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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X与周X、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X,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生,通*市人,系中国XX部长,现住通*市东**团结街文XX十三组。

    委托代理人臧X为,男,系吉**诚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上诉、反诉、代收法*文*等。

    被告赵X,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生,系通*县强*牧*经*,现住通*县开发区交警支*对面。

    被告周X(系赵X妻子),女,汉族,1980年1月5日生,系通*县人民医院护士长,现住通*县开发区交警支*对面。

    审理经*

    原告迟X与被告赵X、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X的委托代理人臧X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与周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缺席*理终*。

    原告诉称

    原告迟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民币310000.00元*利*(每月利*按2分计*,自2016年7月20日开始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违约金3100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律师*理费。

    事实和*由:2016年7月20日,被告赵X因资金**需要向*告借款31万*,借款期限为9个月,月息2%,并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借款担保。双**约定如被告违约不还款,承担10%的违约金*原告清收费*。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被告辩称

    被告赵X、周X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

    经*理查*,赵X与周X系夫妻关*,2015年7月20日,被告赵X向*告借款25万**于*产经*,双**定月利*按2%计*。2016年7月20日,因被告未偿还本金*利*,向*告出具了31万**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月利*为2%,如到期不能*还借款本息,自愿承担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清收欠款所需费*。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本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借款协议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自2015年7月20日向*告借款25万*,月利*2%,符*法*规定。因被告未能*款。2016年7月20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款本金*31万**借款合同,依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利*记入后*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证,如果前期利*没有*过年**24%,重新出具的债权*证载明*金*可认定为后*的借款本金”,故原告主张*告给付借款本金31万*,本院予以支*。原告主张*告承担自2016年7月2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每月2%的月利*及违约金31000元。本院认为,依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逾期利*有*定的,从*约定,但以不超过年**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可以区分不同情况*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但未约定逾期利*,出借人主张*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支*资金*用期间利*的,人民法*应*支*。本案原告主张*逾期利*按年**24%计*并要求给付违约金,二者总计*过了年**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庭审中原告未向**提供律师**票据。本院对原告主张*师**的损失不予支*。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婚姻关*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证明*权*与债务人明*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于*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二被告系夫妻,因生产经*向*告借款,应*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告周X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被告向*告借款后,应*依据双**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现拖欠原告借款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X与被告周X于*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万*,并承担至2016年7月20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时*的利*,利*按年**24%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950.00元,保全*25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院申*执行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XX

    人民陪审员姚XX

    人民陪审员徐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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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16:00:00

审理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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