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 |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豫民终1143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7.15 |
案由 | : |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 |
鹤壁市XX厂、鹤壁市XX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XX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XX**。
法定代表人:于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东环城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备战,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红旗街东环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备战,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鹤耿公路南耿寺村西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晟,北京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原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西环路中XX(凉水井村)
负责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XX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牟山大道中段
负责人:程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铁东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XX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南XX**楼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系该厂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环城路故县村南XX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鹤壁XX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XX。
原审被告:鹤壁市XX厂。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XXv>法定代表人:马XX,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鹤壁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铁西XX**v>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鹤壁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朝阳XX**v>法定代表人:贾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鹤壁XX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XX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贺贺,鹤壁XX。
原审被告:鹤壁XX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新建XX**法定代表人:鲍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鹤壁XX厂。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XX家南负责人:任拥军,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鹤壁XX厂。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北XX负责人:田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X,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系该厂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鹤壁XX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新XX**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直艳军,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春雷南XX法定代表人:才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春雷南XX法定代表人:才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鹤壁市XX厂。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西XX代表人:张XX,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鹤壁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鹤壁市XX厂。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XX村内经营者:刘XX,男,196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男,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原审被告:鹤壁XX公司(原鹤壁XX公司被吸收合并)。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XX原本庙村北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鹤壁市XX厂、鹤壁市XX公司等11家企业因与被上诉人陈XX及原审被告鹤壁XX公司等15家企业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一)关于XX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事实应予查明。(二)河南省渔业检测中心作出的《安阳市汤阴县汤河水库2014年初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评估报告》是原审作为确定本案陈XX鱼死亡具体损失数额的重要依据,该评估报告依据的“2009年至2013年水库放养、捕捞记录”原审未进行质证,且评估报告中根据“2013年投放鱼种死亡造成的2014年年底水产养殖捕捞损失量”计算出来的损失数额,是否包含养殖成本、是否应当扣除养殖成本、扣除的养殖成本是多少的基本事实均未查清。(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依据的事实不清。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市XX厂、鹤壁市XX公司、鹤壁市XX公司、鹤壁市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鹤壁市XX厂、鹤壁市XX公司、鹤壁市XX厂、鹤壁市XX公司、河南XX公司各自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荆 X
审判员:杨 X
审判员:王江**
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XX
其他 环境污染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