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民终5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上诉人之丈夫),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河北英利*师*务所律师。
王X因与王XX、孟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冀0608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宣*后,王XX、孟XX不服,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冀06民终3727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审法*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19)冀0608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王XX、孟XX不服,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X及孟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王XX、孟XX上诉请求:1、依法*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2019)冀0608民初2285民事判决书,改判或发还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由:一、一审判决解*厂房*备租赁合同是错误的。2016年7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厂房*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租赁上诉入厂房*设备使用。合同第六条约定被上诉人应*法**,遵守国***法*,不得违反。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将设备厂房*整交给了被上诉人生产使用,被上诉人生产使用至2018年5月份,由于***保政策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求,所有*业都*于*改状态,环保部门也对被上诉人的企业下达了补办环保手续通*,并强*性停电停水。上诉人认为,国**行环保政策是不可抗拒的因素,也是生产企业必须*行的义务,是合法**的先提条件。这些工作应*由被上诉人去完成,而不是出租方*义务。上诉人将厂房*备等租赁物完整交给了被上诉人,已经*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为了帮助被上诉人环保整改,上诉人2018年5月28日,与被上诉人又达成*议:约定过环评等事宜所有**由甲乙双**负责50%,甲方*负责50%费*由乙方*付甲方2021年**租金*扣除。协议达成*,上诉人积极协调办理环保有**续,目前已经**了国*资源规划局的有**续,所有**由上诉人垫付。同时*了减少被上诉人损失,上诉人答应*上诉人停产整改所耽误时*租赁期顺延。以上情况*知,由于***保政策的原因,便被上诉人的生产经*受到影响,被上诉人应*行处理环保有**宜少上诉人予以帮助配合。双*2018年5月28日所签订协议,是对原租赁合同的补充**改,而不是原租赁合同的解*。被上诉人提出解*租赁合同,是单**约,不应*到法*支*。清苑区人民法*判决解*双**租赁协议,适用法*不当,是错误的判决。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损失没有*定,显示公***。庭审中,被上诉人提出要求返还其购置的燃气蒸汽锅炉。实际情况*:被上诉人在生产期间,将上诉人设备的燃煤蒸汽锅炉拆卸,换成*气蒸汽锅炉。当时***头约定,租赁到期后,燃气锅炉归*诉人所有,拆卸的燃煤锅炉由被上诉人处理,所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锅炉卖掉了。现在,其要求返还燃气锅炉没有*何*理,一审判决对此情节没有**,就判决上诉人返还其蒸汽锅炉,显失公***。被上诉人在对厂房*备进行改造过程*,对厂房*体结构进行了较大大幅度的变动,直接影响了建筑物的安**能。根据租赁合同5.2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可能*现的故障和**应*时*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生的隐患。对此,被上诉人应*担修复和*除的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双**定的租赁协议合法**,上诉人已经*行了合同义务。因国**保政策原因致使被上诉人停产,应*被上诉人依法*理,不是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为了避免被上诉人受到损失,签订补充*议,主动提出共同承担环保费*,延长租期,是对被上诉人的帮助,也是对租赁合同的修改和*更,被上诉人应*续履行合同,早日恢复生产。被上诉人提出解*合同,是单**约,不应*到法*支*。一审判决解*合同返还被上诉人租金****备,于**据,没有***理。为此,就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中级人民法*依法*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还重审。
王X辩称,一审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以维持。1、一审法*判决解*双**订的厂房*备租赁合同符*法*规定,二上诉人以政府原因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解*合同不是事实,因为二上诉人不能*供租赁厂房*地和*设厂房*合法*续是导致停水*电的根本原因。2、二上诉人也不能*定恢复厂房*水*电的时*。3、二上诉人主张***签的协议书是被上诉人在二上诉人承诺很快能**环评问题的情况*签订的,而且只是对环评费*如何*担约定了费*。并未对租赁合同其他条款进行修改。因此一审法*判决解*合同符*法*规定。二上诉人要求的损失没有*实和**依据。首先双***合同是二上诉人出租的厂房*有*设厂房*合法*续,导致被环保部门停水*电。致使租赁合同实际上不能*续履行,应*是二上诉人赔偿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其次,二上诉人也未提供其损失的相**据,退一步*即便是二上诉人有*失也应*自己承担。
王X向*审法*起诉请求:1、依法*决解*原、被告签订的厂房*备租赁合同。2、依法*决被告返还原告支*的租赁费650,000元*。3、依法*决被告返还原告购置的锅炉,玉米*清机、预混料机(250kg)等设备(暂估价值10,000元)。4、依法*决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损失144,000元*。5、依法*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诉讼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被告王XX与被告孟XX系夫妻关*。原告要求解*原、被告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厂房*备租赁合同,提交证据为:1、2016年7月15日厂房*备租赁合同书一份:原、被告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租赁期限为5年,年*金650,000元。2、2018年5月28日协议书一份:因公**要环评事项,甲乙双**成*下协议:过环评等事项*有**由甲乙双**负责50%,甲方*负责50%费*由乙方*付甲方2021年**租金*扣除。注:甲方*提前垫付支*费*提前支*的这笔费*,乙方*合适的时*或甲方*要时**给甲方。双**字具有**效力,甲方**负责此项*宜。甲方*XX乙方*X2018.5.28号。3、原告发给被告律师*一份及客户存根一份、运单*情一份:要求解*合同返还租赁费*偿损失。以上原告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后*2018年5月起因被告提供厂地停电停产造成*同不能*际履行,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告发出律师*,要求解*合同。经*告质证,被告对租赁合同书和*议书真实性没有*议,对律师*已收到没有*议。但认为租赁合同写的很清楚,租赁的是生产厂房**公,被告已履行了合同,停电停水*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被告不同意解*合同。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不认可,原告认为原告租赁的是整套的,原告提出解*合同符*法*规定,被告不能*交证据证明*电停水*政府不可抗拒行为,其实是因被告租赁厂地没有*法*续才导致环评不过关,办理时*无法*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给被告的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厂房*金650,000元。