采信对被上诉人有**陈*。原审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3、关**人叶X的证言,则更不能*明*XX对争议土地的耕种权*耕种行为。对此,叶X的陈*是:阎XX说这块地是他自己的,其是受雇于*XX从*劳*。由其证言可以看出,其并不知道地块的实际耕种人是谁,只是听阎XX这样讲。对于*所述的阎XX在地里干*,抽水*水*么的,上诉人不否认这一点,同时*与上诉人在派出所的笔录亦是相*致的。但是,阎XX在地里干*,就代表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植权*收益**?实际的情况*,阎XX因欠于X债务,因此,向*X提出让其在地里干*并且雇叶X来从*劳*,用其二人的劳*费**债务,于X同意后,阎XX才得以在该地块劳*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叶X和*诉人均看到了阎XX在地里干*的原因。若按被上诉人及原审法*的观点,在地里干*儿就是对土地享有*植权*收益*,那*,在该块土地上从*过劳*的工人多了,每个阶段***同的工人,难道这些工人也对该地块享有***权**?一审法*在未弄清案件事实情况*,错误理解*人证言,导致认定案件情况**失实。4、关**XX的询问笔录。首先,该笔录并非派出所所作笔录,原审判决却称系派出所调查*XX的询问笔录。其次,该笔录记录的内容*为阎XX单***,未经*人质证,且未提供任**据证明*主张,对于*陈*的内容*法*实,不应*此作为认定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再次,阎XX在该笔录中并未承认将地抵债给刘XX公*,未说明*二人之间存在借款与保证事宜。根据最高*民事诉讼司***规定,人民法*应*按照法*程*,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常*活经*法*,对证据有*证明*和*明*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判断的理由和*果。一审法*在证据存在多处疑点情况*,未做进一步*问,错误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未追加诉讼参与人。

吉*XX公**称,一、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明*,要求依法*判没有*体内容,请求依法*回上诉请求。二、本案一审先后**次开庭审理,间隔时*半年*上,法*多次通*被上诉人开庭时*,又多次变更时*,为照顾*诉人本案多次延期,一审法*审判人员人事变动,在第二次庭审时*为普通**,将所有*审判程*重新走了一遍。重新审理一遍。包*已经*第一次庭审时*法*调查,而且本案在第一次庭审时,第二次庭审的证人于X就在第一次庭审现场但是并没有*为证人出庭作证,而第二次庭审时*审法*为查*事实,在上诉人未提前申*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下,仍然允许*人于X出庭作证,所以从*案整个程*,转为普通**来看,均没有*犯上诉人的诉讼权*。相*却保护了上诉人的诉讼权*,而且关**加阎XX是否追加阎XX为第三人,在第一次庭审时,法*调查***证质证已经*毕,从*据上已经*认,不需要追加阎XX为本案第三人,本案案由是排除妨碍纠纷,上诉人也没有**阎XX应*加为本案第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是否追加阎XX为第三人人民法*已经*法*取了阎XX的证人证言,符*法*程*。所以阎XX作为证人在某调取证言后,上诉人也已对其证言进行了质证。整个质证程*已经*毕。人民法*在查*事实的基础上,在第二次开庭没有*加阎XX为本案第三人,符*法*规定。二、被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的证据一审被上诉人已经*成*举证质证程*,请求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杨XX向*审法*起诉请求:确认9公*的水*归*告,被告停止收割原告水*机停止阻止原告收割水*的行为。

一审法*认定事实:一、2018年1月30日,原告与闫XX签订土地转包*同书,原告承包*于*分厂(原林*树地)土地约20.05公*,双**订的土地转包*同书第四条(一)款五项*定了承包*限、土地的用途为种植水*。合同签订后,原告杨XX于2018年*节之后*示不承包*地。二、2018年****时,被告先行收割了两车**,其中一车*款11,462.4元,剩余**在被告监督*由杨XX负责收割,与先前被告收割的另一车**卖到吉*米*处,水*款为84,759元,该款暂存于**米*处。

