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想反悔?家某律师助维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想反悔?家某律师助维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XX

委托代理人:谭X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7日,妻子曹XX与丈夫华XX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曹X所有。女儿的生活费,华XX每月负担500元,教育费由华XX负担,一直到女儿年满18以后各自负担一半,医疗费两人各自负担一半;另外,家里70万存款归曹X所有;其他财产归华XX。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子归属。华XX认为,根据离婚协议,该房子属于其他财产范围,应当属于自己所有;但曹XX认为该房子应当重新进行分割。后一审法院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其有效性应当予以认定。遂判决该房子归华XX所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也随之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遂维持原判。

案件经过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异议。但是争议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的分割不明确,仅仅以“其他财产”而代之,因此,双方会对此产生认识误差,进而导致财产纠纷。因此,在法庭上,我们主要是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去解读离婚协议对财产的规定,其中“其他财产”应当是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因此,该房子应当属于华XX所有,并且法官也认同了这个观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审判长:岑XX

代理审判员:张XX

代理审判员:张XX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XX


其他 财产分割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4/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