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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律师加入的必要性)

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情】

    2019年10月11日,宁波某电器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经审计发现宁波某电器公司曾支付给余姚某模具厂52600元,管理人认为该笔款项系预付款,作为宁波某电器公司的资产应当追回,故依法向法院起诉。余姚某模具厂收到传票后表示与宁波某电器公司确有合同关系且已制作完成交付给对方,并经验收合格,合法获得该合同款。

    余姚某模具厂在收到传票后,与本人取得联系,本人了解案情后依法接受了委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什么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系债务人可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清理和追收。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为管理人。

    为使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全体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其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管理人主张的债权数额等存在异议的,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判解决。上述管理人与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清偿债务人债权而引发的争议,即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承办结果】

    原告撤诉。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并以可抗辩的角度出发一一向当事人核实了是否留有的证据。当事人告诉本人尚保留一份《模具项目交付验收通知单》,但上面没有对方的公章,只有两个员工的手写签字。本人向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若对方不认可表示可通过调取两名原告的社保记录用于证明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后本人第一时间与法官取得联系,并将相应的证据交付给对方。对方经过核实后作出了撤诉申请,本案以原告撤诉终结。

    【律师意义】

    本案当事人系在开庭前一天才找到本人,原本并不重视这个案件,只是理所当然的认为事实上并非如此,法律是公正的。但实际上法官并不知道事实情况,当事人应当积极与律师沟通,律师才能第一时间与法官取得联系,必要时也能获取当事人获取不到的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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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标      的:52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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