一审法*认为,原告杨XX在阎XX处承包*地,当时*纳承包*30,000元,后*告于2018年*节前后*于*种原因表示不再种植该地。原告虽诉称争议的土地系其与于X合伙种植,但于X在当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作证的证言相*矛盾,对购买种子及化肥、农*的购买地点陈*不一致。原告在派出所2018年10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中也陈*“阎XX夏**秧的时*也在这块地里干*了”,证人叶X也能*实阎XX种植水*,叶X为其打工,是阎XX在争议的土地中种植水*,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杨XX和*X合伙种植水*无事实依据,故法*对原告与于X合伙种植争议的土地的主张*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杨XX虽与阎XX签订了土地承包*同,但原告未提供充*证据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其对合同中的地块进行了经*,故原告杨XX主张*分厂西大片(原林*树地)土地9公*的水*归*所有*事实根据及法*依据,一审法*不予支*。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出示如下证据:一、上诉人与于X签订协议书一份,证明*人就案涉土地达成*致合伙协议,约定由于X负责具体种植,上诉人负责出地,二人平*利*,进一步*明*X种植该块土地的正当性。被上诉人质证后*为,对证据真实性有*议,一审庭审时*诉人未出示该证据,二审开庭时*示的证据不应*为新证据,一审庭审时*取派出所笔录证据及上诉人庭审时**,对其与于X合伙承包*案土地已做相**述,但于X未作为本案共同诉讼人,于X本人及上诉人未向**申*追加,此证据不具有*实性和**性,且被上诉人有**证据予以反驳。评议认为,证据不具有*实性、客观性,不予采信。二、购买化肥种子票据两份,该证据系于X实际耕种土地的投入证明,结合合伙协议能*明*诉人与于X共同耕种案涉土地,并非阎XX。被上诉人质证后*为,证据真实性、合法*、关*性都**议,欠据应*债权*持有,但由上诉人作为证据提交法*,不符*常*,不具有*法*,于X不是本案当事人,欠据里是欠款人,与本案不具有**性。欠据内容*法*明*买种子化肥是用于*案涉案土地,与本案不具有**性。评议认为,证据不具有*观性,不予采信。三、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系阎XX向*X出具的,证明*XX与于X之间存在债权*务关*。于X也是因此同意阎XX在该地块以劳*冲抵债务,潘XX系于X妻子。被上诉人质证后*为,1、该证据真实性关*性均有*议,借款合同甲方*XX与上诉人证明*于X没有**,如果潘XX与于X存在关*,上诉人应*明*XX与阎XX签据借款合同。2、借款合同与本案无关*性,潘XX或于X均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与阎XX之间债权*务关*与本案无关,该证据和*据二都*是本案新的证据。评议认为,证据不具有*观性,不予采信。四、证明*份,证明*赵XX。证明:1、赵XX系XX公**工。2、于X在某所在公**买种子化肥。3、于X在派出所做笔录与一审庭审陈*相*,一审法*对此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质证后*证据真实性合法*关*性均有*议,对证明*题有*议,该证据是赵XX个人证人证言,证人应*庭接受双**事人质证,才具有*据效力。证明*“赵XX”三个字,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于X提的“赵XX”,可见不是同一人,而且证人与鲶鱼*公**否存在劳*关*不是证人个人证明,此证据不应*以采纳。评议认为,证据不具有*实性、合法*,不予采信。五、上诉人申*证人徐X出庭作证。上诉人质证后*有*议。被上诉人质证后*证据真实性关*系都**议,1、证人出庭是为上诉人作证,但不知道上诉人名字电话,不符*常*,不具有*实性。2、证人证言明*看出去修车*知道车*是谁的,不能*明*诉人在涉案土地耕地,不能*明*诉人是涉案土地承包*管*人和*际耕种人。评议认为,证据不具有*实性、客观性,不予采信。六、上诉人申*证人王X出庭作证。上诉人质证后*有*议。被上诉人质证后*有*议,说明*点,该证人证言与于X在一审庭审及派出所询问笔录中证言相*矛盾,于X在派出所证言时*购买的农*这个商*的名字我记不清楚*,但这个商*给我送到我与杨XX共同种植的稻田*里的,笔录时*是2018年10月24日。一审庭审时*人于X证明*四方*子红*药店买的农*,庭审时*是2019年7月3日,可见上诉人要证明*审判决认定于X证言不具有*据效力,是错误的。该份证言证明*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评议认为,证据不具有*观性,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出示2018年10月24日声明*份,声明*杨XX,见证人是单XX、王XX,是本案一审时*证明*,证明*诉人在本庭出具的第一份证据不具有*实性。上诉人质证后*为,声明*名字是我本人书写,对声明*内容**见,我和*X协议是补充*,不是伪造的。评议认为,由于*XX认可声明*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年1月,杨XX在阎XX处承包*地,且双**订了土地承包*同,杨XX给付承包*30,000元,但杨XX于2018年*节后,作出不再种植该承包*地的意思表示,杨XX也没有*出确实充*的证据证明*与阎XX签订的土地承包*同已经*际履行和**,故杨XX的诉讼请求应*驳回。杨XX对其上诉理由没有*出足够相**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上诉主张,应*担举证不利*法*后*,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

综上所述,杨X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倪XX

审判员杨XX

审判员李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X


其他 合同订立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16:00:00

审理法院: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