原告提供证据为:收到条一份、证明*份,证明*告收到原告给付的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厂房*金650,000元。对原告提供证据被告认可,但被告不同意解*合同,租金*予返还。原告主张*求被告返还原告购置的锅炉、玉米*升机、预混料设备。原告提供证据:购买燃气蒸气锅炉花65,000元、玉米*升机花70,300元、预混料设备花29,146元*票据。对此被告质证认为:玉米*升机是被告购买的,锅炉和*混设备一台是原告购买的,现在被告处。原告就玉米*升机是自己购买提供了以下证据:2017年9月份至2018年*购置提升机票据8张,其中转款记录2张,报销单6张,均为原告自己的记账依据。转款记录2张*示于2016年8月23日向*XX转款10,000元,于2016年8月29日向*XX转款32,000元,对此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票据不认可,是原告自己内部记账的票据,不能*现是购买提升机的款。经*告申*,法*调查*张XX,张XX证言称确实收到了王X于2016年8月23日转款10,000元、于2016年8月29日转款32,000元,但该款不是购买玉米*升机的款,而是购买玉米*芽饼的款。对张XX证言,原告质证:我不认可张XX说的我们打给她款项*说明,我们打给张XX的款就是购买玉米*升的款项,我们保留向*XX主张*当得利*还的诉讼请求。被告质证:本身就是我们转的玉米*料货款,王X在我们厂里加工饲料,我和*X共同采购原料,与玉米*升机没有**。详细过程*我们两个在采购原料的时*,有**共同采购,共同使用,用完后*结算。被告抗辩称,玉米*升机是被告购买的,我最早有*个小型的提升机,后*才买了这个大的提升机,专业名称叫圆筒清杂机,型号是HWLJ-3。就玉米*升机是自己购置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设备清单,包*玉米*升机。2、圆筒清杂机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是2017年11月17日购买的。3、产品保修卡,说明*,合格证书。原告进行质证:租赁清单*有*告的签字,清单*注明*时*是2016年7月15日,玉米*升机购买的时*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是2017年11月25日,被告说的自相*盾,不能*明*米*升机是被告购买的。付款的凭证显示不出付款的时*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损失144,000元*。原告提供证据为:1、唐*XX公**工费*计*民币74,880元*经**结清以及河北XX公**工费30,600元*经**结清的证明*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两份,证明*告租赁被告的厂房*产期间找其他厂家*加工产品花**费*。3、购货及安*票据。对此被告质证对证据不认可,认为与被告无关。对此原告没有*供付给对方*工费*打款记录或相**证。被告提交2018年7月25日证明*份,认为与原告提交的基本一致,对此原告质证对证明*认可,认为不是原件。
另经*告王X申*,法*依法*出(2018)冀0608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XX、孟XX银行存款85万**以冻结。
一审法*认为,原、被告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租赁期限为5年,年*金650,000元。对此原、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2018年5月因环评问题原告方*产,无法*常*营。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达成*议书一份:因公**要环评事项,甲乙双**成*下协议:过环评等事项*有**由甲乙双**负责50%,甲方*负责50%费*由乙方*付甲方2021年**租金*扣除。对此原、被告无异议。以上表明*评问题不能*时**,系原、被告双**因,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厂房*设备租赁合同不能*续履行,原告要求解*合同,符*法*规定,予以支*。合同解*后,对于*经*行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原告王X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费650,000元,予以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锅炉、预混料设备的相**据,被告认可上述设备在被告处,对此予以支*。对原告主张*玉米*升机系自己购买,要求被告返还的主张,因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收款人张XX的证言,均不能*明*米*升机是原告购买的,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产品保修卡、说明*、合格证书能*形成*据链,足以证明*米*升机是被告购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玉米*升机的主张,不予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损失144,000元*,提供了唐*XX公**工费*计*民币74,880元*经**结清以及河北XX公**工费30,600元*经**结清的证明*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两份以及购货及安*票据。对此被告否认,原告没有*供给对方*工费*打款记录或相**证,不予支*。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合同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存续期间,故原告的要求符*法*规定,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最高*民法*关**事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原告王X与被告王XX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厂房*备租赁合同;二、被告王XX、孟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租赁费650,000元;三、被告王XX、孟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锅炉一台、预混料设备一套。四、驳回原告王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1,920元,由被告王XX、孟XX负担5,960元,原告王X负担5,960元。案件财产保全*4,770元,由被告王XX、孟XX负担2,385元,原告王X负担2,385元。
二审中,双**事人没有*交新证据。
二审经*理查**实与一审查**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签订的《厂房*备租赁合同》是否应*解*的问题。2016年7月15日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签订了《厂房*备租赁合同》,是双**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5月因环评问题,致使被上诉人停产,无法**。2018年5月28日双**成*议,约定:环评等事宜所有**由王XX、王X双**负责50%,王XX负责全*此项*宜。上诉人主张*协调办理环保有**续,已经**了国*资源规划局的有**续,直至现在上诉人对于*评问题未能*解*。原审法*判决解*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厂房*备租赁合同》并无不当。关**上诉人的损失问题。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将厂房*体结构进行改装,并把拆卸上诉人的燃煤锅炉卖掉,没有*交有*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成*,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XX、孟X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上诉人王XX、孟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赵*壮
审 判 员 张 力
审 判 员 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
法*助理 庞XX
书 记 员 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