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想反悔?家某律师助维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XX
委托代理人:谭X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7日,妻子曹XX与丈夫华XX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曹X所有。女儿的生活费,华XX每月负担500元,教育费由华XX负担,一直到女儿年满18以后各自负担一半,医疗费两人各自负担一半;另外,家里70万存款归曹X所有;其他财产归华XX。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子归属。华XX认为,根据离婚协议,该房子属于其他财产范围,应当属于自己所有;但曹XX认为该房子应当重新进行分割。后一审法院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其有效性应当予以认定。遂判决该房子归华XX所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也随之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遂维持原判。
案件经过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异议。但是争议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的分割不明确,仅仅以“其他财产”而代之,因此,双方会对此产生认识误差,进而导致财产纠纷。因此,在法庭上,我们主要是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去解读离婚协议对财产的规定,其中“其他财产”应当是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因此,该房子应当属于华XX所有,并且法官也认同了这个观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审判长:岑XX
代理审判员:张XX
代理审判员:张XX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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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4/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