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助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85000元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8民初2739号
原告:赵XX,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杰,河北XX律师。
被告: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水岸新城2-6-8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XX与被告石家庄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8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函费、律师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系朋友关系。后被告因资金周转自2017年1月份开始至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185000元。现原告资金紧张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现在没有资金还款,需要分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9日-2019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多次转款,共计185000元。2020年被告公司多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证明,认可借原告款185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85000元,借款期限已届满,有原被告陈述、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185000元。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石家庄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收转窗口递交上诉状(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邮编:05000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收转窗口),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XX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XX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左书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XX
——


其他 民间借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